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障環評工作質量,維護資質許可事項取消后的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等作出規定。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配套辦法,強化了對重點單位、重點行業的靶向監管,實行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雙重負責制。
《辦法》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法律要求,不再強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告書(表),明確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也可自行編制報告書(表)。
《辦法》著力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督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體系。通過規范編制要求、強化監督檢查、實施信用管理以及嚴肅責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確保環評資質許可取消后,環評質量不下降、環評有關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不降低。
《辦法》突出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強調建設單位對報告書(表)內容和結論負責。“對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的,無論建設單位自行編制還是委托技術單位編制,都要追究建設單位責任;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一律公開相關建設單位和報告書(表)基礎信息?!边@位負責人說,《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報告書(表)編制過程中,如實提供基礎資料,落實環保投入和資金來源,加強環評過程管理。依據《辦法》,生態環境部將積極探索建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環評信用管理體系,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辦法》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