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信息顯示,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印發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污染源的監管,規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安裝、聯網和運行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推動固定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等特殊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監控平臺組成。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在排污單位固定污染源現場,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
監控平臺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產生、采集、上傳的現場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統一平臺、屬地管理”原則,開展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管理等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開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日常監管。
第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以及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和監測站房,負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驗收備案、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規范處置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中產生的污染物;負責自動監測數據標識、異常報備、監控因子限值變更申請和信息公開等;負責對受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保障設備正常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
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有關執法監管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安裝聯網
第九條 本省實行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制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名單每年更新。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
(一)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
(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自動監控管理的。
第十條 納入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的排污單位(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鼓勵未納入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的排污單位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具體鼓勵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點位建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規定需要實施自動監測的進出口、排放口;
(二)排污許可證、環評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等明確要求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三)其他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放口。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監測設備;
(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四)設備具備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功能;
(五)國家和本省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需要納入自動監控的污染物,相關污染物指標應當納入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
排污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等情況,將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標納入自動監控管理,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暫緩將相關污染物納入自動監控管理:
(一)污染物項目無可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二)污染物項目無可執行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國家規定可以暫緩納入自動監控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視頻監控措施或者用電、用能、用水等過程監控措施。
視頻監控范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樣點、監控站房內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用電、用能、用水等過程監控范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環節。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之日起60日內聯網至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傳輸數據連續、真實、完整、準確,并確保設備產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每季度有效傳輸率不低于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安裝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后應當進行調試檢測,在聯網之日起90日內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完成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設備的自主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主要裝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其變化之日起90日內重新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排污單位或者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人員,以及備品備件、備用儀器等設備。
委托第三方開展運行維護的,雙方合同正式簽署或者變更時,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備工作量程的設定以及調整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要求;
(二)設備運行維護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當注明制備單位、日期、物質名稱和濃度、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受委托開展比對監測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通過相應檢驗檢測資質能力的認定;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要求。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拆除、更換、閑置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擅自改變設備的安裝位置。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并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手工監測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報送監測數據,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修、維護保養、校準、校驗等異常狀態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運行維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上如實標記設備、數據等異常情況。
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分類推送的異常情況警告信息,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核實、處理,并在核實處理后24小時內向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反饋。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驗收備案、比對監測、校準維護、設施故障以及處理記錄等自動監控管理臺賬資料上傳至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并確保記錄信息的完整、真實。
自動監控管理臺賬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排污單位達標排放,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監管行為數據匯聚至省“互聯網+監管”平臺。
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檢定、校準自動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五條 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計量校準確認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其收集上傳至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自動監測數據以及數據標記情況,經審核認定真實有效的,可以作為環境行政執法監管的證據。
第二十六條 一個自然日內,排污單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廢氣自動監控有效時均值或者廢水自動監控有效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相關污染物(pH除外)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相關法律法規、排污許可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對超標排放認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時均值、日均值的計算,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在開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一)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污染源自動監控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的;
(三)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等方式刪除、修改、增加自動監測數據的;
(四)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五)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擅自修改儀器參數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其他情形。
排污單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取消其享受的環保電價、稅收減免等有關優惠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采取視頻監控措施未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樣點、監控站房內的;
(二)采取用電、用能、用水等過程監控措施未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治理污染物環節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設備產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每季度有效傳輸率低于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的;
(二)設備超期未驗收、驗收后未備案或者未重新驗收、未重新備案的;
(三)設備發生故障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
(四)設備發生故障后未按照規定采取手工監測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排污單位或者運行維護單位不如實標記設備、數據等異常情況的;
(二)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分類推送的異常情況警告信息予以核實、處理或者反饋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未將驗收備案、比對監測、校準維護、設施故障以及處理記錄等自動監控管理臺賬資料上傳至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3年3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一)制定《辦法》是構建完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基礎支撐。固定污染源是向環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固定場所、材料、產品、設備和裝置等重要載體,建立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制度,通過污染源排放狀況的自動監控,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是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客觀趨勢,也是加強政府環境治理監管責任和落實企業環境治理責任的必然要求。但隨著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步伐的不斷加快,現行我省污染物自動監控管理政策已無法適應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新形勢和新要求,新出臺的大氣、水、固廢、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定也較為原則、分散。為此,通過制定《辦法》全面系統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制度,有利于補齊環境治理體制機制短板,提升生態環境監管能力的現代化、法治化水平。
(二)制定《辦法》是持續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不斷深入,特別是2019年頒布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要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新型執法模式。我省生態環境部門在實踐中創新推廣污染源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用能用水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在加強對排污單位監管的同時,也減輕了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干擾。為此,通過制定《辦法》有利于真正做到環境執法“無事不擾”“違法必究”,最大力度支持企業合法經營、守法運營。
(三)制定《辦法》是推動環境執法科學精準高效的重要途徑。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在當前我省經濟社會正處在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階段,通過現代物聯傳感、通信、大數據分析等先進技術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的實時、在線、不間斷的全過程監控,促進環境監管執法模式由傳統現場檢查向數字化、集成化轉型。為此,通過制定《辦法》統一規范我省污染源自動監管的標準尺度,有利于構建“互聯網+非現場監管+精準執法”體系,打通污染源自動監管用于環境執法的最后一公里,依法精準高效打擊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4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安裝聯網、第三章運行維護、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一)關于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職責分工。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工作,為了進一步厘清自動監控領域中監管部門、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等各方責任,《辦法》規定:一是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五條)。二是明確了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管理的具體職責分工。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統一平臺、屬地管理”原則,開展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三是明確了排污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的責任。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以及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保障設備正常運行(第七條)。
(二)關于實行自動監控名單制度。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作了相應規定,但存在交叉重復、不一致的情形,導致安裝主體不明確。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制度。為此,《辦法》規定本省實行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制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要求的,納入本轄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名單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第九條)。
(三)關于設備聯網驗收和運行保障。對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是加強日常運行管理的重要一環。《辦法》規定:一是排污單位按規定建設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并采取視頻監控和用電用水用能監控措施,形成以自動監控為主、視頻過程監控為輔的非現場執法模式(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二是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后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開展自主驗收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確保監測數據有效傳輸;設備主要裝置或核心部件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驗收并備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三是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機構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當設備發生故障情況時應當采取手工監測、如實標記異常情況等措施,保障設備正常運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關于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監管應用。自動監控作為非現場執法的重要抓手,關鍵在于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定和結果應用。為此,《辦法》規定:一是通過計量檢定合格或確認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收集上傳的自動監測數據以及數據標記情況,經審核認定真實有效的,可作為環境執法監管的證據(第二十五條)。二是排污單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廢氣自動監控有效時均值、廢水自動監控有效日均值數據,可分別認定其超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第二十六條)。三是細化了排污單位、運維單位稀釋排放、人工干擾采樣等6種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認定情形,明確有關部門對此應依法取消環保電價、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第二十七條)。
(五)關于違法行為處罰。近年來,污染源自動監控領域已是環境違法行為頻發的領域之一。《辦法》緊密銜接上位法,結合執法實踐需要,創設了未按規定實施視頻監控和用電用水用能監控措施、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異常情況未處理、管理臺賬不規范等常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對自動監控領域環境違法行為嚴查嚴罰,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