入河排污口是陸域污染物進入河湖水體的主要途徑,是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節點和重要抓手。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已建立入河排口全口徑臺賬,完成全部違規排污口清理整治,初步構建了監管體系,支撐了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市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提升水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與北京市水務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北京市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是陸域污染物進入河湖水體的主要途徑,是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節點和重要抓手。截至2022年底,本市已建立入河排口全口徑臺賬,完成全部違規排污口清理整治,初步構建了監管體系,支撐了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提升水生態環境管理水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以“首善”標準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進全市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目標任務。2023—2025年,利用三年時間進一步完善覆蓋全市425條流域面積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體系。持續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數據更新,完善全口徑臺賬;鞏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效,新增違規排污口動態清零,推進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按照分級審批權限實施設置審批,強化排污許可管理與執法檢查,加強在線監管平臺應用,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管。
二、鞏固排查整治成效
(一)進一步完善全口徑臺賬。持續開展全市入河排口排查溯源,動態更新完善管理信息。按照“有口皆查”的要求,進一步核實完善入河排口臺賬,摸清排口類型、排水特征、排水去向、排放單位和責任主體等情況。按照“有水皆測”要求,及時掌握排口排水狀況,常態有水排口實現水質水量年度監測全覆蓋,可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加大排口監測頻次和范圍。按照全過程管理要求,加強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重點排口與排放主體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在線監測、執法監測管理等數據互通共享。
(二)違規排污口動態清零。完成清理整治的違規排污口應鞏固工作成效,確保不反彈。日常監管、執法檢查、投訴舉報等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設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等新增違規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優先處置,動態清零,防止污水直排混排、超標排放等情況。
三、規范設置審批管理
(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地表水功能區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規定。產業園區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審批把關,提出設置要求與建議,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嚴控新增,污水收集管網覆蓋地區原則上不再規劃建設入河排污口。
(二)分級設置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按照《實施意見》《通知》及《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2〕493號)文件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或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上述范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由本市負責實施。本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原則上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施,其中,建設項目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同級合并辦理,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分級負責;同一建設項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設置事項的,納入一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步論證、同時審批,出具一個批復意見,并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可能影響防洪、通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管道、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報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三)嚴格新增排污口管理。本市所有新增入河排污口要及時納入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體系。加強日常巡查檢查,發現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要及時納入全口徑臺賬,并同步開展排查溯源、水質監測、監督管理等工作,存在違規設置、借道排污或超標排放等問題的排污口要及時納入整治計劃。相關部門組織建設的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應及時與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共享。
四、健全長效監督管理
(一)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屬地政府負責、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水行政等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屬地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河長制實施分區責任制,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資金保障和協調調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行政部門負責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和雨污水排水設施建設管理的行業監督管理,其他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排放主體和排放行為的行業監管。排污單位應履行排放主體責任,依法辦理設置審批及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手續,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巡查維護、標志牌設立等要求。
(二)加強精細化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入河排污口精細化監管,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的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通過設置審批、排污許可管理、重點排污單位管理等措施,加強入河排污口源頭管控,督促排污單位落實排放主體責任。利用開展現場排查溯源、水質監測、第三方調查、投訴舉報等多種手段,完善違規排污口發現機制;采取清理整治、排污單位整改、截污或雨污分流改造等多種措施,完善違規排污口處置機制;通過部門監督檢查、預警通報與屬地主動排查、快速處置相結合的方式,完善入河排污口監管調度機制,確保新增違規排污口及時發現、快速處置、動態清零;不斷完善地表水環境質量波動與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的聯動溯源機制,重點關注汛期等水質波動顯著的時段,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執法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加強對隨排污口設置的攔河閘、溢流堰、擋墻等的監控,減少積水、內澇和溢流污染行為。
(三)加強部門協作。按照水陸統籌、系統治理、綜合施策、部門協同的原則,形成工作合力,加強數據共享,共同推進工作。結合城鄉水環境治理殲滅戰、污水處理廠網聯調等工作,統籌推進污水處理廠網溢流污染、雨污合流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結合“清管行動”等工作,推進汛期面源污染和雨水管道借道排污治理及監管;結合美麗鄉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推進農村生活面源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結合小微水體整治管護等工作,推動實現覆蓋河流及溝道支渠等全部水體的全流域監管格局。鼓勵重點流域區域因地制宜采取生態凈化、循環利用等綠色低碳方式對已達標的退水進一步處理,提升河流水體品質。
五、加強支撐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負總責、區抓落實,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全市對各區的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河長制考核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強化屬地責任落實。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工作調度和督導檢查,健全長效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進展。各區人民政府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情況自查報告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務局。
(二)強化科技支撐。充分利用地表水質自動在線監測、污染源在線監控、水文在線監測、氣象預報等數據,結合衛星遙感、無人機、無人船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基于物聯網、大數據等綜合應用,持續研究分析入河排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的影響分析,助力溢流和城鄉面源污染治理。
(三)加強公眾監督。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志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充分利用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編輯: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