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長江保護法》提高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額度 最高為500萬元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1-02-24 瀏覽次數:1477 來源:北京青年報
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長江保護法實施專題新聞發布會。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介紹,《長江保護法》在有關法律的規定之上進一步完善了污染的防治內容。明確長江流域控制總磷的排放,磷礦、磷肥、磷化工和相關尾礦這都是長江流域比較突出的問題。
對于長江流域最近這幾年,特別是前幾年比較突出的跨行政區危廢非法的轉移和傾倒的問題,他表示,《長江保護法》提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和相關的處罰。提出了對影響地下水的重點污染源的環境風險隱患要進行調查評估,嚴格管控危化品在長江流域的運輸,加強風險防控,加快危化品的搬遷改造,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標準。
他說,在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之上提高了處罰額度,也提出了新的處罰形式。
“包括剛才說的禁止建設化工項目、化工園區,新改擴建尾礦庫,或者違法侵占建設的行為,由環保、資源等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最高是500萬元的罰款,并可以報請政府依法關閉,同時根據中央提出的改革的要求,對于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造成損害的,還要賦予符合條件的組織有權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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