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公告,公布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在公告中指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驗收。
《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需要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暫行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的9種情形,包括未按環評審批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等。
《暫行辦法》還規定,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實施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未按時完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談、綜合督查等方式督促其抓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