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福建省開始對污水和廢氣排放企業征收排污費,征收標準如下:對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1.40元/污染當量調整為1.50元/污染當量。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不變,仍為1.20元/污染當量。在每個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實行差別化排污費征收政策的通知
閩價費〔2017〕14號
省環保廳,各設區市物價局(發改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2015〕2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56號)有關合理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的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等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調整我省差別化排污費征收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
對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1.40元/污染當量調整為1.50元/污染當量。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不變,仍為1.20元/污染當量。在每個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排污費征收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及以上的,按征收標準的75%征收;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按征收標準的50%征收;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標準的25%征收。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或者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任何三種情況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費。
三、管理和監督
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確保排污費依法、及時、足額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規減免排污費;要將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按規定使用;要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閩價費〔2015〕234號)要求,認真做好收費報告工作,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收費依據和價格監督電話12358,落實陽光收費的各項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資金通過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全額直接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執行時間
新的排污費征收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之日起,《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環保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5〕397號)自動廢止。
本通知規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仍按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自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實施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費。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1月13日
編輯: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