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引入社會資本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環保立法項目。詳情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7〕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努力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好法治服務和保障,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立法工作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堅決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堅持立法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以及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二、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把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作為重中之重
穩是主基調,穩是大局,在穩的前提下要在關鍵領域有所進取,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奮發有為,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保持戰略定力,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更好地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為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法治保障。從宏觀政策要穩、產業政策要準、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托底等方面,有針對性地做好立法工作。
深化關鍵領域的重點改革,將貫徹落實“十三五”規劃,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放管服”改革、國防和軍隊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文件或者規劃明確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項目,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抓緊出臺的立法項目,作為重中之重,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抓緊完成有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三、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注重聽取基層群眾、基層執法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進一步拓展調研渠道、豐富調研手段、創新調研方法,充分掌握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原因,搞清楚相關各方的利益訴求,統籌考慮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設計出能夠有效解決實際問題、盡可能兼顧各方利益訴求的制度規定。強調立法質量的同時,要兼顧效率,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的協調攻關,推動改革發展穩定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出臺。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法規草案,除商國務院法制辦同意,明確在上報后由國務院法制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國務院批準不公布征求意見的外,各部門應當在上報前將法律法規草案通過本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擬全面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四、認真組織實施立法計劃
起草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計劃的執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于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要文件或者規劃明確要求2017年完成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對于起草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深入研究、充分論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力爭達成共識;在向國務院上報立法項目送審稿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
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推進相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對于沒有列入立法計劃、正在研究的立法項目,要深入了解掌握實際情況,提出切實解決問題的辦法,國務院法制辦要積極支持配合。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2月27日
(本文有刪減)
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7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規劃、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務部起草),煙葉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船舶噸稅法(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工商總局起草),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強制醫療所條例(公安部起草),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宗教局起草),志愿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行政機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引入社會資本條例(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研究推進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以及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及公路管理、住房租賃市場、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適時提請國務院、中央軍委審議。
對于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項目,要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件)
1.為了進一步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提請審議專利法修訂草案(知識產權局起草)。
2.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3.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4.為了規范締約程序,使締結條約程序法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滿足我國大幅增長的對外締約實踐需要,制定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9件)
1.為了加強海上交通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環境與秩序,保護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提請審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2.為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制定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
3.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4.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5.為了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修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
6.為了進一步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
7.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修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
8.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修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部起草)。
9.為了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三)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公共圖書館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為了促進全民閱讀,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制定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
3.為了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信辦起草)。
(四)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完善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修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2.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五)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1件)
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六)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范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3.為了規范國家土地督察工作,強化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定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對于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計劃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
為了配合外交大局,為國際合作與交流提供法治保障,開展有關國際條約審核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此外,配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繼續審議民法總則、證券法(修訂)、測繪法(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訂)、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審議行政監察法(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土壤污染防治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基本醫療衛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來源:國務院
環境保護部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1998年,國務院以第253號令發布實施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實施,對貫徹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預防建設項目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隨著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我國環境保護形勢的日益嚴峻,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自身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亟待完善。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對《條例》進行修改,起草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 及其說明予以公布,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5月1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登錄環境保護部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mep.gov.cn),查詢征求意見稿有關內容,并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an.jun@mep.gov.cn
四、傳真方式:(010)66556430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環境保護部
2016年4月14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止、減少建設項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項目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布局和規模,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符合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依法開展的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總體要求。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第四條【“以新帶老”要求】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信息。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情況,以及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暢通參與和監督渠道,保障公眾的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基礎性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要求規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準入條件、審批原則,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環境監理、環境影響后評價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分級分類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在線管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實現網上申請、受理、審批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在線平臺上發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指南,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指南應當列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申請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審查條件等內容。
第九條【申請和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實行在線申請和受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設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5 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 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相關文件和需要調整的相關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選址(選線)、布局、規模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的;
(二)不符合相關規劃和依法開展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查意見要求的;
(三)位于被依法限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依法應當禁止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可以委托進行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承擔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獨立、科學開展技術評估工作,并對評估意見結論負責。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原則上不超過20 日,核設施及重特大項目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影響技術評估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及人員不得收取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環評審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 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 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其中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所在區域無環境容量或者環境質量不能達到標準且擬采取的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的;擬采取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不滿足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
(三)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與該項目有關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礎資料和數據失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不正確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要求的。
第十二條【登記表管理】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擬采取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在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線平臺上按規定格式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備案,接受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向社會公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真實性負責,并落實承諾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重大變動管理和重新復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的一項或多項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加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動內容實施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自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環評審批法律效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依法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資質管理】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審查制度。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嚴禁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接受委托和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三章環境保護“三同時”
第十六條【“三同時”總體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度報備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同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落實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同時施工】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項目的施工合同和計劃,保障其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并采取防止、減少施工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開展施工期間的環境監測。
第十九條【環境監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環境監理。承擔環境監理的機構應當依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監督施工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
環境監理機構發現設計單位未按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應當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發現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要求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環境監理機構應當編制環境監理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并對環境監理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的建設項目管理要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投產前向負有排污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污。申領程序按照排污許可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非排污許可的建設項目驗收】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竣工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
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經批準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未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落實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階段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修復的,或者存在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條【“三同時”階段環境監管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建設過程監管,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執行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選,開展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運營期間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應當做好環境保護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保障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編制運行情況監測和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運營期間環境監管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運營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管,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采取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建設項目以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二)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運行情況;
(三)對周邊環境影響的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
(四)建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五)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后評價】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投產使用三至五年內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產生長期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公路、管線、輸變電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報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核查。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未按要求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暫緩審批其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書(表)。
第四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二十六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公眾參與】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通過網站公開、基層組織公告欄公示、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工程基本情況、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擬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采納公眾提出的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的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根據公眾參與情況編制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括公眾參與的過程、內容、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的理由。
建設單位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本和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事項除外)。
第二十七條【開工前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開工日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等;
(二)建設項目工程主要內容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要求;
(三)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清單及其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施工期間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期間應當定期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進展情況;
(二)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施工期間的環境監測開展情況和監測結果。
第二十九條【建成投產使用前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的主要環境影響和已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及排污許可證申請相關要求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竣工驗收報告;
(三)需要開展環境監理的,環境監理開展情況和環境監理報告;
(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情況。
第三十條【運營期間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間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運行和實施情況;
(二)污染物排放情況;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四)環境影響后評價開展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開方式和時間】建設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環境信息。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站以及基層組織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并將公眾參與和環境信息公開原始文件、影像資料等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反饋機制】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公眾信息溝通和意見反饋機制,妥善解決公眾反映的建設項目環境問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建設單位未公開環境信息或者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地方政府信息公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公開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或者區域規劃;
(二)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承諾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境保護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條【環保部門信息公開】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指南以及受理、審查、審批和備案信息;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信息;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信息及違法處罰信息;
(五)排污許可管理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及報刊、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條【誠信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檔案庫,記錄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環境監理機構、竣工驗收機構環境違法信息,向社會公開,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證券監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批先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二)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重新審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條【登記表備案】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備案,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違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排污許可相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竣工驗收機構在竣工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按日計罰和人身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建設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環境影響后評價】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未備案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或者未落實改進措施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公開,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或者未如實通過在線平臺報備建設項目開工信息、投產使用信息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拒絕監督檢查】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以拒絕進入現場、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等方式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環評機構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未按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或者范圍提供技術服務的;
(三)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重大缺漏、錯誤的;
(四)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嚴重失實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按《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