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了《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明確了渤海綜合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范圍與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行動計劃》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主攻方向,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堅持“污染控制、生態保護、風險防范”協同推進,治標與治本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銜接,科學謀劃、多措并舉,確保渤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三年綜合治理見到實效。
《行動計劃》提出,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V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構建和完善港口、船舶、養殖活動及垃圾污染防治體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持續改善海岸帶生態功能,逐步恢復漁業資源;加強和提升環境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73%左右,自然岸線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濱海濕地整治修復規模不低于6900公頃,整治修復岸線新增70公里左右。
《行動計劃》確定開展陸源污染治理行動、海域污染治理行動、生態保護修復行動、環境風險防范行動等四大攻堅行動,并明確了量化指標和完成時限。
一是陸源污染治理行動。針對國控入海河流實施河流污染治理,并推動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過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嚴格控制工業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實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并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進“散亂污”清理整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過陸源污染綜合治理,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動。實施海水養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養殖;實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推進港口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做好船、港、城設施銜接,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全面實施灣長制,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
三是生態保護修復行動。實施海岸帶生態保護,劃定并嚴守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確保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積中的占比達到37%左右,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強化自然保護地選劃和濱海濕地保護;實施生態恢復修復,加強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復、岸線岸灘綜合治理修復;實施海洋生物資源養護,逐步恢復渤海漁業資源。
四是環境風險防范行動。實施陸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開展環渤海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海上溢油風險防范,完成海上石油平臺、油氣管線、陸域終端等風險專項檢查,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游區等區域,建立海洋赤潮(綠潮)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信息發布體系。
為確保渤海綜合治理各項任務的落實,《行動計劃》從組織領導、監督考核、資金投入、科技支撐、規劃引領與機制創新、監測監控、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等方面做出安排,期冀對《行動計劃》各項工作的實施予以充分保障。
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的要求,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加快解決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主攻方向,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堅持“污染控制、生態保護、風險防范”協同推進,治標與治本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銜接,科學謀劃、多措并舉,確保渤海生態環境不再惡化、三年綜合治理見到實效。
(二)范圍。開展渤海綜合治理的范圍為渤海全海區、環渤海的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和天津市(以下統稱三省一市)。以“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和其他12個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大連市、營口市、盤錦市、錦州市、葫蘆島市、秦皇島市、唐山市、滄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為重點。
(三)主要目標。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大幅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Ⅴ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稱兩類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構建和完善港口、船舶、養殖活動及垃圾污染防治體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持續改善海岸帶生態功能,逐步恢復漁業資源;加強和提升環境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73%左右。
二、重點任務
(一)陸源污染治理行動。
1.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一河一策”要求,三省一市編制實施國控入海河流(設置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的入海河流)水質改善方案,加強匯入渤海的國控入海河流和其他入海河流的流域綜合治理,減少總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具體河流名單和治理要求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深入開展國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對已達到2020年水質考核目標的河流,加強日常監管,保持河流水質狀況穩定;對尚未達到2020年水質考核目標的河流,重點實施綜合整治。2020年底前,國控入海河流劣Ⅴ類水體明顯減少,達到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要求,沿海城市轄區內國控入海河流總氮濃度在2017年的基礎上下降10%左右。(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三省一市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所有任務均須三省一市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推動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將其他入海河流納入常規監測計劃,并開展水質監測(含總氮指標),三省一市繼續實施本省(市)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加強河流水質管理和污染治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
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兩類排污口工作基礎上,對沿海城市陸地和海島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廢)水的入海排污口進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逐一登記;加快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已實施排污許可的行業和范圍,實行依法持證排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冊”管理檔案建立和兩類排污口清理工作。(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嚴格控制工業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廢)水處理能力,保證污(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有效性和穩定性,督促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工業集聚區污(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執行國家排放標準中相關限值(具體要求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印發)。三省一市根據當地水質狀況和治理需求,確定沿海城市執行國家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指標和時限。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達標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3.“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
結合《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相關“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要求,沿海城市推進“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對上述企業中采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屬于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或生產落后產品的生產裝置,依法予以淘汰。持續加強監管,防止新發問題。(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等參與)
4.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依托《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將三省一市作為重點區域,開展農藥化肥的科學合理使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置等工作。(分工按《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執行)
5.城市生活污染防治
依托《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將沿海城市作為重點區域,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有效減少城市面源污染;開展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垃圾收集轉運及處理處置等工作。(分工按《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執行)
6.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
開展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試點。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島市開展總量控制制度試點。(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等參與)
實施總氮總量控制。沿海城市按照固定污染源總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進涉氮重點行業固定污染源治理(有關涉氮重點行業范圍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印發),實行依法持證排污。開展依排污許可證執法,并根據排污許可證確定對應涉氮重點行業總氮總量控制指標,實施沿海城市轄區內的行業總氮總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總氮超標整治,實現達標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蓋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并實施沿海城市轄區內總氮總量控制。(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7.嚴格環境準入與退出
完成“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涉水涉海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加強規劃環評工作,深化沿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和產業布局的規劃環評,調整優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等參與)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動。
8.海水養殖污染治理
優化水產養殖生產布局,以遼東灣頂部海域、普蘭店灣、萊州灣為重點,治理海水養殖污染。按照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生態紅線區的管控要求,規范和清理灘涂與近海海水養殖。根據海洋環境監測結果,在生態敏感脆弱區、赤潮災害高發區、嚴重污染區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餌式海水養殖,開展海域休養輪作試點。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和布局景觀化,鼓勵和推動深海養殖、海洋牧場建設。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區管控要求的海水養殖清理整治;依法劃定的海濱風景名勝區內和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海水浴場周邊一定范圍內禁止非法海水養殖;完成海上養殖使用環保浮球等升級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研究制訂地方海水養殖污染控制方案,推進沿海縣(市、區)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升級改造。(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牽頭,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9.船舶污染治理
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規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沖灘拆解。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運輸船舶。禁止船舶向水體超標排放含油污水,繼續實施渤海海區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牽頭,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10.港口污染治理
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加強環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廠的環衛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與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統籌融合。推動港口、船舶修造廠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設施建設,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強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并做好船、港、城設施銜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要求。(交通運輸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開展漁港(含綜合港內漁業港區)摸底排查工作,加強含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漁業垃圾等清理和處置,推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提高漁港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漁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編制漁港名錄,并向社會公開,推進名錄內漁港的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建設。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漁港環境清理整治,實現名錄內漁港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全覆蓋。(農業農村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島)高潮線向陸一側一定范圍內,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規范生活垃圾收集裝置,禁止新建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現有非法的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環境風險防控,確保不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嚴厲打擊向海洋傾倒垃圾的違法行為,禁止垃圾入海。開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綜合治理,2019年底前,沿海城市全部建立垃圾分類和“海上環衛”工作機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圍內生活垃圾堆放點的清除,實施垃圾分類制度,具備海上垃圾打撈、處理處置能力;2020年底前,實現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態化防治。(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12.建立實施灣長制
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督促三省一市各級政府履行渤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將治理責任細化分解到各級政府部門。三省一市在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建立實施灣長制,并逐步分解落實到沿海城市。(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中國海警局、水利部等參與)
(三)生態保護修復行動。
13.海岸帶生態保護
劃定并嚴守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積中的占比達到37%左右。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違規工程和設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圍填海項目。(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審批新增圍填海項目。對合法合規圍填海項目閑置用地進行科學規劃,引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資源,優先支持發展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環保產業、循環經濟產業和海洋特色產業。(自然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強化渤海岸線保護。實施最嚴格的岸線開發管控,對岸線周邊生態空間實施嚴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統籌岸線、海域、土地利用與管理,加強岸線節約利用和精細化管理,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岸線保護布局。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開發建設活動,并通過岸線修復確保自然岸線(含整治修復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征和生態功能的岸線)長度持續增長。定期組織開展海岸線保護情況巡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違法占用海岸線的行為。2020年,渤海自然岸線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自然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林草局、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強化自然保護地選劃和濱海濕地保護。落實自然保護地管理責任,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實行濱海濕地分級保護和總量管控,分批確定重要濕地名錄和面積,建立各類濱海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地。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強監督執法,2019年三省一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挖海砂行為。2020年底前,將河北灤南濕地和黃驊濕地、天津大港濕地和漢沽濕地、山東萊州灣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選劃為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部牽頭,生態環境部、林草局、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14.生態恢復修復
加強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復。因地制宜開展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復,實現水質不下降、生態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綠色海岸,恢復生態景觀。遼寧省以大小凌河口、雙臺子河口、大遼河口、普蘭店灣、復州灣和錦州灣海域為重點,河北省以灤河口、北戴河口、灤南濕地、黃驊濕地以及所轄渤海灣海域為重點,天津市以七里海潟湖濕地、大港濕地、漢沽濕地以及所轄渤海灣海域為重點,山東省以黃河口、小清河口、萊州灣海域為重點,按照“一灣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加快河口海灣整治修復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復方案編制,提出針對性的污染治理、生態保護修復、環境監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復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渤海濱海濕地整治修復規模不低于6900公頃。(自然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參與)
加強岸線岸灘綜合治理修復。沿海城市依法清除岸線兩側的違法建筑物和設施,恢復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帶范圍。實施受損岸線治理修復工程,對基巖、砂礫質海岸,采取海岸侵蝕防護等措施維持岸灘岸線穩定;對淤泥質岸線、三角洲岸線以及濱海旅游區等,通過退養還灘、拆除人工設施等方式,清理未經批準的養殖池塘、鹽池、漁船碼頭等;對受損砂質岸段,實施海岸防護、植被固沙等修復工程,維護砂質岸灘的穩定平衡。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復岸線新增70公里左右。(自然資源部牽頭,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等參與)
15.海洋生物資源養護
嚴格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繼續組織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推進渤海海區禁捕限捕,總結并繼續組織山東、遼寧進行限額捕撈試點,啟動河北限額捕撈試點工作。優化海洋捕撈作業結構,全面清理取締“絕戶網”等對漁業資源和環境破壞性大的漁具,清理整治渤海違規漁具,嚴厲打擊涉漁“三無”船舶,逐步壓減捕撈能力。2019年起,逐年減少海洋捕撈許可證數量,實現海洋捕撈產量負增長,確保2020年與2015年相比減幅不低于24%。2020年底前,近海捕撈機動漁船數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減10%以上。(農業農村部牽頭,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大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三省一市每年增殖海洋類經濟物種不少于45億單位,舉辦增殖放流活動不少于300次。鼓勵建立以人工魚礁為載體、底播增殖為手段、增殖放流為補充的海洋牧場示范區。嚴格執行伏季休漁制度,并根據渤海漁業資源調查評估狀況,適當調整休漁期,逐步恢復漁業資源。(農業農村部牽頭,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四)環境風險防范行動。
16.陸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
開展環渤海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加強區域環境事件風險防范能力建設。督促沿海城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推動轄區化工企業落實安全環保主體責任,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涉危化品、重金屬和工業廢物(含危險廢物)以及核電等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加強環境風險源鄰近海域環境監測和區域環境風險防范。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政府環境應急預案修訂。(生態環境部牽頭,應急部、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參與)
17.海上溢油風險防范
近岸海域溢油風險防范。2019年底前,建立沿岸原油碼頭、船舶等重點風險源專項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執法檢查,依法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明確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提升溢油指紋鑒定能力,完善應急響應和指揮機制,配置應急物資庫。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風險評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發生。2020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環境聯合應急響應機制,建成溢油應急物資統計、監測、調用綜合信息平臺。(交通運輸部牽頭,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應急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石油勘探開發海上溢油風險防范。2019年底前,完成海上石油平臺、油氣管線、陸域終端等風險專項檢查,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強海上溢油影響的環境監測,完善海上石油開發油指紋庫。2020年底前,完成渤海石油勘探開發海上溢油風險評估,開展海上排污許可試點工作,推動建立石油勘探開發海上排污許可制度。(生態環境部牽頭,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應急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18.海洋生態災害預警與應急處置
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游區等區域,建立海洋赤潮(綠潮)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信息發布體系。開展海洋水產品貝毒抽樣檢測與養殖海域溯源工作,嚴控相關問題水產品流入市場及擴散。加強海水浴場、電廠取水口水母災害監測預警,強化公眾宣傳及對相關企事業單位的預警信息通報。(自然資源部牽頭,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省一市是行動計劃的實施主體,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渤海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將行動計劃的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相關地市、部門,明確責任人,層層壓實責任,摸清底數,對渤海污染實施長效治理,確保行動計劃三年內取得實效,為渤海生態環境質量的根本改善奠定基礎。(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
(二)強化監督考核。采取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切實推動解決渤海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和強化薄弱工作環節,進一步強化地方主體責任。加大環境執法監督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強化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構建行動計劃考核體系。結合第一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和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針對行動計劃實施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和問題突出地區,視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對監督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存在瞞報漏報、弄虛作假、未能完成終期生態環境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地區,督促限期整改,并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
(三)加大資金投入。建立“中央引導、地方為主、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統籌現有各類中央財政性涉海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加大對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的投入,并對符合中央投入方向的項目,在現有渠道中給予支持。地方切實發揮主動性和能動性,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市場投融資機制,吸引多方面資金向渤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集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建立渤海綜合治理科研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重點專項和“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等科技成果在污染治理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轉化應用,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實用技術。(科學技術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
整合優勢資源,創新組織形式,建立渤海綜合治理協同業務攻關平臺。進一步加強渤海生態環境與海洋生物資源本底調查、近岸海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海洋生態安全評估等關鍵問題研究。積極開展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海洋災害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預報等成果集成和示范應用。(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
(五)強化規劃引領與機制創新。各有關部門制定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要考慮渤海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要求,并加以細化,引導地區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科學合理開發利用。三省一市各級政府在制定海洋經濟、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等相關規劃時,要有效統籌銜接渤海綜合治理工作,確保綜合治理攻堅一體推進。(自然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牽頭,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研究建立跨行政區的海洋環境保護合作機制,強化縱向指導和橫向聯動,建立健全定期會商機制,加強與其他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協調配合,同步推進,協同攻堅,提升渤海環境綜合治理能力。構建渤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根據監測評價結果,對渤海臨界超載區域和超載區域實施差別化管理措施。堅持“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綜合運用財政、稅收和市場手段,采用以獎代補等形式,建立獎優罰劣的海洋生態保護效益補償機制。(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六)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按照陸海統籌、統一布局、服務攻堅的原則,加快建立與攻堅戰相匹配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監測能力建設,保障監測運行經費,在專用監測船舶、在線監測設施、應急處置設備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強化渤海網格化監測和動態監視監測,建設海洋環境實時在線監控系統。實施渤海海洋生態風險監測,加強對危化品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監測。2019年,啟動渤海海洋生態環境本底調查和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線調查,為動態調整優化攻堅策略、客觀評價攻堅成效提供基礎信息,為長遠治本打下堅實基礎。(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等參與)
(七)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宣傳,建立健全渤海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組織公眾、社會組織等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提高公眾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三省一市要按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及時、準確地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健全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及時處理公眾舉報投訴。對取得較好治理效果的區域和案例進行宣傳推廣。(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