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按照國務院關于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將組建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同時,根據該方案,將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據了解,此前《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就明確,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此次方案提出,將組建生態環境部,環保機構也將迎來第七次大變革。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1982年5月,第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并,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
1984年5月(國發[1984]64號),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其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仍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1988年7月(國機編[1988]4號),將環保工作從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明確為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998年6月(國發[1998]5號,國辦發[1998]80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是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