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關于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施行,《意見》規定,節水評價未通過審查的,水利規劃不予審批,水利工程項目不予通過項目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不予通過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不予通過技術審查。
《意見》還明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和建設項目現有前期工作中突出節水的優先地位,強化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立項、取水許可中節水有關內容和要求;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合理確定規劃和建設項目用水規模和結構,確保用水總量控制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區域用水總量紅線范圍內;推動提高用水效率,對標國際國內同類地區先進用水水平,建立科學合理的節水評價標準,促使規劃和建設項目高效用水;規范文本編制和嚴格審查把關,充分論證各類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從嚴叫停節水評價不通過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真正從源頭上把好節水關。
5月5日,水利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節水評價是落實主席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方針的重要舉措;是使節水成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配置、調度前提的迫切要求;是保證規劃和建設項目科學合理取用水,促進形成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的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的有效途徑;是倒逼節約集約利用水資源,提升全社會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
節水評價主要是分析規劃和建設項目及其涉及區域的供用水水平、節水潛力,評價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節水指標的先進性,評估節水措施的實效性,合理確定其取用水規模,提出評價結論及建議。
今后,對于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水利部門在辦理行政職權范圍內的規劃審查、項目立項、取水許可等手續時,將對相關報告中的節水評價章節作重點審查,形成節水評價是否通過審查的明確意見。
此外,節水評價立足于充分運用水利現有管理手段,提高對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節水要求,突出節水在規劃和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優先地位,不涉及新增行政許可事項,符合國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