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10時,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安排,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江西、河南、廣西、云南、寧夏等8省區通過各自政府網站,同步公開第一批中央環保督察相關問責情況。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8省區此次共問責1140人,其中廳級干部130人(正廳級干部24人),處級干部504人(正處級干部248人)。問責過程注重追究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尤其強化了領導責任。
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副主任劉長根表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制度安排,嚴格責任追究是環境保護督察的內在要求。
截至目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已完成31個省區市的全覆蓋。劉長根透露,第二、第三和第四批中央環保督察的相關問責情況,各地也將陸續對外公布。
依紀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第一批8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16年7月至8月組織對上述8省區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并于當年11月完成督察反饋,同步移交100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要求地方進一步核實情況,嚴肅問責。
統計數據顯示,8省區被問責人員中,通報20人,誡勉320人,責令公開道歉1人,組織處理18人(次),黨紀處分178人,政紀處分584人,移送司法機關12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9人,批評教育9人,停職檢查1人。被問責的廳級干部中,誡勉46人,黨紀處分40人,行政處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介紹,在8省區被問責人員中,地方黨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666人,國有企業49人,其他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基層工作人員80人。在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中,環保193人,水利81人,國土75人,林業63人,工信59人,住建51人,城管38人,發改31人,農業9人,公安9人,交通6人,安監4人,國資委3人,旅游2人,市場監管等部門42人。
“被問責人員基本涵蓋了環境保護的相關方面,體現了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的要求。”劉長根說。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對于被問責的人員,8省區均依紀、依法、依規,嚴格審核流程,嚴肅問責。
內蒙古自治區在通報中央環保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時介紹,收到中央環保督察組移交的問題清單后,自治區成立了以黨委書記李紀恒為組長、自治區主席布小林為第一副組長的領導小組,下設案件查辦組、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牽頭,成立17個核查組、15個審查組和11個審理組,全面開展初步核查,嚴格立案審查,依紀依法審理。最終經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124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問責。
黑龍江由省紀委監察廳統一組織實施,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采取分級調查、統一審核、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開展責任追究。除對170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外,還責令哈爾濱市政府、省農墾總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河南省在核查問責過程中,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問責、終身追責,堅持處理關鍵少數、警示面上多人,依紀依規,精準問責。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相關規定,對涉及13個省轄市、4個省直部門、3個中央駐豫單位的227人進行問責。
河南省委、省政府在問責情況中稱,“本次問責是近年來河南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問責力度最大、問責人數最多、問責影響最為深刻的一次。”
云南省委書記陳豪表示,“追責一定要體現嚴肅性和警示作用,當前特別要防止失之于寬、松、軟。”
江蘇省對137名責任人進行了問責。江蘇省委、省政府在問責情況中表示,“教訓極其深刻”,各級領導干部要引以為鑒,真正從思想深處警醒起來,以如履薄冰的危機感、如坐針氈的緊迫感、重如泰山的責任感,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氣力做好環境保護。“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管發展的必須管環保,管業務的必須管治污。”
企業惹禍致官員被問責
根據8省區公布的問責情況,一些企業環保意識淡薄、治污不力,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最終導致相關部門的官員被問責。
2004年,“引黃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業封閉自備井,使用引入的黃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復要求改用黃河水,繼續違規使用地下水進行生產;烏拉特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運行,批復生產水源為再生水,但到2016年3月一直違規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臨河熱電廠違規取用地下水2272萬立方米。
呼和浩特市水務局、巴彥淖爾市水務局未按規定對企業違規取用地下水問題督促整改,自治區水利廳水政監察總隊監管不力。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給予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建平(時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河套灌區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張三紅(時任巴彥淖爾市水務局局長)、內蒙古水政監察總隊原總隊長王進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內蒙古水政監察總隊副總隊長等6人行政警告處分。
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億豐城市煤氣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爐,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運,至今未通過環保驗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運,至今未取得環保審批手續。牡丹江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嚴格落實“大氣十條”相關要求,未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項目及時進行淘汰或關閉,企業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
黑龍江省委、省政府對8名責任人嚴肅問責:給予時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長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協副主席兼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趙中三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萬禹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馬玉國、副調研員張志鋼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牡丹江市環保局局長劉仁軍、牡丹江市工信委產業政策科原科長崔敏、副科長唐曉民行政記過處分。
江蘇省徐州市、鹽城市部分鋼鐵新增產能項目屬于違規建設項目。徐州市經信委在徐州鐵礦集團鑄業有限公司煉鐵項目備案過程中嚴重失職,違規備案新增煉鐵產能項目;市發改委在寧鋒鋼鐵有限公司煉鋼項目備案過程中未進行監督檢查,放任企業違規建設新增鋼鐵項目。鹽城市政府在違規在建項目清理和違規建成項目申請備案中,存在瞞報和虛報等問題。
江蘇省委、省政府給予徐州市副市長趙立群(時任新沂市市委書記)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倪峰(時任鹽城市市委黨委、大豐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國家級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郭玉生(時任鹽城市發改委主任)行政記過處分。其他人員也受到相應處理。
江西晨鳴紙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環評批復文件的情況下,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違規建成二期項目,南昌市政府、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失職失責。江西省委、省政府給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南昌市政府秘書長吳長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書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萬賢賽等4人行政警告處分。
在河南省洛陽市,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間,洛陽市義安電力公司、萬基控股發電公司和香江萬基鋁業公司等3家企業未按規定完成治理任務,拒不執行洛陽市、新安縣環保部門停產整治決定,環保部門報告后,洛陽市政府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導致上述3家企業長期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河南省委、省政府給予洛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侯占國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新安縣委書記王玉峰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新安縣委副書記、縣長郅書安行政記過處分。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陸良縣三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違規為云南陸良龍海化工有限公司、陸良縣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陸良樂事達工貿有限公司的5條淘汰類生產線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意見。云南省責令三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分別向當地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許云(已退休)誡勉談話,給予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材料工業處處長王宜國行政記大過處分,其他相關人員也分別受到處分。
保護區監管不力牽扯大批官員
因自然保護區監管不力而被問責的官員,在此次問責名單中占了較大比例,反映出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仍待加強。
寧夏回族自治區在通報中稱,2013年以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石嘴山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賀蘭山保護區管理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把關不嚴,監管失職失責,違規為位于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工礦企業辦理采礦權延續、新設手續、林業用地審批等事項,致使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問題突出,生態破壞嚴重。
寧夏回族自治區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張黎(副廳級)、礦產資源管理處處長呂世民等8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潘明生等6人行政記過處分,其他相關人員也分別受到處分。
寧夏中衛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曾廣受社會各界關注。中央環保督察組發現,中衛市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對環保組織領導不力,對中衛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問題整改不到位,中衛市環保局、水務局、發改委對相關工作缺乏科學論證,違規越權審批,對環保項目建設進度督促不力。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區政府給予中衛市副市長、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張雋華(副廳級),中衛市副市長王偉(副廳級),中衛市水務局局長李學明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中衛市環保局黨組書記、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周新業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其他相關人員也分別受到處分。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通報的問責情況中,5個典型案例中有3個是自然保護區不力的問題。2010年7月,合浦縣政府違規審批,同意合浦縣沙田鎮新港綜合發展有限公司占用廣西山口國家級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55.87公頃,用于建設沙田碼頭倉儲、物流項目,并砍伐保護區紅樹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區林業廳在審核項目占用林地過程中把關不嚴,審核批準砍伐紅樹林,造成保護區內22.5公頃紅樹林被砍伐;自治區、市、縣海洋、國土等部門監管不力,導致新港綜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準在沙田碼頭倉儲、物流項目進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銷售,堆積海砂過程中掩埋紅樹林,對紅樹林生長環境造成破壞。
廣西壯族自治區給予林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韋純良,合浦縣原縣長蔣達,北海市海洋局調研員羅星烈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其他相關人員也分別受到處分。
此外,因違規調整茅尾海紅樹林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問題、恭城縣海洋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采礦污染環境問題,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區政府給予自治區政協常委、自治區農墾局副局長金大剛(時任欽州市副市長)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副廳長粟定成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田鳳鳴黨內警告處分,對自治區林業廳原副廳長韋純良進行誡勉談話。其他相關人員也分別受到處分。
內蒙古烏梁素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在烏梁素海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自治區級)西海岸開挖魚塘5000畝,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烏拉特前旗環保局未按規定進行有效監督,對違規開工建設行為未予以制止。
內蒙古自治區委、區政府給予巴彥淖爾市副市長、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局長邱進寶記大過處分并免去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局長職務,給予巴彥淖爾市林業局副局長、烏拉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岳繼雄記大過處分并免去烏拉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職務,給予內蒙古烏梁素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王瑞強記大過處分,給予烏拉特前旗環保局副局長等2人行政警告處分。
2016年11月12日,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查組督察內蒙古自治區情況反饋會現場。攝影/章軻
2016年11月15日,中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河南省情況反饋會現場。攝影/章軻
2012年5月,第一財經記者在內蒙古巴彥淖爾市采訪時看到,烏梁素海水面大量黃苔滋生,水體已受到嚴重污染。攝影/章軻
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攝影/章軻
航拍寧夏銀川周邊的石化企業。攝影/章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