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指導全國各地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了《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
從行業態勢看,第三方治理企業熱情較高,但由于一些地區政策法規滯后,體制機制不完善,排污企業反應冷熱不一,選擇第三方治理過程中還存在一定問題。
責任不明晰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責任界定不清,易導致忽視責任義務、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甚至相互勾結的現象。
一些地方政府職能定位不清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觀念轉變和職能轉變較慢,找不準在推進第三方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第三方服務市場環境有一定缺失
政府和企業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約、毀約現象屢見不鮮,在項目招標中暗箱操作、低價中標,民資企業參與難度大,服務質量差等問題較為突出。
行業不規范
第三方治理企業目前技術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市場契約精神缺乏,易導致惡意競爭、弄虛作假、違約失信和違法牟利等行為,影響到環境治理成效。
行業信息缺失
目前缺乏對第三方治理行業的引導及信息的整合應用和公開,導致排污單位在選擇第三方進行污染治理時,難以獲取完整、準確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信息。
未建立完善合理的價格機制和制度規則
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依賴財政補貼等傳統手段,忽視市場手段;對于環境服務環境的效果評估等規則較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實施。
針對上述問題,本次《實施意見》以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推動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有機結合的污染治理新機制的總體思路和目標制訂。
此次《實施意見》有很多創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意見》提出,排污者承擔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污染治理,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另外,《意見》特別提出,在環境污染治理公共設施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領域,政府作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時,因排污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導致環境污染,政府可依據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排污單位追責。
2.注重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堅持政策激勵和制約機制并重,加強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導。對此,《意見》提出,首先,應鼓勵綠色金融創新,一是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三是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探索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其次,以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為重點,積極開展試點示范,有針對性的遴選潛在項目,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儲備庫,納入相關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選第三方治理領域典型案例,編制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幫助和引導排污企業開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3.進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創新
發揮政府和企業的雙重作用,建立與實際情況和需要緊密結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確政府和市場、企業各自的定位和職責。
4.創新第三方治理機制和實施方式
目前各地對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種類型的實踐,第三方治理已經向綜合服務、深層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發展。《意見》提出在京津冀、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以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為突破口,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對區內企業污水、固體廢棄物等進行一體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以多種形式實踐第三方治理模式。
5.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
《意見》提出,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對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法追責。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體曝光力度。
同時,《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臺公開相關污染治理信息。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