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17年)(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昨日發布,與2015年第70號公告,該意見稿共有八處大修改,每一處修改都釋放了哪些信息?一起來看!
一、“適用范圍”內容探討
《進口廢物管理目錄》(2017年)中,將來自生活源的廢塑料(8個品種)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規定,工業來源廢塑料,是指在塑料生產及塑料制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熱塑性下腳料、邊角料和殘次品。
提問
如何區分工業源和生活源?
我們對生活源的理解是,如果是生活來源、沒有經過加工處理、不能達到標準的廢塑料,不允許進口;如果生活源的廢塑料經過工業化處理,加工清洗干凈,達到標準,理應允許進口。
二、“申請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中的變化
01
1. “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2015)”直接改為“申請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2017)”。
2. 落實《禁廢方案》中“完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制度,取消貿易單位代理進口”的工作要求,刪除了《管理規定(2015年)》中有關委托代理進口的相關內容,明確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新增條件(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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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刪除《管理規定(2015年)》申請進口廢物企業應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的要求等。
4.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45號),取消《管理規定(2015年)》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應當位于出口加工區內,或者已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的相關要求。
5. 從2018年起,進口廢物原料不再為“雙抬頭”,國內的加工利用單位與進口的國內收貨人必須保持一致,即“單抬頭”。
02
1. 為貫徹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程序,環保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發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2. 現在,排污許可證已成為申請固廢進口許可證的必須條件之一,加工利用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如果因此受到行政處罰,也會影響許可證的申請。
3. “未批先建”新增為一年內的違法行政處罰項目,如果有將影響許可證的發放。
03
刪除《管理規定(2015年)》第九條要求。“圈區管理”至此不再成為重點。
“圈區管理”使得目前國內眾多中小再生資源加工企業存在的管理粗放、經營規模小、布局分散、加工品種單一等問題得到解決,同時通過資源的整合,建立起一批能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再生資源工業區,可提高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整體競爭力。
但是,國內園區普遍存在收費太高的問題,客觀上阻礙了中小企業和小作坊拆解戶等入駐園區。推進“圈區管理”需要綜合整治,對外應繼續嚴厲打擊走私,對內適當降低園區租金,完善園區服務。
三、“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中的變化
04
1. 從現在起,不論是首次申請,還是多次申請,都要提交“環境保護報告”。
2. 刪除《管理規定(2015年)》中近3年內領取過相同品種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單位可免予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有關內容。
3. 省級環保部門不再在填寫初步審核意見表,直接將所有材料報送至環境保護部。
05
1. 征求意見稿中的這一點,應是重中之重。《禁廢方案》中規定,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逐步有序大幅減少固體廢物進口種類和數量。
2. 將《管理規定(2015年)》中“統一郵寄”改為“按季度分批郵寄”。進一步控制固體廢物的進口數量與速度。
四、“變更、遺失處理”中的變化
06
1. 刪除《管理規定(2015年)》中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延期事項。
2. 自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同時,不再受理當年固體廢物進口申請。 企業一定要注意申請時間,以免耽誤最佳時機。
07
1. 征求意見稿中,在《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申請表》中增加企業守法情況的信息內容。
2. 結合七月份的“專項整頓”,企業一定要注意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事項,否則將影響許可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