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解答了相關問題。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制發《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簡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此基礎上,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細化6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轉請核查等相關后續管理要求,回應納稅人和相關部門關切,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滿足精準落實政策的需要。
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的規定,為落實好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簡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60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60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一)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一年以上的情況說明,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有關的合同、收入憑證。
(二)當年有效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執(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
(三)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總收入及其占比等情況說明。
(四)可說明當年企業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的有關材料:
1.污染物檢測儀器清單,其中列入《實施強制管理計量器具目錄》的檢測儀器需同時留存備查相關檢定證書;
2.當年常規理化指標的化驗檢測全部原始記錄,其中污染治理類別為危險廢物的利用與處置的,還需留存備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五)可說明當年企業能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有關材料:
1.環境污染治理運營項目清單、項目簡介。
2.反映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連續穩定達標的所有自動監測日均值等記錄,由具備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全部檢測報告。從事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餐飲油煙治理的,如未進行在線數據監測,也可不留存備查在線監測數據記錄。
3.運營期內能夠反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日常運行情況的全部記錄、能夠說明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材料。
(六)僅從事自動連續監測運營服務的第三方企業,提供反映運營服務期間自動監測故障后及時修復、監測數據“真、準、全”等相關證明材料,無須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連續穩定達標相關材料。
三、相關后續管理
(一)第三方防治企業享受60號公告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將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
(二)稅務部門在后續管理過程中,對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否符合60號公告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條件有疑義的,可轉請《環境污染治理范圍》(見附件)所列的同級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核查。
(三)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同級稅務部門轉來的核查資料后,應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等方式。需要實地核查的,相關部門應協同進行,涉及異地核查的,企業運營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到核查要求后兩個月內,將核查結果反饋同級稅務部門。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21年4月2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制發了《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1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了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具體要求,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具體措施,是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的具體體現。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鼓勵污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制發《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簡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政策聚焦于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專業性強,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60號公告發布以后,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一直高度關注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落實情況,并實現部門聯動,對納稅人和相關部門較為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在此基礎上,三部門制發了《公告》,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細化6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轉請核查等相關后續管理要求,回應納稅人和相關部門關切,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滿足精準落實政策的需要。
二、《公告》會影響第三方防治企業優惠事項的辦理嗎?
不會的。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60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公告》主要明確了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以及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對企業有關條件有疑義時的部門聯動核查機制,主要目的在于使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得更為精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優化,并不改變第三方防治企業優惠事項的辦理方式。
三、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是如何確定的?
留存備查資料是后續管理過程中判斷企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而第三方防治企業是否能享受減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主要取決于是否符合60號公告第二條所明確的7個條件。因此,在保證準確判斷7個條件的前提下,經過多次梳理和簡化,《公告》僅保留了了必要的留存備查材料,具體為:
一是對部分條件不再留存備查資料。60號公告第一項、第七項條件,考慮到稅務機關可掌握相關信息,為減輕企業負擔,不再要求企業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二是部分條件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很少,且取得成本很低。對60號公告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所需留存備查的資料很少,且資料或是僅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簡單說明,或是已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無需另行準備。
三是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條件,以減輕企業負擔為目的確定了留存備查資料。對于60號公告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專業性較強,判斷起來較為復雜,需轉請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核查,且在核查過程需較多的資料予以支撐。為盡量減少對企業的打擾,稅務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保證案頭審核的精準性、降低實地核查比例的前提下,僅保留必要的留存備查資料,并結合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對污染治理類別為危險廢物的利用與處置,從事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餐飲油煙治理等特殊情形進行區別化規定。企業可結合自身情況,按規定留存備查資料。
四、稅務部門會對所有享受優惠的第三方防治企業均轉請核查嗎?
不會的。一方面,稅務部門對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統一要求開展,并不會對所有企業都開展后續管理。另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后續管理過程中,對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否符合60號公告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條件有疑義的,才會啟動轉請核查程序。
五、核查包括什么方式?
核查可以采取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其中實地核查還可能由于企業運營項目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涉及到異地核查的問題。涉及核查的第三方防治企業,需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并按照生態環境或發展改革部門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