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并開展了專項督查,民間投資增速企穩回升。為增強民間投資動力,激發市場新活力,培育發展新動能,針對政策落實不到位、營商環境待改善以及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意見》提出了十方面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
一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取消下放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等重點任務落實到位。
二是開展民間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情況清理核查。要通過全面細致的清理核查,對已報審的民間投資項目,明確辦理時限,加快辦理進度。
三是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鼓勵民營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現代農業、企業技改等重點項目,支持民間投資創新發展。
四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立PPP項目合理回報機制,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鼓勵民間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投資規模較大的PPP項目。
五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加強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和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等。
六是努力破解融資難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優化授信管理和服務流程,為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融資服務。
七是加強政務誠信建設。開展專項治理,對地方政府拒不履行合法合規承諾等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對造成政府嚴重失信違約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懲戒到人。
八是加強政策統籌協調。把握好政策出臺時機和力度,有關部門要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明確政策導向,正確引導投資預期。
九是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健全政府與民營企業常態化溝通機制。
十是狠抓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增強民營企業獲得感。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梳理已出臺的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逐項檢查落實情況。鼓勵各地以改革的辦法、創新的思維,實化、細化、深化各項具體措施,努力解決制約民間投資增長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
以下為文件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7〕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間投資工作,近年來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并開展了專項督查,民間投資增速企穩回升。但是,當前民間投資增長仍面臨著不少困難和障礙,部分鼓勵民間投資的政策尚未落實到位,營商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一些壟斷行業市場開放度不夠,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然存在,民間投資活力不強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觀。為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項要求,確保取消下放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等重點任務落實到位。堅決落實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精簡合并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事項,不得擅自增加審批環節,切實防范權力復歸和邊減邊增。充分發揮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實現項目網上申報、并聯審批、信息公開、協同監管,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二、開展民間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情況清理核查,提高審批服務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民間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情況開展一次全面細致的清理核查,逐項梳理已報審的民間投資項目,清查各類審批事項辦理情況,明確辦理時限。能夠辦理的,要盡快辦理;暫不具備辦理條件的,要幫助民營企業盡快落實有關條件;依法依規確實不能辦理的,要主動做好解釋工作。對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辦的,要加大問責力度,通過約談、通報、督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要針對清理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優化民間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服務。
三、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支持民間投資創新發展
鼓勵民營企業進入軌道交通裝備、“互聯網+”、大數據和工業機器人等產業鏈長、帶動效應顯著的行業領域,在創建“中國制造2025”國家級示范區時積極吸引民營企業參與。發揮財政性資金帶動作用,通過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廣泛吸納各類社會資本,支持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加大對集成電路等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重點項目的投入。支持雙創示范基地、產業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高為民營企業投資新興產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推進創新技術市場交易,縮短科技成果轉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業投資回報水平。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多元化農業投資,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推動民間資本與農戶建立股份合作等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對帶動農戶較多的市場主體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促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
加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的行為,為民營企業創造平等競爭機會,支持民間資本股權占比高的社會資本方參與PPP項目,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積極采取多種PPP運作方式,規范有序盤活存量資產,豐富民營企業投資機會,回收的資金主要用于補短板項目建設,形成新的優質資產,實現投資良性循環。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完善PPP項目價格和收費適時調整機制,通過適當延長合作期限、積極創新運營模式、充分挖掘項目商業價值等,建立PPP項目合理回報機制,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努力提高民營企業融資能力,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鼓勵民間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投資規模較大的PPP項目。
五、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增強民間投資動力
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落實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加強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允許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地方將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落實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推動各地出臺或完善戶口遷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輸配電價格改革,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等,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用好用足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科學合理確定車輛通行費標準,規范鐵路港口收費,開展物流領域收費專項檢查,著力解決“亂收費、亂罰款”等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各種不規范收費和不合理的貸款附加條件。
六、努力破解融資難題,為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融資服務
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優勢,優化授信管理和服務流程,完善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權利的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配套制度,發展和豐富循環貸款等金融產品,加快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實施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著力解決對企業抽貸、壓貸、斷貸等融資難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客觀評價民營企業實力,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網站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用,鼓勵地方推進“銀稅互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之間的合作等,化解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鼓勵各地設立信貸風險補償基金、過橋轉貸資金池等,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的支持。
七、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確保政府誠信履約
地方各級政府向民營企業作出政策承諾要嚴格依法依規,并嚴格兌現合法合規的政策承諾,不得違法違規承諾優惠條件。要認真履行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合法合規協議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執行,不得隨意改變約定,不得出現“新官不理舊賬”等情況。開展政務失信專項治理,對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規承諾,特別是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破壞民間投資良好環境等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對造成政府嚴重失信違約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懲戒到人。
八、加強政策統籌協調,穩定市場預期和投資信心
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科學審慎研判擬出臺政策的預期效果和市場反應,統籌把握好政策出臺時機和力度。有關部門要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明確政策導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具體要求,正確引導投資預期。圍繞經濟運行態勢和宏觀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讀力度,主動解疑釋惑,幫助民營企業準確理解政策意圖。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切實做好民營企業關切事項的回應工作。完善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活力,幫助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好國內大市場,加大對適應國內消費升級和產業轉型需要項目的投資力度,支持勞動密集型產業向內陸沿邊地區梯度轉移。
九、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增強政府服務意識和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與民營企業常態化溝通機制,進一步發揮工商聯和協會商會在企業與政府溝通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傾聽民營企業呼聲,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因地制宜明確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著力破解“親”而不“清”、“清”而不“親”等問題。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和實施方案,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組織開展民營企業家專業化、精準化培訓,提升民營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十、狠抓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增強民營企業獲得感
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梳理黨中央、國務院已出臺的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逐項檢查各項政策措施在本地區、本領域落實情況,對尚未有效落實的政策措施,要認真分析原因,抓緊研究解決辦法,確保政策盡快落地。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鼓勵各地以改革的辦法、創新的思維進一步實化、細化、深化鼓勵民間投資的具體措施,努力解決制約民間投資增長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抓好貫徹落實,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各項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