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前均可提出意見!廣西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4年增補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已發布。
征求意見時間:2024-08-20 00:00至 2024-09-18 23:59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西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4年增補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對廣西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4年增補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文如下:
廣西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4年增補版)》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等14部委《<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4年增補版)》精神,完成《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新階段履約目標,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系統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以有效防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健全履約機制,促進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推進美麗廣西建設。
二、工作原則
打牢基礎,健全體系。聚焦新增列的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顧《公約》已管控的23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強化科技支撐,持續開展履約能力建設,建立履約長效機制。
系統治理,統籌推進。強化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的協調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各部門各地方橫向協同貫通、縱向協同推進的履約工作格局,統籌推進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防控。
嚴守底線,防控風險。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地方屬地責任,嚴格落實履約要求,加大履約執法力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嚴防違約風險,切實防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
三、主要目標
全面落實《公約》要求,禁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通過有效履行《公約》,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持續提升我區履約能力,促進綠色發展。
四、落實舉措
(一)持續加強履約能力建設
1.強化相關行業能力建設
通過對有關項目、方案的支持,持續提升相關行業履約意識和能力,加強相關行業機構組織和協調開展履約工作信息收集、分析、報送和管理的能力,提升最佳可行技術/最佳環境實踐、替代品/替代技術、處理處置技術等應用推廣的能力,開展宣傳引導。(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責任部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責任部門落實,不再列出)
2.進一步加大履約執法力度
開展執法部門履約工作執法培訓,加強生態環境、農業、應急管理、海關監管、市場監管等執法隊伍能力建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南寧海關、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大對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執法力度。(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南寧海關、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減少或消除源自《公約》附件A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和使用的排放
3.加強六溴環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含量限值管控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建筑用絕熱制品中六溴環十二烷限值標準,逐步完善滅火泡沫產品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的含量限值管理。(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進出口管控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禁止十溴二苯醚和短鏈氯化石蠟進出口。(自治區商務廳牽頭,南寧海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減少或消除源自《公約》附件C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
5.減少或消除源自無意產生的六氯丁二烯的排放
督促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六氯丁二烯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生產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進清潔生產改造。(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6.協同減少或消除源自無意產生的多氯萘的排放
繼續實施二噁英類污染控制措施,協同減少源自無意產生的多氯萘的環境排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減少或消除源自廢物的排放
7.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環境管理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對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進一步開展公眾宣傳
8.開展公眾宣傳和教育
制定履約宣傳、教育和培訓方案,開展履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便于公眾知曉和獲取的方式為公眾提供履約有關的信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開展履約成效評估和工作報告編制
9.開展環境和生物體中履約成效評估監測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逐步開展空氣中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的履約成效評估環境監測。持續開展生物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監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疾控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完成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按照國家履約信息調查相關部署要求,定期匯總有關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庫存、廢棄處置和進出口等數據,編制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其他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研究開發
11.加強研發和推廣的政策引導
根據國家發布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的政策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術、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和應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完善資金保障機制
12.落實履約投融資機制和經濟政策
根據國家發布的有利于減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的經濟激勵和制約機制,探索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保障履約資金需求
充分利用多種資金來源,支持能力建設、《公約》受控化學品的淘汰替代研發和示范推廣、履約成效評估監測等各項履約行動。(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按照斯德哥爾摩公約和本落實方案要求,落實各領域履約工作,加強履約相關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排查行政區域和管轄領域內履約有關企業,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防范違約風險。(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其他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社會共治
督促我區生產、加工使用或者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落實信息公開。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助力綠色生產生活方式轉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其他自治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