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辦公廳公布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廠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廠站、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處理廠站、生活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站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再利用技術標準>等13項標準編制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9〕154號),我部組織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制訂了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電子郵箱:1935539865@qq.com。 2.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匯區石龍路345弄11號;郵政編碼:2001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5日。
附件: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2月3日
1 總則
1.0.1為貫徹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符合國家對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排放的標準,規范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過程,進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設施運行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實現滲瀝液處理處置的穩定運行、達標排放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處理廠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廠站、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處理廠站、生活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站等。
1.0.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均質池、罐 Homogenizing tank
在污水處理系統前設置具有均衡水質、調蓄功能的設備。
2.0.2 阻垢劑 scale inhibitor
指垃圾滲瀝液膜處理過程中,投加的具有分散水中難溶性無機鹽、干擾難溶性無機鹽沉淀、結垢功能的藥劑。
2.0.3 消泡劑 Defoamingagent
對各類污水水具有很強消抑泡作用的藥劑。
2.0.4 絮凝劑flocculant
由有機絮凝劑聚合而成的高聚物,分為陰離子,陽離子、非離子、兩性離子等。
2.0.5 定期工作Regular work
指設備定期切換、保養、更換配件的工作。
2.0.6 膜清洗劑 cleaning agent
專用于清除硅結垢和來自聚酰胺、聚砜和薄膜組分膜表面的硫酸鹽、硅酸鹽以及其它成分水垢的液體清洗劑。
2.0.7 透鹽率Saltpermeability
進水中溶解性的雜質成份透過膜的百分率,以%表示。
2.0.8 TUF膜TUF membrane
在滲瀝液濃縮液軟化處理過程中,起到固液分離作用的管式膜。
2.0.9 物料膜 Materialmembrane
截留效率在超濾與納濾之間,用于物料分離濃縮的卷式膜元件。
2.0.10 氨吹脫Ammoniastripping
將氣體通入污水中,使水中的氨穿過氣液界面,向氣相轉移,最終脫除氨的技術。
2.0.11 腐殖酸Humicacid
動植物遺骸經過微生物的分解和轉化,以及地球化學的一系列過程造成和積累起來的一類有機物質。
3 基本規定
3.0.1 應根據滲瀝液處理工藝及廠站規模,合理設置運行維護崗位,并配置人員。
3.0.2 應制定運行管理、崗位操作、設備設施三級維護保養、應急處理處置等相關制度及規程,并定期修訂完善。
3.0.3 管理人員應了解有關滲瀝液處理工藝和與之相關的安全、質量、環境規定;各崗位運行操作和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定期考核。
3.0.4 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具備本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系統的崗前工藝培訓;應熟悉本廠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
3.0.5 應通過在線監測或人工檢測,確保外排水水質達到設計出水標準后方可排放。
3.0.6 應按各崗位要求要求定期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時,應做好相應處理并及時上報。
3.0.7 廠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和燃氣等運行管理工作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3.0.8 應制定年處理水量(或污染物負荷)計劃、設備檢修計劃、水質檢測計劃。
3.0.9 應建立生產運行及巡檢、設施設備維護及保養、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等臺賬、檔案和記錄,并及時更新。
3.0.10 應計量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做好相關生產指標的統計記錄,進行成本核算。
3.0.11 進、出水口安裝有流量計、水質在線監測儀表的,應定期巡檢,并記錄相關數據。
3.0.12 年處理水量(或污染物負荷)應達到計劃指標的95%以上。
3.0.13 設施、設備、儀器、儀表的完好率均應達85%以上。
3.0.14 應根據工藝制定應急技術措施,包括:重大水質污染、嚴重超負荷運行、壓力容器故障、化驗室事故等應急措施。
3.0.15 應制定自然災難、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應急專項預案應包括應急培訓、應急演練以及突發公共事件期間保障應急作業的要求。
4 運行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進水水質、水量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4.1.2 宜每日對各單元進水水質進行檢測,具體指標見附錄A.0.1。
4.1.3 進水主要污染物負荷超出設計值的10%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出水水質達標排放。
4.1.4 應根據實際運行工藝需求制定重要工藝單元的水質指標檢測頻次表,檢測指標可按附錄A.0.1,指標分析方法應按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檢測方法》CJ/T428執行。
4.1.5 當發現廠內的工藝管道、閥門損壞時,應及時處理。
4.1.6 廠內的自來水管道、電纜橋架或溝應確保完好,并做好停水、停電的應急準備。
4.1.7 由于生產需求增設的電纜應需走橋架或電纜溝,應規范用電形式。
4.2 調節池
4.2.1 應根據調節系統類別、來水中的含固量及變化情況設定水質調節系統的排泥時間及排泥頻率,并保持排泥裝置正常排泥。
4.2.2 對設有密閉除臭的調節系統,應定期檢查負壓情況。
4.2.3 應保持出水水質、水量均勻穩定。
4.2.4 宜根據滲瀝液進水量變化趨勢調控滲瀝液處理量,使調節池內污水停留時間符合設計要求,長時間運行液位不宜超過有效池容的40%~80%。
4.2.5 調節池攪拌器應保持連續運轉,并合理設置攪拌器的浸沒深度、轉速;當攪拌器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
4.2.6 進水設置過濾裝置時,應定期檢查堵塞情況,并及時清除濾渣。
4.2.7 均質池、罐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檢查淤積情況,淤積量不得超過設計容積的5%;
2 應及時觀察水位變化,運行水位宜設定在設計值的最高與最低水位范圍內;
3 應每日檢查有無泡沫浮渣、加藥管路有無堵塞。
4.2.8 在調節池后設置有隔油裝置時,其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運行液位在設計值范圍內;
2 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刮板速度和高度;
3 應根據反應池的絮凝、氣浮池分離區的浮渣及出水水質等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混凝劑的投加量;
4 應經常檢查加藥管的運行情況,防止發生堵塞;
5 當水溫較低影響混凝效果時,應采取保溫、加溫措施。
4.2.9 在調節池后設置有氨吹脫時,其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pH值宜控制在10.5以上,溫度宜控制在27℃~30℃;
2 應及時吸附吹脫出的氨氣,并及時補充吸附劑;
3 應定期對水泵管路、布水器等進行檢查和疏通;
4 應定期檢查吹脫塔底部的淤積,并及時清除。
4.3 混凝沉淀
4.3.1 應保持混凝沉淀池進水水量均勻穩定。
4.3.2 當進水pH低于7時,宜加堿調整;應確保藥劑完全混合。
4.3.3 應按設計要求及設計工況控制流速、水位和停留時間。
4.3.4 采用機械攪拌的混凝沉淀池,應根據實際運行狀況設定攪拌強度。
4.3.5 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混凝劑加藥系統的運行。
4.3.6 應及時排出混凝沉淀池產生的污泥。
4.4 厭氧處理
4.4.1 系統調試啟動前,應檢查循環管路的過濾裝置,及時清除雜物。
4.4.2 系統調試和啟動階段,應根據設計負荷確定接種污泥量,合理調配進水比例,使系統逐步達到設計負荷。
4.4.3 厭氧反應器的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CJJ150要求。
4.4.4 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按厭氧反應器數量及運行方式確定反應器的進水量,保持配水均勻;設有多組厭氧反應器的,應合理分配進水量。
4.4.5 應保持厭氧反應器運行COD負荷均勻穩定,每日COD負荷波動不宜大于20%。
4.4.6 應根據厭氧反應器的pH、ALK、VFA、MLSS、MLVSS、溫度、循環流量、上升流速、產沼比例等工藝控制指標,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4.4.7 厭氧反應器出水TSS過高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厭氧污泥的流失。
4.4.8 應根據進水水量及水質,控制反應器內污泥濃度,定期排出裝置內剩余污泥及積砂。
4.4.9 反應器排出的剩余污泥脫水后,含水率應符合設計要求。
4.4.10 應根據換熱效果,及時清洗蒸汽混合加熱器;定期檢查蒸汽管道疏水器工作狀態,保持蒸汽管道中無冷凝水。
4.4.11 厭氧反應器宜連續運轉,停用超過24h以上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泥堵塞管路和設備結垢。
4.4.12 沼氣處理設施(含儲存設施)的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范》GB/T 51063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定期對沼氣產量及沼氣柜儲氣量和壓力進行檢查并記錄;當發現沼氣產量大幅降低時,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2 應定期檢查沼氣水封罐水位,保持其不低于設計水位;低溫時,應有防凍措施;
3 應定期檢查厭氧反應器氣水分離器水位,及時排水,并定期清理。
4 應定期放空沼氣管路積水。
4.5 膜生物反應器(MBR)
4.5.1 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按膜生物反應器數量及運行方式確定反應器的進水量,保持配水均勻;設有多組膜生物反應器的,應合理分配進水量。
4.5.2 應保持膜生物反應器運行COD及氨氮負荷均勻穩定,每日負荷波動不宜大于15%,并及時關注系統運行指標的變化。
4.5.3 進水水質按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膜生物反應處理系統技術規程》CJJ/T 264要求;當前段工藝系統出水不能滿足其進水水質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改善處理工況。
4.5.4 系統調試和啟動階段,應根據設計負荷確定接種污泥量,合理調配進水比例,使系統逐步達到設計負荷。
4.5.5 池內的營養物質應保持平衡,營養比例應與設計保持一致。
4.5.6 應及時掌握各反應池內的pH、DO、MLSS、水溫、回流比、ORP、回流污泥濃度等工藝指標,相應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
4.5.7 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氨氮、總氮達到設計去除要求。
4.5.8 應觀察活性污泥顏色、狀態、氣味,及時調整運行工況。
4.5.9 應確保潛水攪拌器、鼓風機及曝氣器或曝氣機、射流泵、硝酸鹽回流污泥泵、冷卻塔、冷卻循環泵等污水處理關鍵設備按工藝設計要求保持正常運轉。
4.5.10 生物反應池應定期排出系統剩余污泥。污泥回流比按設計控制,變化范圍不超過設計值2倍,并根據實際進水水量、水質、泥齡和污泥濃度等調整排泥量。
4.5.11 超濾膜運行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溫度不宜超過40℃;
2 應按照膜產品的相應要求進行沖洗、清洗工作;在設計工況下,當膜通量下降20%或者運行壓力升高10%時,宜采用化學清洗,清洗后通量恢復到調試清水通量的70%以上;
3 在設計工況下,當膜通量衰減到30%-50%或壓差升高40%以上時,可視具體生產狀況更換膜組件。
4.5.12 系統出水指標宜滿足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滲瀝液膜生物反應處理系統技術規程》CJJ/T264的相關要求。
4.5.13 應確保各池體、構筑物頂均無雜物,池內液面距離頂距離大于1m,池外壁應無污泥等附著物,池體、構筑物頂上應無泡沫和浮渣溢出。
4.5.14 當發現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狀況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統恢復正常。
4.5.15 當反應池水溫較低時,應采取提高污泥濃度、增加泥齡或其他方法,保證處理效果。
4.5.16 應每日檢測脫水污泥的含水率,含水率應符合后續處理工藝的設計要求。
4.5.17 宜定期檢測脫水污泥的重金屬指標。
4.5.18 當設計未明確絮凝劑種類時,應根據污泥的理化性質進行合理選擇,并確定最佳投加量。
4.5.19 當前端采用膜法處理滲瀝液時,絮凝劑不宜含有Fe3+成分。
4.5.20 采用離心脫水機時,應及時掌握絮凝劑投加量、藥劑濃度、進泥量、進泥SS、扭矩和差速,保持脫水系統穩定運行。
4.5.21 采用板框壓濾機時,應監測過濾壓力、壓榨壓力和進料溫度;壓濾清液懸浮物較高時,還應及時巡查隔膜壓榨單元、接液單元、水洗濾布單元、曲張裝置以及板框濾室等單元。
4.5.22 應確保藥劑攪拌裝置、加藥泵運轉正常;應定期清洗溶藥系統中的設備,防止藥液堵塞。
4.5.23 在溶藥池邊工作時應注意防滑,同時應將撒落在池邊的藥劑清理干凈。
4.5.24 脫水設備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進行沖洗。
4.5.25 應保持污泥脫水機房內通風良好。
4.5.26 當脫水污泥采用車輛運輸時,運輸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保持良好車況,車輛裝車時,應采取制動措施;
2 在廠區應按道路指示標識行駛,不得超速;
3 應有良好的密閉措施,并防止污泥灑落。
4.6 納濾
4.6.1 進水水質宜滿足納濾膜系統設計文件要求,包括pH、COD、電導率、溫度、懸浮物等。
4.6.2 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設備加藥系統、過濾器、泵、膜管、管道、閥門、儀表等,并完成系統的沖洗程序。
4.6.3 運行啟動程序執行期間,宜采用自動模式,不應單獨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動閥門的運行狀態。
4.6.4 應根據運行狀況更換精密過濾器濾芯。
4.6.5 運行時主管壓力不宜超過6 bar,循環管路的操作壓力宜控制在5bar-15bar。
4.6.6 阻垢劑的投加濃度宜根據原水水質和系統回收率實時調整。
4.6.7 正常運行時溫度不應超過38℃,清洗時溫度不宜超過30℃。
4.6.8 處理介質為超濾出水時,清液產率宜高于85%。
4.6.9 應根據膜污染情況,并采取正確的清洗步驟。
4.6.10 當進水正常,產水水質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停機檢查膜組件。
4.6.11 在設計工況下,當膜通量衰減至30%-50%或壓差升至140%以上時,可更換膜組件。
4.7 反滲透
4.7.1 進水水質滿足設計要求,包括進水pH、COD、電導率、溫度、氧化還原電位等。
4.7.2 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膜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4.7.3 系統運行壓力應控制在設計壓力允許的壓力范圍內,波動不超過20%。
4.7.4 根據原水水質和系統回收率調整阻垢劑投加量,調整范圍宜為4ppm-16ppm。
4.7.5 運行啟動程序執行期間,宜采用自動模式,不應單獨修改流程上水泵、自動閥門的運行狀態。
4.7.6 應視膜污染情況進行清洗,并采取正確的清洗步驟。
4.7.7 當進水正常,產水水質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停機檢查膜組件并清洗。
4.7.8 當反滲透采用TUF膜作為預處理時,其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設計能力及進水水量調節軟化設施各池進水量,合理分配進水量。
2 應按設計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時間、進水流量、產水流量、溫度、pH、污泥濃度,硬度,堿度,回流流量等工藝指標,并及時排出沉底污泥。
3 系統啟動前應先檢查膜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4 應按設計要求控制TUF膜進水的pH,宜對各軟化藥劑的出藥流量以及配藥濃度進行監測。
4.7.9 DTRO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工況和設計要求合理選擇兩級DTRO系統或者單級DTRO系統;
2 系統的運行壓力不應高于設計值的85%-90%;
3 應根據系統應用的不同場景,確保產水率不低于設計值的20%。
4.7.10 卷式膜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節反滲透膜運行工況,正常操作壓力不宜高于44 bar,主壓力不宜高于39 bar;
2 當采用單級反滲透處理超濾出水時,清液產水率宜大于70%;
3 當采用二級反滲透處理一級反滲透濃縮液時,清液產率宜大于30%;
4.7.11 STRO膜的運行壓力不應高于設計值的85%-90%;按不同應用場景,清液產水率不宜低于設計值的20%。
4.8 物料膜
4.8.1 進水水質應滿足設計要求,包括pH、COD、電導率、溫度、懸浮固體等。
4.8.2 首次啟動前應將管道與膜系統中的空氣手動排出。
4.8.3 應檢查各過濾器前后壓差,確保藥劑投加正常。
4.8.4 控制物料膜運行壓力,壓力超出設計值應及時檢查,修復后啟動生產。
4.8.5 視膜污染情況每月宜進行1-2次的化學清洗。
4.8.6 按進水水質調整匹配的運行壓力,一級運行壓力為7 bar-12 bar,二級運行壓力為8 bar-12 bar。
4.8.7 一級物料膜提取的高濃度有機物應為滲瀝液總質量的0.5%-1%;二級物料膜再次回收水產生的物料濃縮液量應為滲瀝液總量的4%-4.5%。
4.9 高級氧化
4.9.1 高級氧化可應用于深度處理、濃縮液處理等環節。
4.9.2 芬頓高級氧化系統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調整pH、溫度等反應條件,相應工藝條件滿足設計要求;
2 應根據進水水質、水量的變化,合理調整藥劑投加量;
3 系統運行可輔助投加適量的混凝劑和助凝劑,當采用聚合氯化鋁(PAC)時,其投加量宜為100mg/L~200mg/L,當采用聚丙烯酰胺(PAM)時,其投加量宜為3mg/L~5mg/L;
4 應及時排除系統產生的污泥,并根據處置方式,進行規范處理。
4.9.3 當采用臭氧高級氧化處理濃縮液時,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掌握系統運行工況,臭氧濃度及臭氧投加量符合設計要求;
2 應確保臭氧發生器、尾氣破壞系統等設備運轉正常。
4.9.4 當采用高級氧化-曝氣生物濾池(BAF)聯合工藝進行深度處理時,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及時掌握BAF進水pH、溫度等,相應工藝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
2 高級氧化工藝段出水懸浮物濃度不宜高于60mg/L;
3 應定期對BAF進行反沖洗,反沖洗強度、時間等應滿足設計要求;
4 應及時掌握BAF布水、布氣情況,并及時調整布水、布氣系統均勻布水、布氣;
5 應避免高級氧化單元殘留過多的氧化劑進入BAF單元。
4.9.5 系統產生的污泥應及時排出,并送至好氧污泥池。
4.9.6 采用其它高級氧化工藝時,其運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4.10 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
4.10.1 進水水質應滿足設計要求,包括pH、TDS、SS等。
4.10.2 系統啟動前,應預先啟動空氣壓縮機系統、密封冷卻水系統,相應壓力、流量應達到設計要求。
4.10.3 正式進液前,應對系統預熱,確保各部件的溫度和壓力達到設計要求。
4.10.4 為降低系統的結垢頻率,運行中應做到:
1 應確保過濾器正常運行;
2 應掌握蒸發器內液體溫度,波動范圍不宜高于設計值的2%;
3 系統運行產生的殘渣及時排出系統。
4.10.5 應保持藥劑連續穩定供應。
4.10.6 應掌握酸堿反應塔pH值變化,及時補充酸堿、排液。
4.11 浸沒燃燒蒸發
4.11.1 根據進水的工藝段,其水質應滿足相應的設計要求。
4.11.2 進氣濃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4.11.3 蒸發器啟動前,應檢查各管路、管件、閥門是否有漏水漏氣或損壞的部分,重點檢查沼氣(天然氣)管路。
4.11.4 系統運行后巡查人員應立即對設備進行二次巡檢。
4.11.5 以沼氣為燃料的,應密切關注沼氣包物位變化。
4.11.6 運行過程中上清液池及冷凝水池液位宜保持穩定且留有一定緩沖量。
4.12 臭氣處理
4.12.1 臭氣處理系統運行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環境衛生設施除臭技術標準》CJJ 274相關要求,還應符合設計相關要求。
4.12.2 污水處理設施臭氣經收集后送入焚燒廠垃圾坑處理的,在焚燒廠焚燒爐停運檢修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檢修時的臭氣處理。
4.12.3 臭氣處理系統啟動運行前,應檢查供水、供電、供藥情況,并檢查確認各類閥門處于正常運行工況。
4.12.4 應及時掌握除臭系統中密閉空間、收集管道的密閉和負壓情況,保持收集系統末端處于負壓狀態。
4.12.5 應定期排放集氣管道和輸氣管道內的冷凝水,冷凝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4.12.6 當打開臭氣系統裝置進行檢查時,工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向。
4.12.7 除臭系統產生的廢液不得滴落在周圍環境中,并應按其廢液性質妥善處理。
4.12.8 應定期對廠界臭氣濃度實施監測,并確保除臭設施穩定有效、達標排放。
4.12.9 化學除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運行時宜監測pH、臭氣濃度、流量、溫度、壓力等參數;
2 宜根據臭氣負荷,及時調整加藥量;
3 應定期對化學吸收系統的壓力、振動、噪聲、密封等情況進行檢査;
4 宜根據填料塔中的填料壓降,對填料進行清洗或更換;
5 室外運行的除臭系統,應采取防凍、防曬措施。
4.12.10 生物除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運行時宜監測臭氣流量、濃度等參數;
2 應記錄系統運行的pH等參數,及時調整系統pH;
3 宜定期排空、更換系統內的循環水;
4 應定期觀察系統內微生物生長情況;
5 被更換的濾料應封閉后集中處理;
6 當生物系統出現大量脫膜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4.12.11 活性炭吸附除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運行時宜監測臭氣流量、濃度等參數;
2 應定期檢測系統除臭效果,根據除臭效果確定是否需要更換活性炭;
3 應監視系統的壓力值,并應及時更換炭料;
4 系統不宜在高溫環境下運行,室外系統應做好夏季防曬處理;
5 使用清水再生且在室外運行的系統,冬季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6 使用熱蒸汽再生的系統,應監視蒸汽的流量和壓力,確保再生處理過程的有效和正常。
4.12.12 植物液除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檢查植物液余量,并及時補充;
2 應巡視、定期檢查除臭風機、洗滌塔、植物液投加泵的運行情況;
3 應定期巡視、檢查植物液霧化層情況。
4.13 監測與檢測
4.13.1 日常化驗檢測項目、頻次和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HJ 819的規定,并應滿足工藝運行管理需要。
4.13.2 設有化驗室的處理廠,工藝過程檢測項目與檢測頻次可按附錄A.0.1的要求執行;未設有獨立化驗室的處理站,檢測項目應滿足環保要求。
4.13.3 再生水出水水質化驗項目及檢測頻次應根據再生水用途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4 宜定期檢測除臭系統的氨、硫化氫及臭氣等項目的濃度。
4.13.5 化驗廢水應妥善處置,不得直接排放。
4.13.6 化驗室的標識、監測量具、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管理要求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執行。
4.13.7 在線監測的數據傳輸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的規定。
4.14 生產運行記錄及報表
4.14.1 應建立健全生產運行記錄、報表等檔案,使其如實反映設備、設施、工藝及生產運行情況。
4.14.2 每日要記錄的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化驗結果報告和原始記錄,記錄表可按附錄A.0.2;
2 各類設備、儀器(包括在線監測)、儀表運行記錄、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記錄表可參考附錄A.0.3;
3 生產運行計量和原材料消耗記錄,記錄表可參考附錄A.0.4、A.0.5;
4 庫存材料、備品、備件等庫存記錄,記錄表可參考附錄A.0.6。
4.14.3 控制室的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數據記錄與上位機數據記錄保持一致;
2 現場數據記錄齊全,并及時按要求存檔備檢;
3 上位機數據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4 系統的記錄數據不得修改。
4.14.4 計劃報表應包括月報、年報,統計報表應包括日報、周報、月報、年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計劃、統計報表內容主要包括生產指標報表、運行成本報表、能源及藥劑消耗報表、工藝控制報表以及運行分析等;
2 計劃報表應反映進出水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沼氣產量、再生水利用量、能源、材料、維護、維修項目和資金預算等運營指標;
3 宜結合生產運行過程中的進出水量和水質、用電量、污泥產量、各類材料消耗量及在線工藝運行參數等,生成報表、繪制參數曲線。
5 維護保養與維修
5.1 一般規定
5.1.1 應建立設備臺賬與設備檔案,并制定巡檢路線,定期巡檢;設備臺賬記錄內容可按附錄B.0.1要求執行,設備檔案記錄內容科安附錄B.0.2要求執行,設備巡檢記錄可參考附錄B.0.3。
5.1.2 設施、設備維修前,應做好必要的檢查,并制定維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設施、設備修復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1.3 應對設施設備及時維護保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檢查和緊固各種設備連接件;
2 更換易損件;
3 根據設備要求添加或更換潤滑劑;
4 設施設備按要求防腐。
5.1.4 應制定、落實設施設備的定期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定期工作計劃,記錄內容可按附錄B.0.5要求執行;
2 巡檢并記錄設施設備運行狀態、統計設備運行時間,設備運行時間統計可按附錄B.0.4;
3 鋼制樓梯牢固程度的檢查;
4 設備切換運行;
5 儀器(包括在線監測)、儀表、探頭的清洗、校準及校驗;
6 設備及管道的清通;
7 溝渠與井坑的清淤;
8 高壓電氣設備、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檢測;
9 電纜橋架、控制柜(箱)的檢查、清潔,電纜溝積水的清除;
10 應急設施、設備及用具的檢查、校驗與更換。
5.1.5 應按規定妥善處置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產生廢油、廢水、廢渣。
5.1.6 構(建)筑物及自控系統等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及其周期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
5.1.7 特種設備應單獨建立臺賬檔案;特種設備的更新、維護、改造、檢測及校驗應選取有資質的第三方實施。
5.1.8 當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異常不能排除時,影響安全及環保的故障應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并修復,一般故障可計劃停機維護;運行中難以實施的維修、技改項目,在條件具備時,予以修復。
5.1.9 當設施設備長期停用或環境特殊時,應做好防護。
5.2 調節池
5.2.1 根據進水水質及運行情況,制定清淤計劃,并按計劃落實。
5.2.2 攪拌器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
5.2.3 各類泵應定期檢查堵塞與結垢情況,并定期清理。
5.2.4 隔油池(氣浮)刮板應定期清理;驅動裝置應設置防污設施;儲泥(油)槽應定期清通,排泥設施運轉正常;加熱裝置應定期檢查維護,當采用板式換熱器加熱時,應定期清理結垢。
5.2.5 氨吹脫系統應定期清理進出水管道、換熱裝置、布水頭、塔底淤積的泥渣等。
5.3 混凝沉淀
5.3.1 制定定期工作清單并落實,包括清除淤積、疏通設備及管道、清理藥箱與加藥管。
5.3.2 排泥機械、閥門每年解體檢修或更換部件。
5.3.3 刮泥板檢查頻次宜大于1次/月。
5.4 厭氧處理
5.4.1 應定期檢測反應器本體壁厚、管道結垢堵塞與閥門啟閉情況。
5.4.2 應定期檢查并清理進水過濾器、循環管過濾器及罐頂溢流堰。
5.4.3 當系統采用脈沖布水時,應定期清理虹吸輔助管和虹吸管。
5.4.4 當循環流量降低時,應檢查循環系統并恢復循環流量。
5.4.5 沼氣暫存系統維護保養的定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巡檢沼氣儲存裝置與處理裝置;
2 清理沼氣膜柜增壓風機進氣口;
3 檢查內膜水封液位;
4 及時排出管道凝結水。
5.4.6 火炬燃燒系統維護保養的定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更換沼氣燃燒器的備件;
2 檢查并清理沼氣管道、阻火器。
5.4.7 對于有沼氣再利用要求的,沼氣脫硫系統維護保養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相關要求。
5.5 膜生物反應器(MBR)
5.5.1 應巡檢曝氣風機與風管,發現故障宜停機隔斷修復;環境溫度應滿足風機運行要求,風機切換應按規程執行。
5.5.2 當采用冷卻塔對系統降溫時,應對冷卻系統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北方及低溫地區應做好防凍措施。
5.5.3 應定期維護反硝化池攪拌器、潛水深度、運轉速度符合設計要求。
5.5.4 當泵采用循環水冷卻機封時,應定期清理循環水管道。
5.5.5 污泥脫水車間維護保養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定期清理污泥池、上清液池及污泥運輸管道。
2 當采用離心機時,應確保減震裝置的效果。
3 當采用板框機時,應定期更換液壓油。
4 當自動加藥系統易發生堵塞、淤積時,宜在藥劑存放斗增加保溫、伴熱、機械振打裝置。
5.5.6 當膜生物反應池及附屬設備長期停運時,應該做好防護措施。
5.6 膜車間
5.6.1 應檢查、維護膜系統運行狀況,包括膜組件、管路、泵、水罐、閥門、攪拌器、脈動減震器、電控柜、過濾器、砂濾器、脫氣塔、儀表、管道等
5.6.2 定期檢查加藥管堵塞、破損情況,并及時疏通、修復。
5.6.3 定期檢查空壓機冷凝水積存情況,并及時排除。
5.6.4 檢查機封冷卻系統的運行情況,及時清通管道堵塞。
5.6.5 膜系統宜保持連續運行,當需停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停機超過2h,停機前應用清水沖洗;
2 停機3d~30d時,應定期沖洗;
3 停機超過30d時,在化學清洗后注入保護液,并定期更換。
4 碟盤式膜宜定期檢查扭矩;扭矩檢查應在化學清洗后,并使用專用工具;
5 儲存環境應滿足膜管設計存放要求。
5.6.6 超濾膜停運前,應沖洗膜管;膜管堵塞后應及時疏通。
5.6.7 納濾膜維護保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停機3d~30d時,每5天沖洗不低于1次;
2 停機超過30d時,膜管內充滿殺菌劑,每30天更換一次;
3 監測殺菌劑溶液pH與濁度,并及時補充或更換;
5.6.8 反滲透膜維護保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停機小于3d時,需按要求用清水進行沖洗;
2 停機超過3d時,應化學清洗并添加保護液,并定期監測、更換;
3 當膜組件保存在容器中時,應注水排空氣體;
4 當檢修過程需進行設備沖洗、化學清洗、砂濾清洗時,應在待機狀態下操作。
5.6.9 物料膜維護保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停機超過3d時,應每天開機30min以上;
2 保護液應每月更換一次。
5.7 高級氧化
5.7.1 應檢查運行狀況,包括泵、管道、儀表、攪拌器、加藥設備、臭氧發生裝置、尾氣破壞裝置等。
5.7.2 芬頓高級氧化系統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清除水池、水泵及管道內的積泥;
2 應定期對防護設施除銹刷漆。
5.7.3 臭氧高級氧化系統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臭氧氣體管道維護保養時,應隔斷、清空臭氧氣體;
2 臭氧發生裝置附件更換時,應關閉或隔斷臭氧氣體;
3 應定期檢查濾頭與濾料的損耗情況,并及時補充;
4 應定期檢查曝氣盤的堵塞情況,并及時清理、更換。
5.7.4 BAF系統定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檢查、清洗濾料,并清除板結;
2 檢查濾頭與濾料損耗情況,并及時補充。
5.8 機械蒸發再壓縮蒸發
5.8.1 應檢查設備運行狀況,包括泵、蒸汽壓縮機、離心脫水機、空氣壓縮機、過濾器、預熱換熱器、霧化裝置等。
5.8.2 應根據蒸發效果、設計清洗周期,對蒸發主體設備、塔體除霧網、噴嘴等進行清洗。
5.8.3 應及時清洗過濾器、換熱器的附著物。
5.8.4 應根據運行狀況與壽命周期的較嚴要求更換備件,不得延誤。
5.8.5 設備停運時,應排空設備及管道污水,并沖洗。
5.9 浸沒燃燒蒸發
5.9.1 定期檢查燃燒室及排渣管路,及時清除結垢。
5.9.2 定期檢查引風機潤滑情況,及時更換潤滑油。
5.9.3 定期檢查差速器油位,及時補充、更換。
5.9.4 蒸發器停機時,應關閉進出口閥門,不宜長時間暴露在空氣中。
5.10 臭氣處理
5.10.1 應檢查風機與風管的氣密性。
5.10.2 每班應檢查系統的壓力、振動、噪聲、密封等情況。
5.10.3 化學除臭設施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清理洗滌塔底部、除霧器、噴嘴和給排水管路的污垢;
2 當系統長期停用時,應清洗設備及管路,同時應對儀表探頭采取防護措施。
3 生物除臭系統設施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宜定期對洗滌系統、滴濾系統進行維護;
5 應根據生物濾床壓降情況,對濾料做疏松維護或更換;
6 除臭系統宜連續運行,如長時間停機,應敞開封閉構筑池或水井,保障系統通風。
5.10.4 活性炭除臭設施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清理活性碳污染物時,應佩戴防護面具;
2 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更換活性炭。
5.10.5 除臭液噴灑設施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清理霧化噴頭;
2 應定期檢查霧化系統的自動間斷式噴灑和液面控制器的有效性、除臭設備的清潔干燥度、輸送液管各個接口的嚴密性及接地線的可靠性;
3 應定期檢查揮發系統的風機、風機控制器、供液電機是否正常運轉;當供液系統的輸液管出現滴漏時,應及時更換;
4 應定期清洗或更換滲透網;
5 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切斷電源,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植物液流失。
5.11 輔助設施
5.11.1 配電系統維護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低壓變、配電裝置的維護、保養及操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要求;
2 應根據腐蝕情況對電纜接頭、接線端子等直接接觸腐蝕氣體的部位進行防腐處理;
3 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綜合保護裝置的保養、檢修,并保留檢定值的記錄。
5.11.2 化驗室設施、設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化驗檢測所用的設備、儀器使用環境應滿足產品性能及使用要求;
2 化驗檢測所用的設備、儀器應按要求固定擺放整齊,并有明顯的標志;
3 化驗檢測所用的量具應具有CMC標志的計量器具,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正;
4 應定期檢查緊急噴淋設施的完好性;
5 應配備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護措施;
6 工作完畢后,應對儀器開關、水電、氣源等檢查,并關閉。
6 安全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 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1.2 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結合生產特點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措施;嚴禁非崗位人員啟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
6.1.3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崗位工作涉及到特殊作業的人員應持證上崗。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性安全教育培訓,使其掌握以下要求:
1 了解或掌握沼氣系統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據其危害性質、途徑和程度(后果)采取防范措施;
2 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維護方法;
3 掌握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方法;
4 掌握應急處理和緊急救援的方法。
6.1.4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標或行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期使用。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或巡檢時,應穿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不得帶鐵釘)。
6.1.5 運營設施應24小時有人值守,當班人員不宜少于2人。
6.1.6 現場施工、檢維修等應辦理相關票證。
6.1.7 生產區域嚴禁帶入火種、吸煙,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標識。
6.1.8 設備啟動和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靠近、接觸轉動部位,并在設備轉動部位設置防護罩;嚴禁對運行中的設備進行加油、修理、調整、焊接、清掃等,設備維修時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標牌后才可操作。
6.1.9 當拆解、檢查、更換過濾器濾芯時,應在泄壓后實施。
6.1.10 當運行溫度高于60℃的系統需要檢維修時,應隔斷高溫源,并采取防燙措施,或待設備隔離降溫至常溫后實施。
6.1.11 極端天氣,現場操作人員應做好相應安全措施。
6.1.12 廠區的內部道路,設施設備,可能散發有毒有害、可燃性氣體的場所,危化品倉庫,構筑物等應按相關規定設置安全標識。
6.1.13 對場內各種工藝管線、閥門及設備應著色并標識,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158的規定。
6.1.14 應在構筑物明顯位置懸掛警示牌,配備防護救生設施及用品,包括:消防器材、保護性安全器具、急救設施等,并應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器材的設置應符合消防部門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并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和《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588定期檢查、更新。
6.1.15 應在池頂、罐頂、洞口、坑邊、高臺等臨邊設置防護欄,構筑物、建筑物的防護欄及扶梯應牢固可靠;防護欄應高于1.2m。
6.1.16 滲瀝液生產運行過程中的危險及有害因素,依據GB 13861主要分為:火災爆炸、中毒、化學灼傷、其他傷害。
6.2 防火防爆安全防護措施
6.2.1 應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確定爆炸危險區域(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安全(預)評價報告等要求定義,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的要求》BG3836.14、《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范》GB/T 51063等標準的要求,以及易燃物質出現的頻度、持續時間劃分);容易散發沼氣氣體的部位如:滲瀝液滲瀝液收集井、調節池、厭氧反應設施、沼氣系統等可能會形成爆炸危險區域,應參照表C.0.2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6.2.2 滲瀝液收集井、調節池等區域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防火防爆規定:
1 非本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 應定期檢查人體靜電導除裝置完好性;
3 應定期檢查靜電接地措施、防靜電跨接措施等,應對區域內避雷接地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確保避雷、設施良好;
4 區域內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器具、通訊設備等應具有防爆功能,嚴禁非防爆類工具敲打、撞擊,禁止石器、鐵器過激碰撞,嚴防靜電、電火花、明火等各類點火源產生;
5 應定期對甲烷檢測報警器等易燃易爆等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查,每年檢定一次;
6 區域內進行特殊作業應做好相應措施,當進行檢維修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維修方案;嚴禁違章明火作業,若須動火操作應按動火作業審批要求開具動火作業票,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6.2.3 厭氧反應區域的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6.2.2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檢查沼氣管道上的安全水封,確保處于安全壓力范圍內;
2 應定期檢查沼氣管道上的疏水器,確保管道無積水;
3 每半年對沼氣管道上的壓力表等安全附件檢定一次;
4 電機及沼氣輸送管道應定期進行防腐涂漆。
6.2.4 沼氣系統區域的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6.2.3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沼氣管路上的阻火器應定期檢查、暢通,確保其有效隔離回火;
2 沼氣脫硫裝置再生或更換填料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不得隨意排放沼氣。
6.3 防中毒防窒息安全防護措施
6.3.1 容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部位如:滲瀝液收集井、調節池、厭氧處理設施等應按照安全(預)評價報告等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并參照表表C.0.3實施。
6.3.2 滲瀝液收集井、調節池、厭氧處理設施、沼氣系統等區域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防中毒防窒息規定:
1 對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2 定期巡檢易散發惡臭氣體的設施、構筑物等,檢查密封、抽吸等除臭措施的有效性;
3 巡檢、操作、檢維修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作業場所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 通用技術要求》GB 12358要求的便攜式氣體檢測裝置;
4 對有毒有害等氣體檢測儀等安全防護用途的儀表應定期進行檢查,每年檢定一次;
5 嚴禁隨便進入具有有毒有害氣體的罐、池、溝渠、管道、地下井、除臭間等構筑物或建筑物的有限空間;
6 清渣作業和脫硫加藥作業除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外,應有現場監護人員。
6.3.3 在進入含有有毒有害氣體的罐、池、溝渠、管道、地下井、除臭間等構筑物或建筑物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 應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 應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貴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所有參與操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護裝置和使用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3 在現場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作業場所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 通用技術要求》GB 12358中規定的檢測報警儀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采取通風排毒措施,不得在超標的環境下操作;
4 應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直接操作者必須持證作業。
5 作業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進行安全交底,并實施有限空間作業證管理
6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按照遵守現行國家標準《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及表C.0.3的安全規定步驟進行;
7 應根據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相關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供應急處置能力。
6.4 防化學灼傷安全防護措施
6.4.1 容易發生化學灼傷的部位如:危化品間、化驗室、危廢貯存間等應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并參照表C.0.4要求實施。
6.4.2 制定并嚴格執行危化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4.3 危化品從業人員應經專業危化品作業培訓,持證上崗;危化品使用人員在使用時應先詳細閱讀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掌握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進行危險化學品操作時按規定正確穿戴符合規定的勞防用品。
6.4.4 危險化學品間應滿足以下安全措施:
1 應設置安全標牌,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對于易燃易爆、劇毒試劑、酸堿儲罐等有明顯標志,分類專門妥善保管;
2 根據危險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3 應按照化學品藥劑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等相關規定存儲、裝運、使用化學品,并應有中文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GB/T 16483、《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要求;并按其要求的場所設置洗眼及噴淋防護設備;
4 危化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實行雙人雙鎖,未經許可禁止入內;危化品不應露天存放;
5 應保持通風良好,室內空氣新鮮;應定期檢查風機吸風口、自然進風口,保持濾網完好;
6 應定期檢查危化品間出入口視頻監控設備;
7 在危險化學品裝卸、輸送前,應檢查輸送泵及管道的跑冒滴漏情況;酸堿儲罐及酸堿接、卸、轉輸配置系統無滴漏腐蝕現象;
8 應在液體化學品儲區及卸料口設置圍堰,圍堰容積滿足應急要求;
9 應定期檢查液體化學品儲區液位儀,保持完好,設置安全高度;
10 應定期檢查化學品藥劑儲存的防溢流、防滲漏、防曬等設施完好性。
6.4.5 化驗室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室內試劑應貼有清晰明顯且與內容物相符的標簽;
2 存放化學品的冰箱內嚴禁存放食物;
3 易產生刺激性、腐蝕性、有毒有害或惡臭氣體的操作,應在打開的通風櫥中進行;
4 使用過的強腐蝕性、易燃或有毒試劑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干凈。
6.4.6 危險廢棄物貯存間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要求,并應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合規處理。
6.5 防其他傷害安全防護措施
6.5.1 容易發生觸電的部位如:配電間、中控間等應按照安全(預)評價報告等要求,并參照表C.0.5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6.5.2 容易發生特種設備傷害的部位如:壓力容器(儲氣罐)、起重設備(行車等)、叉車等應按照安全(預)評價報告等要求,并參照表C.0.6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6.5.3 防臺防汛期間應參照表C.0.7做好以下措施:
1 應建立防汛防臺應急組織機構;
2 應編制應急預案,進行分類管理和應急響應,并定期進行演練;
3 應準備好足夠沙袋、鐵鍬等應急物資。
6.5.4 高溫季節應做好以下措施:
1 應發放防暑降溫物品和藥品,必要時可調整室外作業時間;
2 夏季前做好通風設施、空調等檢查維保工作;
3 應定期檢查配電設施、鼓風系統等設備溫度。
6.5.5 低溫季節期間應做好以下防凍防凝措施:
1 應對室外自來水、滲瀝液、消防水等管道設備采取有效的防凍措施;
2 應對蒸汽管線做好保溫措施,并定期檢查相關閥門、法蘭、蒸汽疏水等,防止跑冒滴漏;
3 冷卻塔等冬季不需要使用的設備應放空管道中的存水;
4 路面、池頂、罐頂等場所結冰時,應做好巡檢通道的防滑措施。
6.5.6 職業健康管理應參照表C.0.8要求做好相關防護措施。
6.6 應急管理
6.6.1 應根據滲瀝液處理廠站實際特點制定應急措施,包括:觸電、中毒、沼氣等可燃性氣體泄漏、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危險化學品泄漏、污染物超標、防火防爆、防臺防汛、公共衛生等應急措施,可參照表C.0.9。
6.6.2 員工應定期接受應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培訓和考核。
6.6.3 應組織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進行一次。
6.6.4 演練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全面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