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生態環保領域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規30部,國家層面有效的環境標準總數更是多達2011項。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生態環境部近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按照“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要求,生態環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動完善最嚴密的法制體系。
2014年修改,2015年生效實施的新環保法,明確了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但是,在立法層面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環境責任落地?對此,別濤明確指出,除了多部法律有規定外,黨內法規《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最具創新性。
到更值得關注的是,生態環境部正在全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納入法律范疇。據別濤介紹,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有相關規定外,生態環境部正在積極推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正在制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等法律。
一批法律法規正在制修訂中
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曾透露,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共制定實施了60余部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其中,僅黨的十八大以來,制修訂的環保法律就有8部。
近日,別濤將生態環境立法情況進行了“更新”。他說,黨的十九大以來,生態環境部在積極推動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又有新進展。
別濤所說的新進展,包括已經出臺或正在制定的6部法律以及多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這6部法律是,生態環境部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在別濤看來,這兩部法律不僅填補土壤污染防治和核安全領域的立法空白,而且使我國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更趨于完善。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在報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今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了初次審議。”據別濤介紹,正在修訂的還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他透露,這兩部法律的修訂主要是涉及機構改革帶來的職能和部門名稱變化,以及“放管服”改革提出的許可資質管理等相關條款。此外,生態環境部還配合開展了《長江保護法》中有關生態環保部分條款的調研起草。
別濤說,在制修訂這6部法律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還配合原國務院法制辦和現司法部推動修訂生態環保方面的行政法規,其中,已向國務院報送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配合有關部門出臺了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修訂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同時,生態環境部正在研究起草生態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行政法規。
就部門規章,別濤透露,涉及12件,“已經制定出臺了9件,包括排污許可管理,農用地污染防治,污染場地、建設用地環境管理等,還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3件規章已經完成部務會審議程序,即將發布。”據別濤介紹,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他透露,2016年以來,共完成了1400余件/次生態環境部行政性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處理了一部分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有沖突,或者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等方面的問題,提高了規范性文件的質量,保障了法制的統一。
就加快構建生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別濤透露,已發布實施2011項國家標準,其中質量標準,包括氣、水、土等領域共 17項,排放類標準共186項,覆蓋了主要的行業和主要的污染物。
監督政府環境責任多部法律有規定
2015年生效實施的新環保法是公認的修改得最成功的一部法律。 “這部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就是環境責任的歸屬、承擔及其監督。” 別濤說,新環保法作為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政府的環保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6條明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
別濤指出,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切實履行保護和改善生態質量的責任,除環保法之外,其他相關的環保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還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等黨內環保法規,都對監督政府以及政府相關人員履職給予了法律和制度明確。他說,共涉及7個方面。
這7個方面包括,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度。一,實行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進展,接受人大監督的制度。二,限期達標制度。即法律規定如果地方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規定要求,地方政府應組織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向社會公開。四,約談制度。即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向社會公開。五,區域限批制度。即為了監督地方,確保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法律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六,法律責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職盡責的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未盡到責任的要依法承擔責任。觸犯黨內法規的還要承擔黨內法規規定的責任。
“最重要的關鍵性、創新性制度,就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別濤指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責都做了全面系統規定。他認為,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也是監督和保障地方政府履行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重要制度措施。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望入法
眾所周知,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要承擔人身和財產兩類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生態環境本身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從2018年起在全國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即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對企業污染所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提出索賠,要求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別濤說,這項制度實施一年多以來,各省份均成立了由省級領導擔任組長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已印發省級改革實施方案,另有126個市(區、縣)印發了市地級改革實施方案。各地共計印發90項配套文件,正在編制94項。與此同時,各地組織辦理了424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案金額近10億元,目前已經辦結206件,其中186件以磋商方式結案,占結案總數的90%以上。其中,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貴州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等一批案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
在各地積極實踐的同時,生態環境部全力推進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入法。“一是積極推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二是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修訂過程中提出立法建議。”別濤指出,目前相關審議稿及建議稿中已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其中。
他特別透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將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別濤說,今年6月出臺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確規定:“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在別濤看來,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助于提高各地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深入推進全國改革試行工作。
據別濤介紹,為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司法審判等,生態環境部與司法部一起聯合印發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最高法出臺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他說,這些都為共同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項改革的順利實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