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改委兩部委20日聯合印發關于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工作的補充通知,對未完成指標的示范城市將扣回全部獎金并取消示范資格。
通知指出,總體績效考核認定示范城市未完成實施方案確定的總體節能減排指標,將取消示范城市示范資格并扣回全部綜合獎勵資金。因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地震、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直接造成未完成指標的情況,按未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即單位城市生產總值能耗下降率,及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下降率)數量扣減獎勵資金,每未完成一項扣減資金總額的20%。
去年8月兩部委曾聯合關于調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辦法通知,指出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予以綜合性獎勵,并提出對公益性項目,補助資金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對非公益性項目,補助資金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綜合獎勵資金規模則會根據示范城市性質分檔確定,其中:直轄市和城市群6億元/年、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5億元/年、其他城市4億元/年。中央財政按年度預撥50% ,其余50%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撥付。
同時,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對示范城市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示范城市工作量、節能減排效果及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內容進行量化打分。
績效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總分110分以上且基準分90分以上為優秀;總分或基準分60以下為不合格;其余為合格。根據考核結果,對合格以上示范城市,撥付剩余50%綜合獎勵資金;對不合格的示范城市,不再撥付剩余50%綜合獎勵資金。
而此次發出的補充通知則明確規定,對于未完成指標的示范城市將扣回全部獎金。
編輯:洪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