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傾倒近七千噸含重金屬污泥 蚯蚓生物公司員工獲刑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1-02-01 瀏覽次數:1631 來源:中國水網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四川宏佳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佳蚓公司”)6900余噸含重金屬的污泥,在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傾倒在廢棄沙坑內。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據企查查顯示,宏佳蚓公司主營業務包括:生物技術研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蚯蚓飼養、銷售;銷售蚯蚓糞便、農副產品、建筑材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化工原料及產品(不含危險品)、機電設備、給排水設備;環保技術研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環保工程設計、施工;污泥治理;農業技術研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清潔服務;污水處理;河道清淤;垃圾清運;河道工程;管道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路貨物運輸。
案情回顧
根據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單位四川宏佳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實際負責人、現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人陳妮與該公司股東、原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人彭浩將本公司收納的污水處理廠形成的含有重金屬的污泥,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下,出資交由被告人周仕昌、徐洪處置。
此后,被告人周仕昌經被告人陳光金介紹,組織貨車司機被告人王水彬等人,運輸被告人周仕昌和被告人徐洪從宏佳蚓公司轉出的污泥,并由被告人周仕昌和被告人陳光金望風、帶路;被告人徐洪聯系被告人向剛提供傾倒污泥場地,被告人向剛提供了位于崇州市的廢棄砂坑,被告人向剛還聯系被告人余桂全計算傾倒污泥車次,并由被告人余桂全在現場指揮傾倒。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周仕昌和徐洪組織被告人王水彬等人多次從位于雙流區金橋鎮昆山社區1組的宏佳蚓公司運輸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泥至崇州市崇陽街道紅橋村10組5處廢棄砂坑內直接傾倒。
經檢測,被傾倒的污泥內含有汞、砷、總鉻、鎘、鉛、六價鉻、銅、銅、鎳、鋅等重金屬。經測量,傾倒污泥方量為8974.62立方米,重量約為6903噸,面積2381.26平方米。
案發后,宏佳蚓公司在崇州市崇州市崇陽鎮政府的監督下,于2018年6月起清運已傾倒污泥,至2018年9月4日清運完畢。
被告人陳妮、彭浩、周仕昌、王水彬、余桂全于2018年5月30日由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陳光金于2018年6月4日由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徐洪、向剛于2018年6月20日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宏佳蚓公司以及被告人陳妮、彭浩、徐洪、周仕昌、陳光金、向剛、余桂全、王水彬故意違反國家規定,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將屬于有毒物質的含有重金屬且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形成的污泥直接傾倒在崇州市崇陽鎮紅橋10組廢棄砂坑內,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處罰結果
為打擊刑事犯罪,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妮、彭浩、徐洪、周仕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陳光金、向剛、余桂全、王水彬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陳妮、彭浩、徐洪、向剛、周仕昌、王水彬、陳光金、余桂全均系自首。
建議判決被告單位宏佳蚓公司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陳妮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被告人彭浩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徐洪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周仕昌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被告人陳光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向剛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被告人余桂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判處被告人王水彬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各被告人賠償其行為對環境造成的經濟損失131,754元。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與刑事訴訟的證據相同。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由九被告人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崇州市人民檢察院131,754元和公告費1,000元。
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認為,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良好生態環境是人類共同生存發展之基,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護自然、保護環境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都應當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本案的被告單位宏佳蚓公司本來從事的是處理污泥的項目,被告人陳妮、彭浩也具有一定的治理污染的知識,本應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卻在明知不能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泥隨意處置的情況下交給其他被告人予以傾倒;
被告徐洪、周仕昌、陳光金、向剛、余桂全、王水彬,在明知宏佳蚓公司收納的污泥是未經無害化處置的污水處理廠形成的污泥,卻不顧周邊環境和他人健康,為了自身非法利益將其傾倒在臨近西河附近的河灘地,嚴重損害了崇州綠色發展的美好環境。
被告單位宏佳蚓公司以及被告人陳妮、彭浩、徐洪、周仕昌、陳光金、向剛、余桂全、王水彬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傾倒污泥,且污泥中含有汞、砷、總鉻、鎘、鉛、六價鉻、銅、鎳、鋅等重金屬,系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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