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經過審議,確定了流域生態、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以及城鎮污泥處置、工業廢水治理等多項修改要點。“十三五”期間的水環境管理框架進一步調整,水質監測和環境違法犯罪處罰力度都將進一步增強。
一、事件概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要點涉及流域生態、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和城鎮污泥處置、工業廢水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預防、飲用水安全保障、期限治理和監測數據真實性、環境違法處罰力度等方面,緊扣當下,污染防治力度加大。
二、分析與判斷
十三五水環境管理框架重構,著力構建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環保管理新制度
十三五前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保竣工驗收”“排污申報”等8項制度,互相獨立且分散,缺乏核心的政策和系統性的設計。十三五水環境保護的核心之一,就是構筑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自主排污模式,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作為我國點源排放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制度。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是緊跟十三五環保總體構建思路,取消了環保竣工驗收,將水污染防治設施是否符合經批準或備案的環評文件要求作為排污單位領取排污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并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監督監察、信息公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點源管理相關制度相融合,將許可制度與前置審批、過程監管、違規處罰等相銜接,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一證式”許可,改善政府環境審批效能,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
責任考核對象明晰,河長制正式寫入水法
①修改版新增河長制內容,這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的一項制度創新,著力解決環境治理權力分散、力量不集中等問題,河長制實施過程中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也將納入對其考核當中,看好實踐效果;
②新增水環境保護的聯合協調機制,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實現對河長制的支持和補充;
③針對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增加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預警、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等規定,相比修改前法律更加強調前端預防和保護。
重視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城鎮污泥處置
①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處于薄弱環節。對此,修改版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針對農村突出的面源污染問題,修改版新增規定,要求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對于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要求縣、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②污泥作為污水處理廠和污水處理的必然產物,未經恰當處理進入環境后,極易二次污染,然而我國污泥處置并未受到足夠重視。對此,修改版新增規定,要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加強工業廢水治理,嚴防地下水污染
①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常含有多種有毒物,處理難度大,修改版高度重視,要求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對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工業集聚區要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②對于地下水污染,修改版強調嚴防,要求相關主體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嚴防地下水污染。
強調飲用水源保障,發展聯網供水、規模集中供水
修改版從多方面加強飲用水的管理,且對之前關注較少的農村做出了專門規定:
①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區域聯網供水;
②農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
③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
側重結果導向,新增限期達標、監測數據真實性相關規定
修改版對水污染防治側重結果導向,新增規定要求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且相關達標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這一要求將有力促進相關治理措施的落實。同時,在監測數據上強調真實性:
①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要及時進行調查;
②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加大處罰力度,拒不改正實行按日連續處罰
整體上,修改版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處罰力度和范圍,罰款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產關閉。其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復查時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三、總結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版的頒布出臺,為2015年出臺的《水污染防治計劃條例》提供了上位法的支持,并與《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等規定做到了前后一致,利于十三五打好水生態攻堅戰。
目前我國重點流域水環境狀況仍需改善,水環境狀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依然突出,與社會公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十三五水環境治理任重道遠。《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版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既著眼長遠滿足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又立足當前著力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水生態環境短板。
通過修法為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修訂版在范圍和力度上進行了擴展和加深。范圍上,增加對流域生態、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和城鎮污泥處置、工業廢水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預防、飲用水安全保障相關規定;力度上,側重結果導向,增加期限治理和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性相關規定。業界認為,整體上水污染防治措施力度將加強,且措施落實和執行將更加規范;局部上流域治理、農業農村水污染治理、工業污水治理、城鎮污泥處置等領域將迎來高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