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些收費”和企業再見!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點要求,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7年7月16日
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
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三是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
五是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
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
七是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
與舊版《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三是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
四是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
六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
2、企業要承擔這些費用和責任
1)企業要承擔這些費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因此10月1日起將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審批事項,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由環保部門轉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需自行驗收。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總結:環保驗收費用構成 :環保設施的建設費用、運維管理費用、驗收監測及驗收報告編制費用 、驗收評審會相關專家費(畢竟專家花費時間、精力、技術指導項目)
同時環保部:關于規范環境監測與評估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環辦監測函[2016]1493號也規定:
一、關于監督執法監測與企業自行監測
自行監測是企業的法定責任。《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明確規定, 企業可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檢(監) 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的購置、安裝、運維以及開展其他監測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均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二、關于環境影晌評價及驗收監測
2015 年2 月,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明確環境影響咨詢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編制及其所含的現狀監測等費用均由建設單位與環評機構議價決定。
三、關于清潔生產審核監測與評估
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類型包括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并鼓勵企業自主開展審核,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監測費用由企業與第三方機構議價決定,屬市場行為。
四、關于排污許可審批及其他監測與評估
在排污許可審批、換證、交易等環節涉及的監測、評估工作,屬于政府部門履行監督職能的,應將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屬于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的(含委托其他單位開展的) ,相關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2)企業要承擔這些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保護部門提醒:雖然環境保護部門不再受理驗收,但是并不意味著不需要驗收。條例明確:治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罰20-100萬;拒不改正的,重罰100-200萬。
來源: 中國政府網 環保部 部分素材取自 化工707 福杯滿溢 環保人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