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任務的實現,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內容分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產出和效益等三個方面,共涉及3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其中,產出和效益主要評價年度績效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是評價工作的重點。評價工作的主要依據包括《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實施方案等。績效評價最終的結果量化為百分制綜合評分,按分數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辦法》明確了水污染防治專項工作程序,強調資金與目標任務的匹配性。根據《辦法》,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應提前組織編制和報送水污染防治年度績效目標申報表、年度實施方案及項目清單,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年度各省績效評價結果等下達資金及任務,再由省級部門根據中央專項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完善年度工作安排和組織實施。
《辦法》要求,水污染防治績效評價工作應分級實施,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要求及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由省級財政和環保部門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由兩部對各省上報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抽查等,并依此進行“獎優懲劣”。同時,對于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辦法》分別對資金管理及使用、年度實施方案與水污染防治中央儲備庫的銜接、項目建設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督促績效目標有效實現。
此外,《辦法》還要求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提高績效評價工作的效率等,并對績效評價工作中的信息公開制度、第三方參與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近期,各省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將根據《辦法》,開展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將根據相關結果對專項進展及成效等進行分析,優化專項管理,提高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實現。
編輯: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