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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TRADE NEWS
環境經濟政策年度報告2017(全文)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8-04-28  瀏覽次數:2951  來源:環保創業邦 作者:環境規劃院

2017年,環境經濟政策改革仍處于快速推進期,原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創新運用市場和經濟手段、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持續增加,環境資源價格手段調控效應顯著,環境稅費改革深入推進,跨省界流域橫向補償探索不斷加快,綠色金融迅猛發展,環境市場機制不斷健全。

原環境保護部作為環境經濟政策改革的主要職能部門,在環境經濟政策的創新和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牽頭編制了《“十三五”環境政策法規建設規劃綱要》,明確了到2020年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建設的目標、主要任務和實施路線圖。這也是原環境保護部牽頭編制的第二個以推進環境政策改革為主要目的的專門性、部門性、政策性五年期規劃,對深入推進“十三五”時期國家環境經濟政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黨的十九大成功召開,明確了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的方向,高度重視環境經濟政策手段在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提出要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等環境經濟政策改革任務要求,為未來的環境經濟政策改革提供了嶄新動力,也為下一步環境經濟政策改革與創新指明了方向。

環境財政投入增加,補貼覆蓋多領域,有力促進了污染減排

節能環保支出預算較2016年增長0.5%

2017年3月28日,財政部公布了經全國人大批準的《2017年中央財政預算》。2017年中央本級支出預算數29595億元,比2016年執行數增加1813.96億元,增長6.5%。節能環保支出預算數為297.07億元,比2016年執行數增加1.58億元,增長0.5%。其中,節能環保支出預算中污染減排、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污染防治類預算增長較快,預算數分別為2016年執行數的151%、135.9%和136%。另外,環境監測與監察、退耕還林、循環經濟類預算收緊,預算數分別為2016年執行數的77%、61%和30%。

2016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逾9000億元

2000年以來,我國環保投資總額總體呈現出增長趨勢。2016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為9219.8億元,相比2015年上升4.7%;環保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為1.24%。工業污染源治理投資總量先上升后下降至2010年的400億元,繼而又快速增加,2016年達819億元,比2015年增加了5.9%,比2000年增長了248.8%。其中,大氣治理完成投資量及其占比始終為當年最大值,且其變化顯著,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由2000年的90.9億元增至2016年的561.5億元。

環保專項資金規模預計達到497億元

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的環保專項資金規模預計達到497億元,用于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農村環境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復等。截至2017年11月,中央財政安排的環保專項資金已經下達390億元。

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方面,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60億元,比2016年增加了49億元,重點支持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13個省(區、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保障燃煤鍋爐整治、散煤替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治理等,其中60億元專項資金用于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十三五”以來,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272億元,有力改善了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北京和河北完成了“大氣十條”的目標任務。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方面,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85億元,支持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質良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等,主要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黑臭水體治理、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截污納管等。“十三五”以來,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216億元。

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方面,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65億元,主要用于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壤(含重金屬)污染防治,新啟動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加快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十三五”以來,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150億元。

農村環境整治專項資金方面,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60億元,重點支持南水北調沿線及重點水源地周邊,主要用于農村污水垃圾處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從2008年啟動至今,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435億元,到2017年底,預計可完成整治村莊約12.9萬個,受益人口近兩億人。

環保電價補貼最高可達3.7分/千瓦時

我國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等環保電價補貼最高可達3.7分/千瓦時。截至2017年底,全國基本完成統調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和除塵改造,二氧化硫排放績效從2005年的每度電6.36克降低至2016年的0.39克,氮氧化物排放績效由2005年的每度電3.62克降低至2016年的0.36克,有效促進了燃煤電廠污染減排。

首次下調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補貼

2017年光伏行業發展迅猛,在政策與市場的雙重作用下,距離光伏發電平價上網目標越來越近。2017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首次下調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較現行標準降低0.05至0.37元/千瓦時;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2017年7月,北京、廣州、貴州、江西、重慶以及深圳、成都、貴陽、柳州、廣元、廣安、宿遷、廈門等13個省市出臺了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除江西以及成都、柳州、廣元、宿遷補貼標準低于中央補助標準的50%外,其余省市均按照中央補助的50%執行。各類車型在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現行基礎上退坡20%,在新能源車目錄車型的,到2017年12月31日免征購置稅。

財政補貼“直補到戶”助推“雙替代”

2017年,北京完成了900余個村莊的“煤改清潔能源”工作,采取“直補到戶”的方式將市區兩級政府的補貼直接撥付給電力公司,同時延長谷段時段,讓農戶可以有更多時間享受谷段電價。

天津完成了16.6萬居民的“煤改電”工程,除采取峰谷電價補貼政策外,每個采暖季還給予農戶60%的電費補貼,改造后平均每戶每天采暖用電量為50~60度,平均每天采暖費近10元。


河北出臺《關于加快實施保定廊坊禁煤區電代煤和氣代煤的指導意見》,“電代煤”用戶設備購置補貼為投資改造費用的85%,采暖期居民用電補貼為0.2元/千瓦時,同時在采暖期間不執行階梯電價;而“氣代煤”用戶設備購置補貼為投資改造費用的70%,采暖期用氣補貼為1元/立方米,同樣不再執行階梯氣價。

綠色農業補貼力度不減

繼續開展測土配方施肥補貼,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為鼓勵和支持農民科學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進農民節本增收、減少農業面源污染,2005年國家設立了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對測土、配方、配肥等環節給予補貼及項目管理費。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測土配方施肥專項資金7億元,繼續推進測土配方施肥,結合“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的目標,選擇一批重點縣開展化肥減量增效試點。

積極利用秸稈補貼,促進秸稈綜合利用。為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國家設置了秸稈綜合利用補貼資金,對開展秸稈收儲和進行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的各類主體進行補貼。

補貼方式和標準如下:在秸稈粉碎還田機補貼方面,根據國家補助政策,補貼粉碎還田機6.72萬臺,補助資金2.25億元;在秸稈養畜示范補貼方面,國家長期支持秸稈飼料化項目建設。據統計,中央財政累計投入了18.5億元用于建設秸稈養畜示范區,示范區數量超過了1000個。在秸稈生物燃料化補貼方面,秸稈熱解氣化、秸稈生物氣化、秸稈固化成型、秸稈碳化等燃料技術一直受國家財政補貼,且近年來補貼力度逐漸加大。補貼區域為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10省(自治區)。

部分省市開展了有機肥補貼。最早開展有機肥補貼的是上海,每噸補貼200元;江蘇從2006年開始補貼,每噸由省財政補貼150元,市財政補貼50元;北京從2007年開始補貼,每噸補貼250元;山東從2008年開始補貼,每噸補貼300元。

政府綠色采購清單執行工作規范化程度提高

2017年1月9日,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數據規范的通知》,要求逐步提高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執行工作的規范化程度。財政部分別于2017年6月15日和12月11日印發了《第二十二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第二十三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節能清單所列產品包括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同時發布了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20期。

環境資源價格更趨合理,但還須補齊政策短板

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

隨著排污費改稅工作的推進和實施,以收費手段調控排污行為的規制模式將轉變為環境稅收制度。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現行排污費更改為環境保護稅。這意味著實施了三十多年的排污費退出了歷史舞臺。

2018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稅正式開征,將以更加規范、法律效力更強的稅收方式發揮激勵和約束作用。

2018年1月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改革不斷前行,多個地區上調征收標準

2017年6月9日,廣州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中心城區(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灣、黃埔區和番禺區大學城)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2017年7月26日,濟南發布《關于調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城市(公共管網)供水價格中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由每立方米1.3元調整為1.4元。

2017年11月23日,烏魯木齊下發《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和排水管網維護費的通知》,結合實際調整了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和排水管網維護費。

水資源費各地平均征收標準已調整至最低標準以上,北京、天津水資源費最高

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原則、分類和各地“十二五”末最低標準及調整時間表,要求在2015年底前各地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應調整至最低標準以上。截至2015年底,各地水資源費均已按要求調整到位。

目前,水資源費是城鎮公共供水終端水價的組成部分。2017年,全國各省區中,北京、天津的水資源費最高,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費的平均征收標準分別為1.6元/立方米和4元/立方米。上海、安徽、福建等13個地區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最低,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費的平均征收標準分別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穩步推進,須以“花錢買機制”等方式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2017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價形成機制和節水激勵機制。現階段要通過“花錢買機制”等方式,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調動各方推進改革的積極性。

自2014年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以來,全國27個省80個縣200萬畝農田開展了試點。目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穩步推進,覆蓋全國797個縣、5200萬畝灌溉農田,其中2016年和2017年分別增加約2000萬畝和3000萬畝灌溉農田。

2017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原農業部、原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要求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在全省(市)范圍內率先全面推進改革,力爭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部分條件好的市、縣要在1~2年內率先完成改革任務。不僅如此,針對部分水資源匱乏地區,該通知將水價每噸上調0.2元。同時,要求堅持“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的原則,按照《“十三五”新增1億畝高效節水灌溉面積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十三五”期間,每年安排的2000萬畝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要全部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同步開展工程建設與機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務。

31省區市全部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尚待完善

2017年我國各地區平均居民生活和工業自來水單價差異明顯,北京、天津、吉林等地區水價相對較高。這些地區水資源短缺,高水價有利于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城市水價合理反映了供水成本,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同時,要通過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建立健全階梯水價制度,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完善農村供水水價形成機制,對城市周邊已納入城鎮自來水供應范圍的農戶,實行統一的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到2017年8月,31個省份全部建立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有效調動了居民節約資源的積極性。

2017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各地要根據用水定額,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通過構建城市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優化分級水量安排,合理設置分級水價,有效發揮階梯水價調節作用。同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工商企事業單位節約用水。

再生水價格地區差異大,且相關政策較少

2017年,各地區再生水價格差異較大,貴州再生水價格為10元/立方米,而新疆僅為0.1元/立方米,這與技術工藝、處理規模等密切相關。地方再生水利用相關政策也相對較少,只是針對再生水的有償使用整體性進行了規定。如2017年2月河北出臺《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指出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

居民階梯電價由按月執行改為按年執行更為合理

2012年7月1日起全國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全面試行兩年后,包括湖北、山東、廣西、重慶在內的多省市調整階梯電價執行方式,由按月執行改為按年執行,這一舉措充分考慮了分檔電量的季節性因素,緩解了因季節差異導致不同月份用電量不同的矛盾,保證居民充分使用第一、二檔電量,降低電費支出,政策更為合理。2017年我國多數省市依然執行該舉措。

2017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的意見》,要求完善“煤改電”電價政策,在適宜“煤改電”的地區要通過完善峰谷分時制度和階梯價格政策,創新電力交易模式,健全輸配電價體系等方式,降低清潔供暖用電成本。合理確定采暖用電量,鼓勵疊加峰谷電價,明確村級“煤改電”電價政策,降低居民“煤改電”用電成本。

對鋼鐵行業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階梯電價

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去產能方面,價格主管部門對水泥、鋼鐵、電解鋁等生產企業實行階梯電價,對未完成化解產能任務的鋼鐵企業實行差別電價,加快推進落后產能淘汰,取得了顯著成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國家對鋼鐵行業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階梯電價政策,規定鋼鐵行業淘汰類企業由每千瓦時加價0.3元提高至每千瓦時加價0.5元;未按期完成去產能任務的鋼鐵企業每千瓦時加價0.5元。在進一步加大差別電價的同時,對鋼鐵行業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據測算,能耗較高的鋼鐵生產企業成本每噸將增加30~50元。

資源價格改革尚存4大問題

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從現行的各級法律法規來看,不論是《水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還是《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在推廣使用再生水、采取措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政府優先采購再生水節能產品、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等方面,均以“應當”的字眼來表述,并未制定任何硬性規定,也無配套措施和罰則,因此再生水回用并沒有得到國家強力支持。

差別電價執行力度不夠。多數省份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產業類別和行業目錄更新不及時,未實行動態管理,導致政策執行力度不夠,實際執行差別電價的范圍偏小,企業之間存在不公平現象,影響了差別電價政策執行效果,不利于節能減排政策的實施。

懲罰性電價政策未得到全面貫徹。對于懲罰性電價政策,各地政府重視程度不一致,尚有部分省份未出臺懲罰性電價實施辦法。已出臺懲罰性電價實施辦法的省份,由于對行業限額標準、加價標準、征收范圍、收入使用等存在不同認識,以及與差別電價在執行范圍上存在一定沖突等,致使懲罰性電價政策執行參差不齊,未能全面貫徹落實。

制度保障欠缺。面對一些地區出現的行政干預、拒繳欠繳等違法現象,征費稽查機構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執法手段和形式單一。

資源價格改革重在補齊短板

制定專門的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規并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再生水有償使用標準,通過強有力的行政手段來促進再生水的合理利用。新制定的法律法規要更具可操作性,再生水地方性法規首先要將再生水從節水或水資源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剝離出來,確定其重要的戰略水資源地位,建立專門的法規。

加強水價補貼與獎懲機制。要按照《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明確的各項改革任務,統籌農業水價形成機制與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在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進農業節水的體制機制。在此基礎上,統籌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農業水價改革方案,把握好水價調整幅度和節奏,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擴大差別電價、水價政策覆蓋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以下簡稱“兩高一剩”)等行業差別(階梯)電價、水價政策,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擴大政策實施覆蓋面,細化操作辦法,合理拉開不同檔次價格,倒逼落后產能加快淘汰。對“兩高一剩”等行業要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缺水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探索新能源市場化定價方式。根據技術進步和市場供求,實施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退坡機制,2020年實現風電與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相當、光伏上網電價與電網銷售電價相當。完善大型水電跨省跨區價格形成機制。開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納試點,探索通過市場化招標方式確定新能源發電價格,研究有利于儲能發展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全產業鏈健康發展,減少新增補貼資金需求。

加強價格調控監管,包括加強價格監測分析,健全價格調控機制,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強化數據分析應用等。

生態補償路線圖基本明確,中央和地方加大補償力度

中央開始積極推進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

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提出完善重點生態區域補償機制、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2016年12月,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出臺了《關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嚴格保護耕地,擴大輪作休耕試點,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隨著一系列政策的密集落地,國家生態補償制度框架已經構建,發展路線圖也已基本明確。

地方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加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2017年西藏、江西、湖南、天津、陜西、新疆、寧夏、海南等先后出臺了各地方的《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提出做好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區、濕地、海洋等領域的生態補償工作,發揮轉移支付機制的政策效應,提升生態保護補償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形成符合省情、公平合理、制度完善、運作規范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推進海洋生態保護補償,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規范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8月2日,財政部制定了《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轉移支付支持范圍、資金分配原則、計算方式,規范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等。2017年8月2日,財政部下發《財政部關于下達2017年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通知》,將2017年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分配下達各省。

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范圍和規模逐年增加

2017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市區數量由原來的676個增加至816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預算數為627億元,比2016年執行數增加57億元,增長10%。其中,甘肅獲得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最高,為51.70億元。

推進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獎懲機制

財政部對省對下資金分配情況、享受轉移支付的縣的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績效考核,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評價辦法。2017年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獎懲名單如表3所示,其中縣域生態質量考核獎勵縣10個,縣域生態質量考核扣減縣13個,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不降反升考核扣減縣50個。

跨省流域生態補償試點進展順利,中央財政安排近12億元生態補償資金

跨省流域生態補償試點進展順利,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韓江、東江、引灤入津等流域簽署跨省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協議,中央財政安排近12億元生態補償資金。原環境保護部聯合財政部積極推進建立長江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9省市實現全流域生態補償

北京、河北、山西、遼寧、江蘇、浙江、廣東、江西、湖北等9省(市)實現了行政區內全流域生態補償,多地出臺了相關辦法和意見,且在流域生態補償范圍、標準等方面開展了不同模式的探索。

山東修改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提高省對市的獎罰比例

2017年3月16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對2015年12月8日印發的補償辦法進行了修改。

一是新增“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作為一項生態補償考核指標,并按照每改善(惡化)1個百分點,省對市(市向省)補償20萬元的標準計算補償資金額度。二是提高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將PM2.5、PM10、SO2、NO2四項污染物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40萬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萬元/(微克/立方米)。三是新增全年一次性獎勵內容。PM2.5、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600萬元獎勵;NO2、SO2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一級標準的設區市,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和200萬元獎勵。

河南實施月度生態補償制度,以經濟獎懲推進污染防治工作

2017年6月25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和《河南省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全面實施月度生態補償制度,以經濟獎懲推進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大氣質量生態補償考核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細顆粒物(PM2.5)濃度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3項指標。大氣主要污染物月濃度平均值超過考核基數或水質下降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實施生態補償金扣收措施;反之,實施補償金獎勵措施。

根據新的環境生態補償標準,在河南省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方面,11市4縣被扣收2266.4萬元,其中省轄市排名前三的為安陽市905萬元、鄭州市515萬元和開封市315萬元;7市6縣獲獎勵2134.1萬元,其中省轄市排名前三的為信陽市1143萬元、南陽市324萬元和駐馬店市177.5萬元。

中央財政安排187.6億元用于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

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87.6億元繼續支持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資金主要用于實施禁牧補助、草畜平衡獎勵和績效評價獎勵。其中,用于實施績效評價獎勵的,以各地2016年度草原補獎政策績效評價結果為主要依據,并向西藏和四個藏區省份傾斜,推動當地畜牧業發展和草原保護建設。

中央財政共安排533億元支持全面保護天然林資源

各地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所有天然林都保護起來”的指示精神,積極安排資金,健全完善天然林資源保護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對未納入原政策保護范圍的,實施天然林保護政策全覆蓋,主要采取新的停伐補助和獎勵政策;已納入政策保護范圍的,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從2014年的每年每畝5元提高到2017年的每年每畝10元,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每年每畝補助15元,并按照上述標準安排停伐管護補助。

2017年,中央財政共計安排533億元(中央本級31億元,補助地方502億元),支持全面保護我國天然林資源。其中,用于森林資源管護313億元、停伐補助103億元、天保工程區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和社會保險補助117億元。

推動建立海洋牧場多元化投入支持機制

為更好地發揮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的綜合效益和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全國海洋牧場在未來一個時期建設取得新突破、發展再上新臺階,2017年10月31日,原農業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規劃(2017-2025年)》,提出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支持機制,積極推動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長效投入機制,按照“誰投資、誰負責、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生態補償資金、金融資本以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海洋牧場建設,推動海洋牧場規模化發展。

中央財政五年下撥50億元支持濕地保護

2013~2016年,財政部共計安排50億元支持濕地保護。中央財政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工作,2017年通過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繼續支持濕地保護恢復。

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取代保證金

2017年3月22日,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原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提出從統籌中央地方財政資金安排、實施高新技術企業稅費減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對綠色礦山的支持。

2017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在礦產開采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2017年7月18日,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原環境保護部共同發布《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明確取消保證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復資金。

環境權益交易穩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的發布標志著全國碳排放交易工作正式啟動

國家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啟動,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速

2016年12月20日,原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要求對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開展確權登記。2017年1月13日,原國土資源部在京召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協調推進會,部署試點工作任務。

2017年1月1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一項核心制度,并針對土地、水、礦產、森林、草原、海域海島等6類國有自然資源的不同特點和情況,分別提出了建立完善有償使用制度的重點任務。

各地方也在積極推進探索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如浙江省對全省范圍內的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

試點省份基本建立排污權交易政策框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繼續深化

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區、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其中由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試點共12個(含青島市),其余為自行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除天津外,其余國家批復的試點省市以及福建等自行開展試點的省市基本完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初始確權、新企業有償使用、規范交易行為等階段性目標,基本建立了以有償使用為核心的排污權交易市場,但現有企業的有償使用實施進展相對緩慢。各地區一般采用排污權有償使用這一政府出讓方式(一級市場)或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這一市場方式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排污權有償使用方面,截至2017年8月的初步統計,國家批復試點地區共征收有償使用費總金額約73.1億元,相比于2015年增加了近50%,自行開展試點的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較少,征收金額共計約3.6億元。

排污權交易方面,據初步統計,國家批復的試點地區總交易金額約61.7億元;自行開展交易試點的地區總交易金額約5億元。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已建立數個一級環境交易所,包括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另有10余家已掛牌成立的環境權益類交易所和20余家專業性環境交易所。

從各省試點進展情況來看,浙江、江蘇全面推開基于政府主導的排污權有償使用一級市場和基于企業的排污交易二級市場;湖北、湖南、內蒙古、山西、重慶、河北、河南、陜西等地試點工作推進迅速,基本構建完成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法規體系框架,并重點對新建項目實行有償使用。

碳交易7個試點省市累計配額成交量超過兩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超過46億元

2011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7個省市開展了碳交易試點。到2017年11月,7個試點省市累計配額成交量超過兩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超過46億元。從試點范圍來看,碳排放總量和強度出現雙降的趨勢,碳市場起到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作用。

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2017年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志著全國碳排放交易工作正式啟動。方案明確在發電行業(含熱電聯產)率先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參與主體是發電行業年度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首批納入碳交易的企業1700余家,排放總量超過3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國家發展改革委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與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湖北、廣東、重慶、深圳等9省市簽署了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及運維工作的合作原則協議。

全國7個水權試點地區初步探索形成多種水權交易模式

經過3年積極探索,2017年11月,寧夏率先成為通過驗收的全國水權試點,全國7個水權試點地區初步探索形成了流域間、流域上下游、區域間、行業間和用水戶間等多種水權交易模式,為全國水權改革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水利部從2014年7月開始,在寧夏、江西、湖北、內蒙古、河南、甘肅、廣東等7個省(自治區)啟動水權試點,目前各試點基本完成任務,已進入驗收階段。

此外,各地積極推進水權確權工作,水權交易試點工作加快。以黑龍江為例,《黑龍江省水利廳關于開展水權確權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黑龍江試點縣(市)水權確權工作實施方案》《大慶市水務局水權確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水權確權工作實施方案》陸續出臺,明確了水權確權的有關要求。

陜西省水利廳印發了《陜西省水權確權登記辦法》,明確了水權確權登記的形式、可分配水量的類型、對違規行為的管理要求等。2017年1月12日,陜西省水利廳印發了《陜西省水權改革試點方案》和《陜西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對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農業用水權交易做了規定。

2017年2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了灌區或者企業采取措施節約的取用水指標、閑置取用水指標、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跨區域引調水工程可供水量等的收儲和交易流程。

2017年4月5日,四川南江縣政府辦公室印發《南江縣農業水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規范農業取用水戶間的水權交易行為。

2017年4月25日,山東印發《山東省水利廳關于加快水權水市場建設的意見》,啟動山東省水權水市場制度建設。6月28日,濰坊市水利局印發《濰坊市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區域水權交易、工業和服務業水權交易和農業水權交易做出相關規定。

2017年6月3日,甘肅臨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臨澤縣水權改革實施方案》,引導同一行業內用水戶之間開展水權交易、農業與工業之間的水權轉讓、政府投資項目節約水權收儲與轉讓等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

各地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不斷深化

四川省的試點工作正在有序推進。2017年2月8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成立四川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四川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并在省發展改革委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四川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工作推進方案》,成立了用能權交易專家指導委員會。

福建在水泥、火電等行業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2017年9月6日,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福建省用能權交易能源消費量審核指南(試行)》。12月28日,福建印發《福建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明確2017年用能權交易試點先行納入本省行政區域內火力發電(燃煤和燃氣,不含自備電廠)和水泥制造(包括粉磨站)兩個行業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省經信委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將有色、石化、化工、平板玻璃、鋼鐵等重點用能行業納入用能權交易試點范圍。

浙江省用能權交易規定陸續出臺。2017年6月26日,平湖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平湖市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操作辦法》,規定單耗超過0.53噸標煤的,年綜合能耗在100噸標煤及以上的企業需要新增用能項目時,或者其他企業新增項目的年綜合能耗在100噸標煤及以上時,都需要有償購買。除了一系列倒逼手段,該辦法也規定了用能權出售、租賃、抵押等激勵機制。

綠色稅收調節手段愈加多元,環保稅于2018年啟征,企業購置環保設備享受稅收減免,國家調整車輛購置稅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環保稅是我國首個具有明確環境保護目標的獨立型環境稅種

環境保護稅是我國首個具有明確環境保護目標的獨立型環境稅種,對于構建綠色財稅體制、調節排污者污染治理行為、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體系等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保證環保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環境保護部共同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17年12月正式發布。

條例貫徹落實了稅收法定原則,廣泛征求了中央和地方各部門、單位的意見,提高了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條例對環保稅法的具體實施作了細化解釋和規定,包括城鄉污水處理廠的界定、固體廢物排放量的認定、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規定、減稅情形的認定、涉稅信息交互內容、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的情形等。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包含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火電等17個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含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和《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

各省適用稅額標準和應稅污染物陸續發布。環保稅法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標準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制定權限賦予了地方政府。目前,各省份制定和通過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保稅額標準和征收項目數。遼寧、吉林、安徽、江西、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按照環保稅額標準最低限征收,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河南、山東等地區稅率較高。遼寧、云南、上海設立了過渡期稅額,河北、江蘇分區域設置了不同的稅額。各省均未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所得或支出等,實施企業所得稅減免或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所得和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實施稅收減免;對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和合同能源管理所得給予企業所得稅減免,對企業購置用于節能節水的專用設備實施投資抵免;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設備實施所得稅投資抵免,對資源綜合利用減計計稅收入。企業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2017年9月6日,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設備、大氣污染防治設備、土壤污染防治設備、固體廢物處置設備、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儀表、噪聲與振動控制六大類24項設備,延續了《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中抵免額和結轉抵免的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后5個納稅年度中結轉抵免。


2017年9月6日,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設備、大氣污染防治設備、土壤污染防治設備、固體廢物處置設備、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儀表、噪聲與振動控制六大類24項設備,延續了《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中抵免額和結轉抵免的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后5個納稅年度中結轉抵免。

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范圍擴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日益突出,而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計稅依據缺乏彈性、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企業負擔不合理等問題。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資源稅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國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2017年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年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從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情況看,征收水資源稅充分發揮了稅收杠桿調節作用,通過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而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起到了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的重要作用。

確有必要進口且進口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條件的企業,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相關部門印發《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7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7年修訂)》,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7年修訂)》包括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17類,涉及煙氣脫硝成套設備、濕式電除塵器等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廢水治理設備、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環保技術裝備和產品,有利于減輕環保企業進口大型設備的稅收負擔。

國家調整車輛購置稅,鼓勵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在購車時一次性繳納,按車款的10%征收。

2017年12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原科技部發布《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反映了市場的變化,隨著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和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傳統小排量汽車的優勢不再,未來汽車行業發展的重點將是新能源汽車。

綠色金融快速發展,綠債發行規模約占同期全球的25%,各類綠色基金不斷發起設立且規模日益擴大

中國綠色金融實踐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2017年,國家相關部委出臺了一系列綠色金融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了綠色金融的產品設計、運行機制、管理制度等,健全了綠色金融政策體系。

201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綠色公司債券含義、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的綠色產業項目、重點支持的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綠色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勵綠色認證等內容,為綠色債券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17年7月4日至8日在德國漢堡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二次峰會上,綠色金融被列為峰會的議題之一,推動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分析和改善環境數據可獲得性的倡議寫入《G20漢堡行動計劃》,為綠色金融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G20漢堡峰會再一次納入綠色金融議題,也標志著以中國為主要倡議者的綠色金融國際影響力進一步增強。

作為綠色金融議題的重要成果——《2017年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系統闡述了環境風險、公共環境數據和綠色金融進展。通過二十國集團峰會這個國際平臺,中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得到進一步提升,也為推動各國之間的綠色金融國際合作創造了機會。

確定5省(區)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部分省(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推動經濟綠色轉型升級。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2017年6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7部委印發江西等地的綠色金融創新試驗方案,為綠色金融創新試驗區的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全力推進綠色金融發展。浙江全面部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廣州積極推進綠色金融戰略謀劃;江西明確以金融支持贛江新區綠色產業發展和支柱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為主線,五年左右初步構建組織體系完善、產品服務豐富、基礎設施完備、穩健安全運行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貴州將在貴安新區先行先試,推進試驗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金融創新協調發展;新疆將在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瑪依市推進綠色金融創新試驗,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范圍擴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日益突出,而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計稅依據缺乏彈性、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企業負擔不合理等問題。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資源稅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國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2017年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年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從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情況看,征收水資源稅充分發揮了稅收杠桿調節作用,通過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而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起到了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的重要作用。

確有必要進口且進口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條件的企業,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相關部門印發《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7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7年修訂)》,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7年修訂)》包括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17類,涉及煙氣脫硝成套設備、濕式電除塵器等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廢水治理設備、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環保技術裝備和產品,有利于減輕環保企業進口大型設備的稅收負擔。

國家調整車輛購置稅,鼓勵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在購車時一次性繳納,按車款的10%征收。

2017年12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原科技部發布《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反映了市場的變化,隨著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和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傳統小排量汽車的優勢不再,未來汽車行業發展的重點將是新能源汽車。

綠色金融快速發展,綠債發行規模約占同期全球的25%,各類綠色基金不斷發起設立且規模日益擴大

中國綠色金融實踐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2017年,國家相關部委出臺了一系列綠色金融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了綠色金融的產品設計、運行機制、管理制度等,健全了綠色金融政策體系。

201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綠色公司債券含義、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的綠色產業項目、重點支持的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綠色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勵綠色認證等內容,為綠色債券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17年7月4日至8日在德國漢堡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二次峰會上,綠色金融被列為峰會的議題之一,推動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分析和改善環境數據可獲得性的倡議寫入《G20漢堡行動計劃》,為綠色金融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G20漢堡峰會再一次納入綠色金融議題,也標志著以中國為主要倡議者的綠色金融國際影響力進一步增強。

作為綠色金融議題的重要成果——《2017年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系統闡述了環境風險、公共環境數據和綠色金融進展。通過二十國集團峰會這個國際平臺,中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得到進一步提升,也為推動各國之間的綠色金融國際合作創造了機會。

確定5省(區)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部分省(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推動經濟綠色轉型升級。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2017年6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7部委印發江西等地的綠色金融創新試驗方案,為綠色金融創新試驗區的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全力推進綠色金融發展。浙江全面部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廣州積極推進綠色金融戰略謀劃;江西明確以金融支持贛江新區綠色產業發展和支柱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為主線,五年左右初步構建組織體系完善、產品服務豐富、基礎設施完備、穩健安全運行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貴州將在貴安新區先行先試,推進試驗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金融創新協調發展;新疆將在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瑪依市推進綠色金融創新試驗,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各類綠色基金發起設立且規模日益擴大

2017年11月,上海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與夷陵區政府簽訂協議,由華信能源投資30億元設立三峽庫區(夷陵)綠色發展基金,基金首期募集10億元,將投向夷陵區水環境治理、垃圾處理等項目。

同一月內,北京環境交易所和中美綠色基金簽訂協議,發起成立“北京環交所-中美綠色低碳基金”,基金總規模為100億元,基金將落戶雄安新區。該基金將重點投資國內外低碳節能環保領域的優質項目,加快綠色能源和節能環保技術推廣應用、加速綠色智慧城市和綠色美麗鄉村建設,也將有力配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協助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現碳資產的量化、收集和商業化。

此外,專項資金為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資金支持。2017年11月,浙江湖州明確了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建設工作,將每年安排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專項資金10億元,鼓勵試驗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

綠色債券市場繼續穩步推進,2017年綠債規模逾2000億元

2017年,中國在境內和境外發行綠色債券123只,規模達2486.797億元,同比增長7.55%,約占同期全球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的25%。債券類型包括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債和資產支持證券。

從綠色債券結構分布來看,2017年中國發行的綠色債券主要以金融債為主(60%),企業債和公司債發行的比例相當,分別為15%和12%,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支持證券的占比均較小,分別為6%和7%。

PPP立法取得實質性進展,“環境醫院”為政府和排污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系統服務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頂層設計進一步完善,多地積極推進第三方治理

為進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對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專業化意見,指導全國各地開展相關工作,原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8月出臺了《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2017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在面向全國征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的基礎上,經過評估、總結,推薦了中煤旭陽焦化污水第三方治理、衡水工業新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蘇州工業園區污泥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無錫市蘆村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工藝改造、安徽宜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貿國際紡織工業城污水處理、大連市毛塋子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等6個案例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供各地在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工作過程中參考借鑒。

繼2015年和2016年多個地方政府制定公布了本地區的第三方治理指導、實施意見后,貴陽、北京、河北、湖南等地2017年也頒布實施了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政策。

貴陽市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從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創新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持、加強組織保障等方面,對貴陽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作出安排。

為落實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持續深入探索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北京市發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印發《關于開展北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二批試點工作的通知》。隨文印發《北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名單(第二批)》和《北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管理辦法》。

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討論時,與會委員認為,“應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內容,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領域,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推進PPP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PPP項目備受關注

2017年7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聯合起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共7章50條6萬余字,對PPP的適用范圍、項目發起、實施、監督管理、爭議解決以及違反條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出了規定,這標志著我國PPP立法取得了實質性進展,為PPP項目順利開展提供了政策、資金方面的可持續保障,約束了政府行為,提高了民營資本參與積極性。此外,為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財政部建立了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臺及項目庫,使PPP項目在陽光下運行,有效推動更多項目“真做PPP”和“做真PPP”。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鼓勵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更好發展,2017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從做好民營企業PPP項目推介工作、設定社會資本方選擇標準、依法簽訂規范有效全面的PPP項目合同、加大融資支持力度、提高咨詢機構PPP業務能力、評選民間資本PPP項目典型案例、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為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創造了良好環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重大市政工程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創新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兩部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創新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研究確定開展PPP創新工作的重點中小城市名單,在部分省份選擇了兩個城市開展PPP創新工作,并在安徽和湖南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治理PPP創新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PPP項目數額大、落地率高,綠色低碳項目備受重視。根據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數據,截至2017年11月,全國PPP項目6806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已達485個,占項目庫總項目數量的7.13%,僅次于市政工程、交通運輸,位居第三。

截至2017年9月末,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二級行業中,綜合治理類項目落地149個,投資額2222億元,分別占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類落地項目總數和投資額的84.2%和90%。管理庫中綠色低碳項目3829個,投資額3.9萬億元,占同口徑全國總數的比重分別56.5%和38.4%,環比項目數凈增466個,投資額凈增4676億元,二者占比均降低0.4個百分點;同比項目數凈增1357個,投資額凈增11679億元,占比降低1.4和1.6個百分點。

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2017年7月1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農業部、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提出在污水、垃圾處理領域全方位引入市場機制,推進PPP模式應用,對污水和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處置各環節進行系統整合,實現污水處理廠網一體和垃圾處理清潔鄰利,有效實施績效考核和按效付費,通過PPP模式提升相關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環境醫院”治理模式為國內外區域環境治理提供技術支持與系統服務

江蘇宜興建立“環境醫院”提升園區環境治理水平。江蘇宜興環科園將企業與人才、技術與資本進行深度融合,建立一站式環境綜合服務,推出“環境醫院”治理模式。政府和排污企業是“患者”,具體環境問題是“疾病”,環保企業是“醫生”,各種環保設備是“藥品”。目前,“環境醫院”已初步構建診斷、檢驗檢測、設計、技術、標準化裝備、工程化、技術項目信息、風險管理及投資9大平臺。專科門診則形成污水處理、給水處理、固廢資源化、污泥處置、土壤修復、流域生態治理、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廢氣噪聲治理、環保物聯網等“13+1”的組織機構框架。

目前,園區與德國、丹麥、芬蘭、荷蘭等8個國家建立了清潔技術對接中心,并與20多個國家在新能源、環保清潔技術等領域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和對接,在國際技術及市場方面優勢明顯。

在區域合作和戰略布局上,“中宜環境醫院”在哈爾濱、成都、昆明等多個城市合作組建了環境醫院分院,僅在國內承德、昆明、武勝等地就先后簽署了總投資達300億元的區域環境治理訂單。“中宜環境醫院”的模式吸引了上合組織、中非中心、東盟中心三大國際平臺,也形成了合作意向,將繼續為國內外區域環境治理提供技術支持與系統服務。

浙江開設“環境醫院”為企業環境管理提供專業化第三方服務。2013年,浙江衢州啟動“智慧環保”項目建設,截至目前全市已培育出13家環境影響評價單位、16家環境監測機構、5家環保在線運維機構、5家排污權交易中心和50余家環保企業。“智慧環保”綜合平臺整合集納了污染源綜合管理、環境質量感知、環境地理信息、環境綜合執法與監管、危廢全過程監管、規模畜禽養殖場監管、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集中式飲用水源監管、機動車排氣監管、刷卡排污、環保綜合業務、河長制信息管理、愛環保APP、五水共治共建生態家園服務平臺等14個系統。

2016年6月,“智慧環保”一大衍生成果——浙江省首家“環境醫院”正式掛牌成立。“環境醫院”依托浙江省環科院和省環境監測中心,開設水污染防治科、氣污染防治科、輻射污染防治科、監測科、環評服務中心等“專科門診”,由40多名省級專家“坐診”。

“環境醫院”有兩大功能,一是政府購買服務,實現第三方監管;二是企業根據需求,購買專業環保服務,通過“環境醫院”提供的“保姆式”服務,解決企業環境問題,規范排污行為,改善環境質量。

全面禁止洋垃圾進口,充分利用貿易手段推動我國環境質量改善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7月印發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固體廢物回收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我國將全面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進口國內資源可以替代的固體廢物。今后要完善堵住洋垃圾進口的監管制度、強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長效機制、提升國內固體廢物回收利用水平。

一是嚴格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開展專項行動,對1792家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開展為期1個月的異地執法檢查,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固體廢物集散地專項整治行動。發揮環保、海關、質檢等部門執法信息通報機制作用,強化固體廢物進口全過程監管。

二是綜合施策,減少固體廢物實際進口量。從嚴審批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對近一年內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一律不予受理其進口申請。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許可證、非法轉讓許可證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撤銷進口許可證。

三是完善制度,從嚴把住固體廢物準入門檻。印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2017)》,將生活來源廢塑料、未經分揀的廢紙、廢紡織原料、釩渣等4類24種固體廢物調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修訂了《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提高準入門檻,規范用紙企業發展。完成11項《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修訂,全面加嚴夾帶物控制指標。2018年對四類固體廢物全面禁止進口,每年可減少四大類廢物進口近1000萬噸。

積極參與貿易政策的環境審議工作

原環境保護部積極參與中國對其他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審議工作,對歐盟、巴西、日本、柬埔寨等9個成員國提出有關其環境政策、環境服務市場開放水平等方面的問題。

推動雙邊和多邊自貿協定談判與簽訂工作

推動中國和格魯吉亞自貿協定實施。2017年11月28日,中方和格魯吉亞確認雙方各自均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國內審批程序,并宣布《協定》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格自貿協定是由中方主導納入環境章節的自貿協定,環境章節同時也是該協定作為高水平自貿協定的重要標志之一。

環境合作納入中國與智利合作框架。中國-智利自貿協定于2005年簽署,并于2006年開始實施,是我國與拉美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貿協定。為進一步促進兩國在服務、投資領域的合作,雙方又分別于2008年和2012年簽署并實施關于服務貿易和投資的補充協定。2017年11月11日,中國與智利在越南峴港正式簽署中國-智利自貿區升級談判成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修訂<自由貿易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關于服務貿易的補充協定>的議定書》,將環境領域加入《議定書》的整體框架。

環境資源價值核算取得新進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邁入新階段

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積極推進

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推動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在2015和2016年全國啟動八個地區開展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對生態資本、生態服務價值核算等分別開展了探索,并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基本摸清了地方開展不同類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的技術難點、統計調查監測薄弱環節、基礎數據缺口、指標內涵和范圍爭議等問題,為以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為依據的其他相關工作打下了基礎。

2017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基礎和依據,只有編制可量化的地方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才能評估領導干部考核期內的相關履職是否到位,才有助于全面揭示政府對各項資源的占有使用情況及負擔能力,并明確相應的權利和責任主體。

《規定》的發布,也從另一方面推動了各地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的進程。2017年初,深圳大鵬新區編制的深圳首張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通過專家評審驗收。同一時間,蘇南地區首張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由江蘇宜興市統計局制作完成。

同年4月19日,貴州發布《關于開展2017年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國家試點地區赤水市、省級試點地區六盤水市、荔波縣的基礎上,拓展試點工作范圍,新增畢節市、黔東南州作為貴州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地區。

9月19日,湖北新一輪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決定在鞏固2016年試點成果的基礎上,選定5個市州(林區)作為試點地區,開展土地、林木、水和礦產資源資產賬戶的填報試點工作。

10月,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編實施方案》明確指出,2018年在海口、三亞、儋州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2019年將試編工作推廣到全省所有市縣,2020年正式實施全省及市縣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并定期評估和公布編制結果。

環境經濟綜合核算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開展生態環境退化成本(環境污染損失與生態破壞損失)核算。核算結果顯示,2004~2015年我國生態環境退化成本持續增加,增速和同期經濟增速大體相當。我國生態環境退化成本空間分布不均,生態破壞損失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環境退化成本主要分布在東部地區,且西部地區綜合生態環境退化指數要高于中東部地區。

推進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EP)核算。核算結果顯示,2014~2015年全國GEP總量由72.35萬億元增至72.81萬億元,其中生態系統調節服務功能為53.14萬億元,占比為73.0%。2015年,我國GEP較高的省份為華北地區的內蒙古、東北地區的黑龍江、青藏高原的西藏、西南地區的四川和華南地區的廣東。此外,西南地區的云南,華南地區的廣西、江西,華中地區的湖南、湖北,青藏高原的青海等GEP也相對較高

進一步推進試點地區生態環境資產核算工作。2017年生態環境資產核算試點地區完成了關鍵參數估計的核算,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結合地區特色開展具體核算工作。比較之下,珠三角區域2015年GEP占GDP比例相對較小,僅為39.26%,其生態環境退化成本占GDP比例約為1.8%,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而大別山重點生態功能區六安市的GEP相對較高,是其GDP的4.26倍,生態系統提供的產品、調節功能和文化功能在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邁入新階段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以來,根據國務院授權,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提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此外,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試點區,受委托的省級政府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國務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由受委托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開展損害賠償工作。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相關工作規定,明確原國土資源、原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原農業、原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

發布《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持續推動能效和水效“領跑者”制度實施,實施綠色供應鏈標準化管理

深化《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完善產品綠色生產與流通體系

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持續開展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的編制工作,正式發布《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簡稱“雙高”產品)名錄中包括885項“雙高”產品,環境保護重點設備名錄中包括72項設備。

其中,“雙高”產品包含50余種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的產品,40多種產生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的產品,200余種涉重金屬污染的產品,570余種高環境風險產品。

綜合名錄為財稅及貿易等政策的綠色化提供了科學的決策支撐,原環境保護部同時針對新一批產品提出了取消/降低出口退稅、禁止加工貿易、納入環境污染強制保險范疇、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等政策建議,協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持續推動能效和水效“領跑者”制度實施

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印發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細則的通知》,要求各地區重點圍繞鋼鐵、紡織、造紙等高耗水行業積極組織企業申報第一批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確定了11家企業為首批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

發布了《國家工業節能技術裝備推薦目錄(2017)》和《“能效之星”產品目錄(2017)》,推廣39項工業節能技術、119種工業節能裝備及80種消費類家用電器“能效之星”產品;

發布了《關于組織開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的通知》及《關于電動洗衣機、照明產品等五類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暨能效“領跑者”產品遴選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的范圍、條件、組織、公示與時間,積極推動工業綠色發展和能源利用效率持續提升,大力推動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水平提升。

同時,北京也積極推進能效領跑者試點工作,印發《關于組織開展2017年能效領跑者試點工作的通知》,在教育、保險、科技服務、互聯網、電信等10個行業開展能效“領跑者”申報和評選工作。

實施綠色供應鏈標準化管理,倡導綠色生產與消費

國家標準委發布了《綠色制造制造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導則》(GB/T33635-2017),明確了制造企業產品設計、材料選用、生產、采購、回收利用、廢棄物無害化處置等全生命周期過程及供應鏈上下游供應商、物流商、回收利用等企業有關產品/物料的綠色性管理要求。

同時,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積極倡導綠色供應鏈”,大力倡導綠色制造,推行綠色流通,建立逆向物流體系。綠色供應鏈的創新和發展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個重要抓手,國務院首次對供應鏈的綠色創新發展作出部署,對促進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轉型升級、保持經濟綠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東莞市被原環境保護部批準為全國第一個綠色供應鏈試點示范城市,2016年東莞發布了綠色供應鏈“東莞指數”,政府通過指數評價水平深入掌握東莞各行業的綠色化程度,企業依據“東莞指數”可有效識別其在環保、節能以及低碳等三方面的狀態及存在的問題。

東莞以綠色供應鏈管理為抓手,選擇在重點產業進行試點突破,以點帶面逐級推廣推動綠色轉型,實現環境與經濟雙贏,對促進廣東其他地區推廣綠色供應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報告執筆人主要為:董戰峰、李紅祥、葛察忠、王金南、郝春旭、程翠云、龍鳳、李曉亮等。責任作者:李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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