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定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從條例中獲悉,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條例中規定,向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這其中也有免繳情況: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全部排向自然水體的(經排水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可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條例中還包含22項相關責任規定,明確罰款金額自5000元到50萬元不等。即使是個人,也有20萬封頂的上限罰款,其中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將面臨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其罰款事項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為建設單位未進行內窺檢測;未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將樹葉、泥沙或者其他廢棄物掃入道路雨水口等。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據介紹,該條例具體規定涉及到的場景眾多,很多內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損害排水設施;已經實現雨污分流的區域,具備條件的可以不設化糞池;因污水循環利用、大量蒸發或者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的企業,可以在接駁口安裝水量計量設備,經排水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后,按照實際排水量繳納污水處理費;公園、人行通道、下沉式廣場、下穿式通道、市政道路橋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設施主體管理單位依法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管理;收費公路、鐵路、城際和城市軌道交通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設施主體管理單位管理;
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汛期強化城市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洼區域等易發積水區域的排水設施的巡檢等。加強排水設施保護方面,條例則明確了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新增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規定,并細化了涉及排水設施的施工作業要求。
條例還對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的規范:一是明確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二是規定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業生產區域內的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其他污水管網混接。深圳市水務局表示,要結合實際抓落實,以《條例》出臺為契機,優化排水許可制度,完善公共服務流程,擴大公共服務內容,規范公共服務行為,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以我國城市水環境體系重構著重突出的“雨污分流”概念為例,本次條例將實行雨污分流寫進條例總則,明確突出“雨污分流、建管并重”這2大原則,深圳也成為了全國第一個通過立法確立全市域采用完全雨污分流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