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完善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體系,掌握農村區域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和潛在風險,廣西南寧于近日印發《2018年南寧市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方案》,詳情如下:
2018年南寧市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方案
一、目的
為加強農村環境保護,進一步推進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掌握我市農村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分析其變化趨勢,根據環保部《關于印發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和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技術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25號)以及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十三五”廣西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環辦函〔2015〕183號)的要求,特制定我市2018年農村環境質量監測方案。
二、范圍和對象
監測范圍:馬山縣、上林縣、賓陽縣、武鳴區、青秀區
監測對象:農村環境質量監測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包括縣域監測和村莊監測2個層次。在村莊監測層次,選擇一定數量的代表性行政村莊(城中村不作為監測對象),開展環境空氣質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監測;對屬于“以獎促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村莊,則增加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含人工濕地)出水水質的監測;在縣域監測層次,開展地表水水質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
(一)村莊監測
1.村莊類型劃分
根據農村主要生產方式和主要污染來源,將村莊初步劃分為生態型、種植型、養殖型、牧業型、工業型、旅游型和其他型等7個類型。
(1)生態型村莊
指生態環境優美,坐落在受保護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生態功能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封山育林地等區域內的村莊。
(2)種植型村莊
指生產生活方式以較大規模現代種植業為主,如糧食作物、蔬菜、水果等,農膜、化肥和農藥量使用較大的村莊。
(3)養殖型村莊
指生產生活方式以畜禽、水產等養殖業為主,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此的村莊。
(4)牧業型村莊
指在典型草原區域,生產生活方式以放牧養殖畜禽等為主的村莊,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畜禽養殖產生的排泄物等。
(5)工業型村莊
指以工礦企業等產業為主要經濟來源的村莊,村莊環境受工礦企業廢水、廢氣和廢渣影響較大的村莊。
(6)商業旅游型村莊
以旅游業或者商品交換、流通等經濟活動為主要經濟來源的村莊,村莊環境污染主要來源為“吃、住、行、游、購、娛”等商業和旅游活動產生的污染。
(7)其他型村莊
不屬于以上六種類型或者以上多個類型并存且持平的村莊,以及處于城鄉結合部位、城鎮化的村莊等。
2.村莊選取原則
(1)村莊數量:選取的監測村莊分為必測村莊和選測村莊兩大類。必測村莊即每年都開展監測的定點村莊,用于村莊環境質量年際間比較。每個縣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選取具有代表性的1~2個村莊作為必測村莊,必測村莊清單由設區城市環境保護局最終確定;選測村莊即各縣(區)根據監測工作方案和實際需要每年新增的監測村莊,由每個縣(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每個縣(區)域選擇的必測和選測村莊數量總計為3~5個。
(2)村莊類型:統籌考慮經濟發展程度和環境污染程度,選取人口數量相對較多、分布相對集中的行政村莊,盡量涵蓋本方案中所列7種村莊類型。
(3)空間分布:縣域選取的監測村莊盡可能均勻分布在縣域范圍。
(4)城中村因其特殊性不作為篩選對象
(二)縣域監測
縣域監測以縣域整體作為監測區域,開展地表水水質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地表水水質以縣域為單元布點開展監測。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主要通過遙感手段以縣域為單元開展監測。
(三)2018年監測縣域及村莊
2018年,往年的必測村莊將作為必測村莊繼續監測,其監測點位和內容與往年一致,如有調整必須向區廳監測處報備;選測村莊要求不能夠是2017年及之前的選測村莊(即往年的選測村莊不再作為今年的選測村莊)。監測縣域及村莊見下表:
三、村莊監測內容
(一)環境空氣質量
1.點位布設
以村莊為點位布設單元,在居民區布設1個監測點位。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
選測項目:根據當地情況選擇特征污染物開展監測。工業型村莊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特征污染物項目的監測。
單位:微克/立方米(μg/m3)
3.監測頻次
每季度監測1次,全年4次。
4.監測方法
采用手工采樣監測和自動采樣監測相結合的方法,推薦使用自動監測,優先使用環境質量流動監測車進行監測。
每次監測連續5天,每天進行監測,取各監測項目的日均值。
執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和規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方案,下同)。
(二)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
1.點位布設
以村莊為點位布設單元,每個村莊至少布設1個監測斷面/點位。
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分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類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庫、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包括淺層地下水、深層地下水、山澗泉水等。
若村莊所在鄉鎮已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可以此數據作為該村莊飲用水水質監測數據,按照要求進行報送。
2.監測項目
地表水飲用水源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表1中24項基本項目和表2中5項補充項目(共29項),見表1。
地下水飲用水源地:《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中23項,見表2。
工業型村莊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特征污染物項目的監測。
3.監測頻次
每季度監測1次,全年4次。
4.監測方法
以手工監測為主,自動監測為補充,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水和廢水部分)》。
(三)土壤環境及農產品質量
1.點位布設
以村莊為點位布設單元。在基本農田、園地(果園、茶園、菜園等)、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各布設1個監測點位,共3個點位;根據村莊環境狀況,在重點區域土壤中選測兩類,各布設1個監測點位。重點區域土壤包括:工礦企業周邊土壤;畜、禽、水產養殖場周邊土壤;污水灌溉的農田土壤;大量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場地周圍的土壤;長期受工業廢氣和粉塵影響的土壤;居民區周邊土壤;其他疑似有污染的土壤。可選擇在土壤點位采集對應的稻米、玉米或蔬菜等樣品作為農產品質量監測點位。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土壤pH、陽離子交換量;鎘、汞、砷、鉛、鉻等元素的全量。
選測項目:基本農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監測特征有機污染物。工業型村莊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特征污染物項目的監測。
農產品選測項目:鎘、汞、砷、鉛、鉻等元素的全量。
單位:毫克/千克(mg/kg)
3.監測頻次
每五年的第一年監測1次。采樣時間為1~8月,避免在施用農藥、化肥后立即采樣。
4.監測方法
土壤執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要求,開展監測。農產品采集可食用部分烘干后制樣檢測。
(四)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
針對開展“以獎促治”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村莊,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含人工濕地)的出水水質進行監測。
1.點位布設
選取1個生活污水處理規模最大的處理廠(站)或者人工濕地,在其出水口處取樣。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選測項目:pH(無量綱)、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總磷、糞大腸菌群(個/L)。
單位:毫克/升(mg/L)
3.監測頻次
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
4.監測方法
以手工監測為主,自動監測為補充,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水和廢水部分)》。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四、縣域監測內容
(一)地表水環境質量
1.點位布設
以縣域為點位布設單元。在縣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設1個監測斷面。如有湖庫,增加布設1個監測點位,有2個以上湖庫的縣域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相對重要的1個開展監測。縣域范圍內無地表水體的不監測。
若縣域范圍內(城區除外)已有地表水國控、區控或市控水質監測斷面/點位,則可將其作為農村地表水水質監測點位。
2.監測項目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表1中基本項目(共24項),見表3。
3.監測頻次
每季度監測1次,全年4次。
4.監測方法
以手工監測為主,自動監測為補充,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水和廢水部分)》。
(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1.監測區域
以縣域全境作為監測區域,開展縣域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同時調查社會經濟狀況和生態狀況影響因素。
2.監測指標
在《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HJ/T192)、《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基礎上,確定縣域農村生態質量狀況調查監測指標,共分為三級。三級指標18個,見表4。
遙感監測指標為土地利用/覆蓋指標,其他指標為降水量、水資源量、土壤侵蝕、水土流失等。
3.監測頻次
每年監測1次。
4.監測方法
以遙感監測為主要技術手段,獲取前一年縣域土地利用/覆蓋解譯數據。以資料調查和地面核查為輔助技術手段,獲取縣域社會經濟、降水量、土壤侵蝕等指標數據。
五、質量控制
(一)環境空氣監測質量控制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有關要求進行環境空氣監測質量控制。
(二)飲用水源地監測質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進行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質量控制。
(三)地表水環境監測質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進行地表水水質監測質量控制。
(四)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控制
按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保證技術規范》有關要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規定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控制。
(五)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質量控制
按照《2008年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實施方案》(總站生字〔2008〕56號)有關要求進行自然生態狀況監測質量控制。
(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質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進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質量控制。
六、數據報送和報告編制
(一)數據報送
報送內容:所監測村莊的環境空氣質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監測數據,以及所有監測縣域的地表水水質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數據。村莊層次數據包括村莊基本信息、空氣質量、飲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質、土壤環境質量、農產品質量等監測數據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數據(附表1、附表3~7)。縣域層次數據包括地表水(河流和湖庫)監測點位信息、水質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數據等(附表2、附表8和附表9)。
各縣區每季度按照規定時間收集行政區內各縣域數據,經過三級審核無誤后,通過execel表報送至南寧市環境監測站生態監測科郵箱ynfz2008@126.com,報送模板見附件1。其中:
第一季度數據上報時間為3月5日前,上報內容為村莊基本信息、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飲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縣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庫)監測點位信息及水質監測數據(附表1~5、附表8);
第二季度數據上報時間為6月5日前,上報內容為村莊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飲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數據、縣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庫)水質監測數據(附表3~5、附表7~8);
第三季度數據上報時間為9月5日前,上報內容為村莊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飲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縣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庫)水質監測數據(附表3~5、附表8);
第四季度上報時間為11月20日前,上報內容為村莊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飲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農產品質量監測數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數據、縣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庫)水質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數據(附表3~10)。
(二)報告編制
要求開展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的縣區編制行政區年度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報告的(電子版和打印版)上報限期為12月10日前。報告內容應包含縣域和村莊自然、社會、經濟、人口等基本狀況,年度監測結果、不同要素環境質量狀況及年際變化、原因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建議等基本內容。參考提綱如下:
1摘要
2監測概況
2.1縣域和村莊基本情況
2.2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3監測與評價結果
3.1環境質量狀況
3.1.1村莊環境空氣質量狀況
3.1.2村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3.1.3村莊土壤及農產品質量狀況
3.1.4“以獎促治”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
3.1.5縣域地表水水質狀況
3.2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4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
5年際變化、原因分析
6主要結論
7問題和建議
七、工作方案
(一)職責分工
農村環境質量監測為地方事權,縣(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開展行政區內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并保障監測經費,按要求完成村莊環境空氣質量、飲用水水質、土壤(農產品)環境質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以及縣域地表水水質監測任務和年度監測報告。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和指導轄區內各縣(區)開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收集、審核、匯總行政區農村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并及時上報,編寫年度《行政區農村環境質量報告》。
(二)通報制度
南寧市環保局每季度按時間規定統計工作完成情況,對于不按要求上報、遲報、未完成或者完成不全的縣(區)進行通報,并抄送當地政府。對于受通報的縣(區),需編寫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以正式文件加蓋公章上報南寧市環保局。市環保局統計并編寫本市總體通報情況加蓋公章,掃描電子件發至自治區環保廳監測處郵箱gxhbjcch@163.com,并抄報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生態室郵箱gxsts@126.com。對于兩次受通報的縣(區),將由南寧市環保局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對有關縣區局領導進行問責。
(三)工作檢查
為確保農村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及信息具有科學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穩步提升全市農村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水平,促進農村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化,每年度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科組織專家組對各縣區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年度方案和任務分工、農村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建設情況、經費落實情況;去年監測報告、資料歸檔情況、監測過程的原始記錄、實驗室質控的規范性、監測數據的準確性以及質控總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