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公告:《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2016)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那么,這次標準修訂到底有哪些變化?又會帶來什么樣的影響?隨筆者一起來看看~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公告:《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2016)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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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總結三大變化
1、將過去“漏損率”和“漏失率”的定義修訂為“綜合漏損率”和“漏損率”,更加準確清晰直接,不容易產生歧義。
2、綜合漏損率和漏損率均為漏損指標,明確漏損率為評定指標。漏損率仍按兩級評定,一級為10%,二級為12%。
3、評定指標漏損率的計算更加明晰,新標準明確指出 漏損率=綜合漏損率—總修正值。總修正值依然包括原來的四項(居民抄表到戶水量修正值,單位供水量管長的修正值,年平均出廠壓力的修正值,最大凍土深度的修正值)。新增全國或區域的漏損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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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對比看看具體內容
(1) 術語部分
供水企業在探討漏損水量和漏失水量時,很容易混淆。其實,漏損水量(water losses)是指供水總量和注冊用戶用水量之間的差值。由漏失水量、計量損失水量和其他損失水量組成。漏失水量(real losses)是指各種類型的管線漏點、管網中水箱及水池等滲漏和溢流造成實際漏掉的水量。
有個簡單的方法,便于理解記憶:漏損=漏+損=漏失+損失。還有談到漏損二字不得不提的水量平衡表:
水量平衡表為供水企業進行漏損水量分析提供了重要工具,該表以國際水協推薦的水量平衡表為基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修正。具體每項概念在2016年的標準中都有解釋說明,在此不再贅述。本次標準的修訂,使容易混淆的“漏損率”和“漏失率”變成易于理解的“綜合漏損率”和“漏損率”,更加清晰明了!
(2) 漏損評定部分
根據“水十條”的規定,按照適度從嚴和努力可達的原則,將管網漏損率評定分為10%和12%兩級。由于供水管網規模、服務壓力、貿易結算方式對供水企業的漏損率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在綜合漏損率的基礎上進行修正,按照居民抄表到戶水量、單位供水量管長、年平均出廠壓力、最大凍土深度作相應調整。具體計算方法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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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離12%、10%的目標有多遠?
“水十條”中明確指出: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
按照過去的標準,此處的“漏損率”是指“綜合漏損率”;而按照現在的標準,此處的“漏損率”是指綜合漏損率修訂后的值。兩者差別不小。此番修訂,使漏損率的評定更加符合實際情況,也非常及時,是否意味著離“水十條”的目標更近一步?
不妨看看最新的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情況。城鄉建設統計年鑒數據表明,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綜合漏損率為14.57%(城市和縣城),各省級行政單位的公共供水管網綜合漏損率如下圖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標準,綜合漏損率并不是考核指標,上圖只能給大家提供一個參考,經過修正后的漏損率才是評定指標。或許按照新標準修正后的漏損率已經實現了2017年12%的目標。各省的漏損率需由區域內各供水企業上報,再通過區域公式計算得出。
漏損率一直是供水企業非常關心的話題,因為管網漏損控制與節約水資源、提高供水企業效益息息相關。本次漏損標準的修訂,從某種程度上說,解答了供水企業關于漏損率評定的疑惑,緩解了供水企業的心理壓力。希望今后能加強信息公開,讓各方了解到修正后的漏損率,以使各地明確自身與評定目標之間的差距,促進供水企業采取先進技術和管理措施減少漏損水量,使管網漏損逐步達到合理水平,滿足國家節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