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財政廳印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鄉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以及城市公共停車場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鄉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活垃圾處理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公共停車場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建城[2017]2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財政局,福州市城管委、規劃局,泉州市公用事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財政金融局:
為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政發明電[2016]3號)文件要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PPP模式參與我省公共服務領域,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制定了《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鄉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活垃圾處理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公共停車場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鄉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
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精準施策,吸引社會資本通過PPP模式參與投資鄉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標任務
圍繞“到2020年所有鄉鎮和70%村莊實現污水處理”的任務要求,以設區市或縣(市、區)為單位,將轄區內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污泥處理以及村莊集中式處理項目、流域綜合治理項目整合組成一個或若干個工程包項目,采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實行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新建項目要“強制”應用PPP模式,2017年一季度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都要推出2個以上工程包,年底前落地率應達到50%以上。
二、實施要求
(一)編制方案。以設區市或縣級為單位編制區域內村鎮污水處理PPP工程包實方案,將分散的同類項目或關聯項目組合打包,整合新建項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項目、非營利項目和營利項目以及跨行業的關聯項目,實行規模經營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設運營管理,提高項目盈利能力。
新建、改擴建的工程包項目,依據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編制實施方案。已完成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的,可作為編制實施方案的依據;涉及存量項目的,還應依據項目的歷史資料和資產評估資料等。社會資本可以先期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相關工作,提交項目所在地政府作為項目實施建議。
實施方案可委托有一定業績能力和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實施方案應主要包括技術、商務、組織實施等方面以及各子項目建設內容(包括規模、污水排放標準、管網長度、工藝技術路線等)、投資和運營費用測算,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監管框架和采購方式等內容。當地政府應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充分論證,確保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項目財務的可持續性,實施方案必須經項目所屬地政府批準。
(二)實施方式。在明確發展規劃、項目邊界條件和調整機制等要素條件基礎上,PPP工程包采取整體招標、整體簽約、整體設計、分期實施。結合項目特點,可靈活采用或組合采用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或“委托運營”(OM)等模式進行合作。合作期為10-30年。
(三)規范運作。投標文件必須包括項目公司組建方案,投資企業中標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投標文件中項目公司組建方案在當地成立項目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與項目公司簽署《PPP項目合同》。項目公司負責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維護。項目公司必須由中標企業足額出資,不得變更股權。PPP合同正式簽訂前,項目公司必須提交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合同和章程,地方政府必須核驗其是否與投標文件中項目公司組建方案載明的投資主體一致。在特許經營期限內,項目公司一般不得轉讓股權,確需轉讓的應經地方政府同意,并至少達到8年以上特許經營期限,股權受讓方在財務狀況、業績及專業技術力量等方面的資格均應優于轉讓方在投標時的相應資格條件;未經同意擅自變更項目公司股權的,地方政府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終止并收回特許經營權。
(四)履約管理。合同雙方要認真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條款,對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增加的合理成本,應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符合PPP合同約定的要及時調價,并按時支付費用。要加強污水處理項目運行監管,對因投資運營企業原因導致污水處理不達標、運行不規范的,地方政府應責令整改,并按合同約定予以扣減運營費用,項目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堅決予以終止合同,并按相關規定及合同辦理解約和移交手續。
(五)投資回報。社會資本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等收回投資并獲得合理回報。社會資本投入資本金內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過10%測算,結合行業特點和利率水平進行適當調整,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當稅收政策、排放標準調整等客觀因素造成污水處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計超過5%時,可按合同約定對運營費用進行調整。政府付費項目,政府的支出責任納入同級或分級財政的中長期預算規劃。市、縣級組織實施機構統一與社會資本簽訂合同并支付運營費用,運營費用需由各縣、鄉鎮分級承擔的,市、縣級財政部門按財政管理體制進行上下結算。使用者付費項目,應約定價格形成、動態調整機制和補償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創新管理、創新技術,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項目成本,提高項目投資回報水平。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各地可按規定收取城鎮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
(六)建設標準。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出臺的《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2010)規定執行。污水處理廠檢測儀表,應根據工藝要求,按簡單適用的原則配置,一般只包括液位計和流量計,可不設巴氏計量槽。同時結合我省污水處理環保監督要求,設計規模小于3000噸/日的村鎮污水處理廠可不設置水質在線檢測儀表。
(七)排放標準。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要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2010)。規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O立方米瑁/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鄉鎮污水處理廠應選用具有除磷脫氨功能的污水二級處理工藝,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二級標準;規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鄉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三級排放標準;對排放水體有特殊要求的,按環評要求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項目用地。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PPP項目公司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以劃撥方式向PPP項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各級政府不得以企業所有制形式等原因阻礙相關用地程序審批。
(二)實行專項補助。采用PPP模式的工程包項目,省級專項資金補助上浮lO%。省級預算內投資對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每新增l萬噸/日處理污水能力的,補助標準從400萬元提高至440萬元,其他縣(市、區)從lOO-150萬提高至220萬,同時按照新增處理能力計算,補助金額低于100萬的項目按照110萬元給予補助。對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運營采用各自獨立的運營績效考核指標和付費模式。對采用廠網一體化運營的PPP工程包項目,根據項目達標處理的污水處理量給予運營專項補助上浮20%,從省級宜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補助時限截止2020年。支持加快前期工作,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規模,省級財政對縣(市、區)PPP工程包安排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前期經費補助,并在項目實施方案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錄入財政信息平臺后下達。示范項目獎補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PPP工程包項目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政策。
(三)提供融資增信。對民營資本投資占股超過50%的PPP工程包項目,福建省PPP引導基金通過股權、債權或股債結合方式對項目提供優先支持,債權投資資金成本不超過市場同期融資成本。符合國開行、農發行的專項建設基金支持范圍的,各地政府要積極協助爭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發行企業債券用于PPP工程包項目建設的,按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給予發債企業1%的貼息,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和項目所在地財政各承擔50%,省級財政分擔部分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各承擔50%。對重點領域PPP工程包項目,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合理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對符合條件的工程子項目先行審核放貸。在自主決策、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機構開展收益權質押融資和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為PPP項目提供多種融資支持。
允許投資企業用項目預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地方政府可采取相應增信措施或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四)整合政府資金。發揮公共財政的統籌作用,各級政府征收的排污費、重點流域生態牢補償資金以及各部門的涉農環境治理資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
四、工作機制
(一)組織協調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工程包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一包一策”的要求,組建推進工作班子,確定一名分管領導掛鉤,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部門協同。地方政府明確的村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為工程包項目的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依法依規選擇社會資本。涉及各子項目的協調事項,工程包掛鉤領導和實施機構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全程服務,推進工程包項目實施。
各地要明確污水處理PPP工程包牽頭責任部門,明確擬推出的PPP工程包項目及實施機構,于2017年1月底上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將按要求對PPP工程包實施進度開展督導。
(二)優化審批機制。建立PPP工程包項目“綠色通道”,實行“一口受理、同步審查、告知承諾、容缺審批’’的并聯審查審批機制。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放在審批后、開工前完成。工程包內的項目可實行一并報批、一并審批,可將土地使用權的供應工作與PPP項目招投標同步進行。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根據當地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規定,相關部門應明確項造價審核認定辦法、工作變更處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竣工決算辦法,保障社會資本和政府雙方的合法利益。設計規模小于3000噸/日的鄉鎮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免于辦理工圖審查。村污水處理設建筑面積(不含構筑物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公平競爭機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選取合適的采購方式。合理設置項目的資格條件,做好資格審查和市場測試,按法定程序公平擇優確定社會資本,確保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購條件對潛在合作方實行差別化待遇或歧視性待遇,著力激發和促進民間投資。對不同時具備投資能力、建設資質和運營能力的社會資本,鼓勵其組建聯合體參與競爭。鼓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民營資本,對已在省內投資運營城市、村鎮污水處理的社會資本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社會資本方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依法可以不再進行二次采購。禁止中標(成交)的社會資本方和項目公司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相關部門要強化對PPP項目采購的全過程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采購爭議和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項目采購公開、公平、公正。
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活垃圾處理PPP工程包的實施方案
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吸引社會資本通過PPP模式參與投資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十三五”規劃》和《福建省農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閩政辦[2016]122號)要求,以設區市或縣(市、區)為單位,將轄區內的城鄉環衛清掃保潔、中轉運輸、終端處理以及市政公用領域等項目整合組成一個或若干個工程包項目,或與其他優質收益性項目捆綁打包,采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合作。新建項目要“強制”應用PPP模式。鼓勵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2017年一季度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都要推出2個以上工程包,年底前落地率應達到50%以上。
二、實施要求
(一)編制方案。以設區市或縣級為單位編制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PPP工程包,將分散的同類項目或關聯項目組合打包,整合新建項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項目、非營利項目和營利項目以及跨行業的關聯項目,實行規模經營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設運營管理,提高項目盈利能力。整體規劃的項目,可在明確發展規劃、項目邊界條件和調整機制等要素條件后,整體招標、整體簽約、整體設計、分期實施。結合項目特點,可靈活采用或組合采用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或“委托運營”(OM)等模式進行合作。合作期為10-30年。
新建、改擴建的工程包項目,依據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編制實施方案。已完成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的,可作為編制實施方案的依據;涉及存量項目的,還應依據項目的歷史資料和資產評估資料等。社會資本可以先期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相關工作,提交項目所在地政府作為項目實施建議。實施方案應包括各子項目建設內容、產出說明、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監管框架和采購方式等內容。
(二)投資回報。社會資本主要依靠垃圾處理費和垃圾綜合利用等獲得回報,不足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按規定實行收費制度,鄉村生活垃圾處理可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收取垃圾處理費。省級安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對建設運行管理好的市縣予以獎勵。政府對垃圾處理的支出納入同級或分級財政的中長期預算規劃。
社會資本投入資本金內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過lO%測算,結合行業特點和利率水平進行適當調整,通過競爭方式確定,市、縣級組織實施機構統一與社會資本簽訂合同并支付運營費用,運營費用需由各縣、鄉鎮分級承擔的,市、縣級財政部門按財政管理體制進行上下結算。使用者付費項目,應約定價格形成、動態調整機制和補償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創新管理、創新技術,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項目成本,提高項目投資回報水平。
(三)規范運作。投標文件必須包括項目公司組建方案,投資企業中標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投標文件中項目公司組建方案在當地成立項目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與項目公司簽署《PPP項目合同》。項目公司負責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維護。項目公司必須由中標企業足額出資,不得變更股權。PPP合同正式簽訂前,項目公司必須提交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合同和章程,地方政府必須核驗其是否與投標文件中項目公司組建方案載明的投資主體一致。在特許經營期限內,項目公司一般不得轉讓股權,確需轉讓的應經地方政府同意,并至少達到8年以上特許經營期限,股權受讓方在財務狀況、業績及專業技術力量等方面的資格均應優于轉讓方在投標時的相應資格條件;未經同意擅自變更項目公司股權的,地方政府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終止并收回特許經營權。
(四)履約管理。合同雙方要認真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條款,對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增加的合理成本,應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符合PPP合同約定的要及時調價,并按時支付費用。要加強垃圾處理項目運行監管,對因投資運營企業原因導致垃圾處理不達標、運行不規范的,地方政府應責令整改,并按合同予以扣減運營費用,項目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堅決予以終止合同,并按相關規定及合同辦理解約手續。
(五)建設標準。采用焚燒工藝的垃圾處理設施應嚴格執行《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建標[2001]213號)等國家規定標準。結合我省縣級地區的實際情況,原則上采用垃圾焚燒處理的項目,處理規模應不少于300噸/天,鼓勵臨近縣市區域聯建垃圾處理設施,要求新建項目在設計時需統籌考慮滲濾液處置、飛灰填埋處理設施等配套設施。
(六)產出標準。垃圾處理設施的排放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檢測監管及考核評價標準》(DBJ/T13-93-2010>和《福建省生活垃圾衛生填進場運行維護及考核評價標準》(DBJ/T13-139-2011)等國家或地方強制規定。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項目用地。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PPP項目公司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劃撥方
(二)實行專項補助。采用PPP模式的工程包項目,省級專項資金補助上浮lO%。省級預算內投資對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新增日焚燒處理垃圾每百噸440萬元,其他市、縣220萬,同時按照新增處理能力計算補助金額低于110萬的項目按照110萬元給予補助。省級財政繼續安排鄉鎮生活垃圾轉運系統建設“以獎代補”資金,補助標準按照原有補助標準上浮10%。對以縣(市、區)域為單元,實施農村垃圾治理(含陽光垃圾堆肥房建設運行管理)的PPP工程包項目,根據打捆村莊數量,超過(含)50各行政村的給以每個行政村村民每人每年補助標準上浮20%,從省級宜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補助時限截止2020年。支持加快前期工作,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規模,省級財政對縣(市、區)PPP工程包安排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前期經費補助,并在項目實施方案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錄入財政信息平臺后下達。示范項目獎補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PPP工程包項目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政策。
(三)提供融資增信。對民營資本投資占股超過50%的PPP工程包項目,福建省PPP引導基金通過股權、債權或股債結合方式對項目提供優先支持,債權投資資金成本不超過市場同期融資成本。符合國開行、農發行的專項建設基金支持范圍的,各地政府要積極協助爭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發行企業債券用于PPP工程包項目建設的,按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給予發債企業1%的貼息,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和項目所在地財政各承擔50%,省級財政分擔部分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各承擔50%。對重點領域PPP工程包項目,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合理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對符合條件的工程子項目先行審核放貸。在自主決策、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機構開展收益權質押融資和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為PPP項目提供多種融資支持。
允許投資企業用項目預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用于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地方政府可采取相應增信措施或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四、工作機制
(一)組織協調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工程包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一包一策”的要求,組建推進工作班子,確定一名分管領導掛鉤,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部門協同。地方政府明確的生活垃圾處理主管部門為工程包項目的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依法依規選擇社會資本。
涉及各子項目的協調事項,工程包掛鉤領導和實施機構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全程服務,推進工程包項目實施。
各地要明確垃圾處理PPP工程包牽頭責任部門,明確擬推出的PPP工程包項目及實施機構,于2017年1月底前上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將按要求對PPP工程包實施進度開展督導。
(二)項目審批機制。建立PPP工程包項目“綠色通道”,實行“一口受理、同步審查、告知承諾、信息共享”的并聯審查審批機制。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放在審批后、開工前完成。工程包內的項目可實行一并報批、一并審批,可將土地使用權的供應工作與PPP項目招投標同步進行。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對完全采用使用者付費,沒有財政支出或資源補償的項目,各地可簡化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提高項目審批進度。根據當地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規定,相關部門應明確項造價審核認定辦法、工作變更處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竣工決算辦法,保障社會資本和政府雙方的合法利益。未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需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
公平競爭機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選取合適的采購方式。合理設置項目的資格條件,做好資格審查和市場測試,按法定程序公平擇優確定社會資本,確保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購條件對潛在合作方實行差別化待遇或歧視性待遇,著力激發和促進民間投資。對不同時具備投資能力、建設資質和運營能力的社會資本,鼓勵其組建聯合體參與競爭。鼓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民營資本,對已在省內投資運營城市、村鎮垃圾處理的社會資本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社會資本方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依法可以不再進行二次采購。禁止中標(成交)的社會資本方和項目公司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相關部門要強化對PPP項目采購的全過程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采購爭議和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項目采購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