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35年,力爭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
近日,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監控,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監控,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爭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
主要任務方面,方案指出,主要圍繞實現近期目標“一保、二建、三協同、四落實”:“一?!?,即確保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環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三協同”,即協同地表水與地下水、土壤與地下水、區域與場地污染防治;“四落實”,即落實《水十條》確定的四項重點任務,開展調查評估、防滲改造、修復試點、封井回填工作。
方案還提出,2020年年底前,制定《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21-2025年)》。
文件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城管委、建設局)、水利(務)廳(局)、農業農村(農牧、農業)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地下水安全,現將《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加快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2019年3月28日
附件1: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技術要求
一、工作內容
綜合考慮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脆弱性、污染狀況、水資源稟賦和行政區劃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保護區、防控區及治理區。
二、工作范圍
以省、市、縣行政區為評估范圍。
三、工作流程
(一)收集資料。根據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脆弱性、功能價值、污染現狀評估的指標體系,收集相關數據資料,并開展必要的補充調查工作。
(二)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脆弱性和功能價值的指標體系評估。根據資料分析結果,采用各指標體系的評估方法,開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載分區、地下水脆弱性分區、地下水功能價值分區等工作。
(三)地下水污染現狀評估。根據地下水質量目標、標準限值、對照值(或背景值)開展地下水污染現狀評估,評估指標主要是“三氮”、重金屬和有機物等污染指標,形成污染分布圖。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根據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現狀評估結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脆弱性等,劃分為保護區、防控區、治理區,提出針對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建議。
具體劃分技術方法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分工作指南(試行)》(環辦函〔2014〕99號)。
附件2:加油站防滲改造核查要求
一、適用范圍
全國31個省(區、市)的加油站。優先篩選原則:
(一)清單中已經完成改造的加油站;
(二)建站15年以上的加油站;
(三)周圍存在飲用水源等敏感目標的加油站。
二、主要任務
對照《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加油站在役油罐防滲漏改造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44)、《鋼-玻璃纖維增強塑料雙層埋地儲油罐》(JC/T 2286)、《加油站用埋地玻璃纖維增強塑料雙層油罐工程技術規范》(SH/T 3177)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環辦水體函〔2017〕323號)等要求,核實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油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的情況。
三、核查方式
(一)現場核查。填寫加油站基礎信息表,并核查雙層罐和防滲池的防滲漏設備安裝和運行情況。
(二)資料核查。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設備和材料采購合同及發票、施工方案、施工圖紙、驗收報告、工程監理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的驗收(備案)文件、施工影像資料等。
(三)質詢核查。在核查過程中,及時對存疑的問題進行質詢,要求被核查對象進行說明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附件3: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公布技術要求
一、清單篩選范圍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場地。
二、清單篩選原則
(一)由于污染場地造成周邊水源受到污染的;
(二)已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或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發現確為人為污染且健康風險不可接受的;
(三)發生過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清單公布方式
各省(區、市)要在相關網站或公共信息平臺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
四、公布內容
應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場地名稱、所屬區縣、調查邊界及面積、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超標情況、修復(防控)目標、整治措施及進度,主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