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2019年城鄉建設統計年鑒》顯示,2019年,全國城市污水處理廠共2471座,縣城污水處理廠共1669座,村鎮污水處理廠共1830座。
污水處理廠在我們日常生活及生產經營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作為環保行業的專業律師,京衡律師在工作中也經常接受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領域相關的法律咨詢。為更好地警示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生產風險,現特整理已在網上公開事故處理報告的2020年度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事故。
第一部分 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事故整理
污水處理廠運營期間
事故一:松山湖“5·23”一般淹溺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5月23日21時10分許,松山湖某污水處理廠發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6萬元人民幣。
(二)事故責任認定
東莞市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松山湖某污水處理廠經營單位)制定維修實施方案時,未對施工過程中的重大風險進行評估,未對安全氣囊堵住管道的可靠性進行分析排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徹底,未排查出氣囊可能爆炸導致配水池連接管封堵失效的事故隱患,未采取二次防護措施隔離配水池管道等措施,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東莞市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事故二:惠濟區“6·5”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6月5日3時10分左右,鄭州某管道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受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在惠濟區某國際社區內草坪廣場污水處理站進行清污作業時,發生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71.718萬元。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三:某紡織印染科技有限公司“6·13”中毒窒息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6月13日14時23分許,位于湖州的某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發生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四:阜新氟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7·11”一般爆炸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7月11日20時38分,阜新氟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藥劑庫發生爆炸事故,造成廠區內3人輕傷,廠區南側以臨時工棚施工人員15人留院觀察,事故周邊企業建筑物門窗大面積毀壞,直接經濟損失598.3萬元。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五:某畜牧有限公司“2020.8.22”中毒窒息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8月22日17時,某畜牧有限公司所屬種豬場污水提升井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六:張掖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位于甘肅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以下簡稱鹽池工業園)的張掖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發生較大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七:漳州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9.14”淹溺亡人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9月14日漳州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預處理車間發生一起人員掉入曝氣沉砂池淹溺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八:上海某環??萍加邢薰竞?谖勰嗵幚韺嶒烅椖俊?.24”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9年9月27日,上海某環??萍脊荆追剑?、??谀乘畡沼邢薰荆ū剑┖屯瑵髮W(乙方)三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實驗項目協議,在??谀乘畡沼邢薰緝冉ㄔO高效濕式氧化(HEWAO)污泥處理技術示范基地實驗項目。
2020年9月24日9時23分許,上海某環??萍加邢薰驹诤?谀乘畡沼邢薰疚鬯幚韽S內的污泥處理實驗項目發生閃爆事故,造成3 人死亡、1人輕微傷,直接經濟損失342.7萬元。
(二)事故責任認定
污水處理廠建設/提標改造期間
事故九:保定市某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工程“6·19”墜落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6月19日,保定市某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80萬元。
(二)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十:永寧縣某生活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一期)“9·10”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9月10日17時50分許,廣東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一期),在實施望洪鎮望洪中心村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時發生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
(二)事故責任認定
第二部分:主要風險梳理及提示
(一)事故主要類型
根據上述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污水處理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相對較多的類型為:
(1)淹溺(事故一、事故七)
(2)中毒窒息(事故二、事故三、事故五、事故六、事故十)
(3)爆炸(事故四、事故八)
(4)墜落(事故九)
(二)關于有限空間作業
在本次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中,有限空間發生中毒窒息等安全生產事故占據的比例較高。事實上,不僅僅是污水處理行業,近年來,有限空間作業所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在很多行業都呈現出多發頻發的趨勢。為了進一步推動各地區各單位和社會公眾深刻吸取有限空間作業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推升社會安全意識,壓緊壓實各項安全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間作業事故,應急管理部還于2021年3月6日公布了一批有限空間作業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29日,應急管理部組織編制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手冊》和4個專題系列折頁(以下簡稱“《指導手冊》”),《指導手冊》從有限空間安全風險辨識、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臺賬、對相關人員安全專項培訓等)、主要事故隱患排查、應急救援等多個方面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在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了操作指南。此外,北京、浙江、河北等多個省市出臺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范的地方標準。對于違反有限空間作業規定的違法行為,多個省市也頒布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的相關辦法規定,并明確違反有限空間作業規定的法律責任。
因此京衡律師建議污水處理企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有限空間安生生產的培訓,認真學習《指導手冊》及相應的地方標準,以免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因違法行為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注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及培訓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直接原因可分為三類:
(1)物的原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設備不良所引起的,也稱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所謂物的不安全狀態是使事故能發生的不安全的物體條件或物質條件。
(2)環境原因。環境原因是指由于環境不良所引起的。
(3)人的原因。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事故。所謂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指安全規則和安全操作原則,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機會發生的行為。
在本次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中,事故直接原因系人的原因的占70%左右,足以體現出作業人員安全風險辨識不足、生產意識淡薄、作業操作規程生疏等問題。但上述問題的產生不僅僅是作業人員自身的原因,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作業規程、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等也是上述安全問題存在的重要原因。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明確為其法定義務,因此京衡律師建議上述責任主體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工作,把好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
(四)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個人或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污水處理廠會將生產經營項目、場地、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如事故2中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某管道清潔服務公司進行污水處理站清污工作,事故3中某防治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將污水處理站委托某服務發展有限公司進行運營以及事故8中??谀乘畡沼邢薰九c上海某環??萍加邢薰驹谖鬯畯S廠區內進行污泥項目合作,這些行為均屬于《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情形。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的,應履行下列義務:(1)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2)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3)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若污水處理廠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規定,可以對污水處理廠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及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時提示注意的是,雖然污水處理廠與其他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約定相關的安全、環保責任由對方承擔,但該約定僅對約定雙方有拘束力,并不具有對外效力。如果生產經營項目或場所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的行為,污水處理廠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九十二條等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污水處理廠及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處以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因此,京衡律師在此提示,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個人或單位(包括與他人進行項目合作等)后,污水處理廠及相關負責人仍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場地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管理,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五)事故責任主體刑事責任承擔
根據上述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所需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需面臨的不僅僅是公司處分、行政處罰的風險,嚴重者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污水處理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較之前的規定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這一情形,擴大了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范圍。
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北咀飳儆谶^失的具體危險犯,行為人的行為滿足以下三點,本罪成立:(1)生產、作業時違法安全管理規定;(2)主觀上具有犯罪過失;(3)當客觀上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與之前的過失犯罪相比,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有實際損害結果產生,這也是刑法的一種提前介入。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刑法》中“重大傷亡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重大事故”的標準并不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為:(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因此,當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時,雖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可能被認定為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但是已經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及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重大傷亡事故”。
京衡律師在實務工作中也碰到了很多污水處理企業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前來進行法律咨詢的情況,但是對于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不應該僅僅是“亡羊補牢”,更應該是“未雨綢繆”。在國家對環保行業的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不斷提升的時代背景下,污水處理廠應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防護裝備,加強企業員工安全意識教育培訓,全面排查安全事故隱患。同時,企業的負責人以及安全環保崗位的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行義務,與企業一起嚴密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