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今日向媒體通報了各地環保部門2017年2月份執行《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并對1-2月份案件總數超過100件的山西、廣東、安徽、四川、福建、江蘇、浙江、山東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2月,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為1134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78件,占總案件的7%,罰款數額達10915.56萬元;查封、扣押案件498件,占44%;限產、停產案件242件,占21%;移送行政拘留238件,占21%;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78件,占7%。
與1月相比,適用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量上升50%;查封、扣押案件數量基本持平;限產、停產案件數量出現減少,下降24%;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17%,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50%。
1-2月份,全國五類案件總數為2233件。其中,按日計罰案件數132件,占案件總數的6%,罰款數額達19428.7萬元;查封、扣押案件963件,占43%;限產、停產案件564件,占25%;移送行政拘留案件442件,占20%;涉嫌環境犯罪案件132件,占6%。
與2016年1-2月相比,除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量基本持平外,其余案件都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增加。其中,按日計罰上升59%;查封、扣押案件上升200%;限產、停產案件上升339%;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上升210%;涉嫌環境犯罪案件132件,基本同去年持平。
附件1:2017年1-2月環保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區域分布表
附件2:
2017年2月環保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區域分布表
附件3:典型案例
案例1
鄭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案
一、案情簡介
2016年1月25日,鄭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鄭州頂津食品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污水處理站總排口中放置有一個藍色清水桶,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直接從該清水桶中取水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鄭自環限改〔2016〕第002號),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路恢復正常。2016年2月17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復查,清水桶已拆除,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二、處罰情況
針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鄭州市環保局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五項“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該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鄭環罰先告字〔2016〕7號)告知該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該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2016年3月18日,鄭州市環境保護局針對鄭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行為作出了罰款8萬元的處罰決定,于3月21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單位。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2016年5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馬寨分局對直接責任人張某下達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三、本案啟示
(一)在線監控企業對象
按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目的是隨時掌握企業的排污狀況,防止超標、偷排現象發生。因此《環境保護法》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要求實施行政拘留。在執法實踐中,在環保執法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各級環保部門要通過在線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加強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超標排污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故意違法行為。
(二)不同法律的處罰額度問題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對環境違法行為提出了嚴格的處罰措施。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已修訂,與新《環境保護法》相一致。如本案,如是大氣方面的案件,則應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而本案是水污染方面,僅能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尚未修訂,實施處罰時應注意法律的有效性。
(三)關于行政拘留問題
《環境保護法》明確了行政扣留的幾種情形,在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罰款處罰的同時,對直接責任人應當實施行政拘留。對環保部門而言,案件符合《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應當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拘留。
(四)關于違法行為發現問題
該案是現場檢查發現的,偶然性很大。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在線監控設備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遠程監控的作用,要重在異常數據分析監控,通過異常數據分析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檢查。對未裝自動在線監控的企業,在日常檢查的同時,要廣泛發揮12369等舉報方式,多渠道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案例2
青島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適用行政拘留移送案
一、案情簡介
2016年8月31日,即墨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正大有限公司進行夜查,發現廠外排污口有大量污水排出,水質渾濁,查看移動執法在線監測平臺,數據顯示該公司COD、氨氮正常,流量為零。執法人員由此懷疑該公司夜間偷排水污染物。即墨市環保局監測人員當即現場采取水樣,執法人員進入該公司污水處理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內規范化排污口沒有污水排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詳細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廢水從污水處理中間工序SBR池的檢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經監測,該公司外排廢水總氮濃度為126㎎/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650㎎/L、氨氮濃度為83.8㎎/L,均超過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的規定標準。
二、處罰情況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該公司將超標廢水從污水處理的中間工序SBR池的檢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且外排廢水均超過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規定排放標準。可以認定為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該行為屬于主觀故意。
(二)查處情況
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環境監管的方式排污,在《環境保護法》中屬于零容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即墨市環保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492060元,并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目前,該公司已按照要求改正了違法行為,并于2016年11月11日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執行完畢,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
三、案件啟示
(一)打破常規環境監管,加強環境執法力度。本案發現時間為夜間11時,企業利用深夜偷排超標生產廢水,通過檢修管繞過在線監測設備將超標生產廢水排入市政管網,逃避環境監管。如果按照常規,在工作時間進行檢查,是不會發現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的,這就需要我們環境執法人員,打破常規執法檢查模式,采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模式加強對排污單位監管,并開展環境監察、監測執法聯動,發現案情迅速取樣留證,展開調查。
(二)加強部門聯動,提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該案件的查處首先是環保部門主動作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轄區公安部門跟進,對違法者實施行政拘留,環保處罰與公安拘留雙管齊下,是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和有效震懾,起到了“打擊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環境執法人員能力和素質。面對新形勢,作為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執法理念、思路,提高執法水平,不斷加強現場執法中各項技能的培訓,熟練掌握現場環境執法基本要領,精通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熟悉執法文書制作和案件移送,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編輯: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