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河長辦消息,南沙區一家金屬制品廠“上午剛通過生產污水、生活污水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下午就被查出涉嫌多項嚴重環境違法問題”,新聞一出便引發輿論密集關注。
工業廢水通過藍色暗管偷排。本文圖片由廣州市河長辦提供
剛通過環保驗收,就破門而入突擊檢查,廣州市河長辦這事辦得算是穩準狠!“高墻相蔽、惡犬相護,盜采水資源”,涉嫌將嚴重超標的生產、生活污水直排河涌,一家普通的排污企業被查處,在城市以“河長制”強化河涌治理的大背景下其實并不鮮見,但公眾顯然對“上午通過環保驗收,下午就被查處”的信息有更多興趣。畢竟在同一天發生的“通過環保驗收”與因環境違法被查處之間,形成了足夠的反差與張力。不少人好奇,究竟是誰讓污染企業的環保設施通過驗收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涉事企業的生產、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環保驗收的可能已經不是屬地環保行政機關,驗收由環保設施的建設單位“自主開展”。2017年10月,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正式實施,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廣州市環保局為“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亦于9月底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指引。
但即便如此,地方環境部門對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也負有監督檢查的法定職責。個案中涉事企業的環保設施“通過環保驗收”,意味著由其自主開展的對企業生產、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環保驗收存在嚴重的弄虛作假現象,在驗收過程中依法必須組建的驗收工作組成員(包括項目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等)亦需對此番“剛通過驗收就被查處”的尷尬局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番該企業被廣州市河長辦突擊“打臉”,不光是涉事企業面臨嚴重的依法處罰,為企業出具環保驗收文件的機構亦須面臨資質被吊銷、責任人被追究的后果。今年8月,廣州市河長辦曾發布2019年上半年水污染治理監督問責具體情況,數以百計的各級領導干部被問責處理,河長辦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問責的人數較多”意味著相關地區“對治水工作抓得比較嚴”,而本次事發的南沙區“暫未有人員被問責”……責任追究是為了具體社會治理的健康有序開展,更是通過讓違規企業和參與造假的機構承擔后果的方式為市場和社會樹立規則。
依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保部門在此過程中應當負有更重的事中事后監督使命。“河長制”牽頭的水污染治理進程,也在統籌、協調和進一步理順包括環保、水務在內的諸項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可以說河長辦對污染企業的突擊查處,事實上也是在履行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放管服”改革的過程,對社會機構、相關企業組織承接具體職能的能力、專業性以及公信力都提出更高要求,也同樣有權責匹配的問題。對環保設施進行驗收,不能是有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簡單的簽字蓋章,就是需要像此番前腳驗收通過、后腳突擊檢查便進門的監督緊迫感,以更多更嚴厲的事后監督和查處來倒逼社會化測評、驗收機構的專業和獨立,明確企業的環保責任,理清政府的監管角色。
具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主體變更不可能一蹴而就,環保驗收的主體從政府部門轉向建設單位,不僅意味著具象化的角色與使命轉移,更需要公眾、政府和企業各方,在觀念、行為邏輯和規則設計上徹底改變。企業“自主開展”環保驗收活動不代表政府部門放任不管,它需要企業的充分自律和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操守,而新規賦予環保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同樣在試圖理清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承擔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