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相關環境監管職權劃分及法律適用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1-06-04 瀏覽次數:1406 來源:環保產業法律實務
有生態環境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問:
我們曾經對一家污水處理廠擅自堆放污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后來發現生態環境局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沒有監管職權。實務中,我們碰到的污泥類別較多,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自身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還有河道、湖泊清淤所產生的污泥,請問,對這些不同類型的污泥該如何監管?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陳國強律師答: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污泥可以分如下幾類來分別監管:
1.危險廢物
污泥屬于固體廢物,在適用法律時,應先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具體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先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目前2021版,會不定期更新)的規定。名錄中雖然沒有列明的,但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污泥也屬于危險廢物。比如,一些化學工業、電池制造業、金屬加工、電鍍行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就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2.工業固體廢物
就問題中所提的幾類污泥而言,工業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如果判定不屬于危險廢物的話,則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中“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要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3.城鎮污水廠污泥
除極特殊情況,如名為城鎮污水處理廠實質承擔工業園區污水處理任務的污水廠產生的污泥可能為危險廢物外,一般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可自動判定為一般固體廢物。雖然《城鎮排污與污水處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都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環境管理作出了規定,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環境監管應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相關管理職權歸屬于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需要提示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不屬于工業固體廢物。
4.清淤疏浚底泥
對于河道、湖泊清淤所產生的污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僅提出“對于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除一般固體廢物均可適用的通用罰則(第一百零二條中的對應款項)外,并無具體對應罰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該類污泥的環境監管職權應歸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當然,對此類污泥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處罰,還應查閱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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