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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TRADE NEWS
生態環境部: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8-09-27  瀏覽次數:2015  來源:生態環境部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標征函[2018]50號  

關于征求《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動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決定制定《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請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陸泗進

電話:(010)66556818

聯系人: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張文毓

電話:(010)88360958

傳真:(010)68314675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營房中街59號

郵政編碼:100036

郵箱:zwyiep@163.com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9月17日

前言

為加強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規范和指導在產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E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提出并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劃分以當地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2018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污染場地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關注污染物contaminants of concern

各重點設施運行過程中涉及的,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目標產生影響的有毒有害物質。

4 一般要求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應根據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建設并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并保存監測數據、分析監測結果、編制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5 監測方案制定

5.1.1 資料搜集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內各區域和設施信息、遷移途徑信息、敏感受體信息、地塊已有的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等(具體見表1)。

1.jpg

5.1.2 現場踏勘

在了解企業內各設施信息的前提下開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圍以自行監測企業內部為主。

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勘察地塊上所有設施的分布情況,了解其內部構造、工藝流程及主要功能。觀察各設施周邊是否存在發生污染的可能性。

5.1.3 人員訪談

通過人員訪談,補充和確認待監測地塊的信息,核查所搜集資料的有效性。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官員、熟悉所在地情況的第三方等。

5.1.4 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

對本標準5.1.1-5.1.3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根據各設施信息、污染物遷移途徑等,識別企業內部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重點設施。

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重點設施一般包括但不僅限于:

a)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或生產設施;

b)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

c)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轉運、傳送或裝卸區;

d)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各類罐槽或管線;

e)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排放區。

將重點設施識別結果在企業平面布置圖中標記,并填寫重點設施信息記錄表,信息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A。

重點設施數量較多的自行監測企業可根據重點設施在企業內分布情況,將重點設施分布較為密集的區域識別為重點區域,在企業平面布置圖中標記。

5.2 監測內容

5.2.1 監測對象

自行監測企業應針對識別出的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

5.2.2 監測點/監測井位置

5.2.2.1 布設原則

自行監測點/監測井應布設在重點設施周邊并盡量接近重點設施。

重點設施數量較多的企業可根據重點區域內部重點設施的分布情況,統籌規劃重點區域內部自行監測點/監測井的布設,布設位置應盡量接近重點區域內污染隱患較大的重點設施。

監測點/監測井的布設應遵循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

企業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的監測點位布設,參照HJ 819的要求進行。

5.2.2.2 土壤/地下水本底值

應在企業外部區域或企業內遠離各重點設施處布設至少1個土壤及地下水對照點。

對照點應保證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企業所在區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地下水對照點應設置在企業地下水的上游區域。

5.2.2.3 土壤監測點

a)土壤一般監測

自行監測企業應設置土壤監測點,參照HJ 25.1中對于專業判斷布點法的要求開展土壤一般監測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則確定各監測點的數量、位置及深度:

1)監測點數量及位置

每個重點設施周邊布設1-2個土壤監測點,每個重點區域布設2-3個土壤監測點,具體數量可根據設施大小或區域內設施數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采樣深度

土壤一般監測應以監測區域內表層土壤(0.2 m處)為重點采樣層,開展采樣工作。

在土壤氣及地下水采樣建井過程中鉆探出的土壤樣品,應作為地塊初次采樣時的土壤背景值進行分析測試并予以記錄。

b)土壤氣監測

自行監測企業可針對關注污染物包括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設施或其所在重點區域,設置土壤氣監測井開展土壤氣監測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則確定各監測井的數量、位置及深度:

1)監測井數量及位置

每個關注污染物包括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設施周邊或重點區域應布設至少1個土壤氣監測井,具體數量可根據設施大小或區域內設施數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采樣深度

土壤氣探頭的埋設深度應結合地層特性及污染物埋深(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區域)確定,應設置在但不僅限于:

① 地面以下1.5 m處;

② 鉆探過程發現該區域已存在污染,且現場揮發性有機物便攜檢測設備讀數較高的位置;

③ 埋藏于地下的設施附近,如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地下罐槽、管線等周邊;

④ 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細帶不小于1 m。

5.2.2.4 地下水監測井

自行監測企業應設置地下水監測井開展地下水監測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則確定各監測井的數量、位置及深度:

a)監測井數量

每個存在地下水污染隱患的重點設施周邊或重點區域應布設至少1個地下水監測井,具體數量可根據設施大小、區域內設施數量及污染物擴散途徑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b)監測井位置

地下水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遷移途徑的下游方向。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會隨著季節、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動等狀況改變,此時應在污染物所有潛在遷移途徑的下游方向布設監測井。

在同一企業內部,監測井的位置可根據各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的分布情況統籌規劃,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的相鄰設施或區域可合并監測井。

以下情況不適宜合并監測井:

1)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但相隔較遠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

2)相鄰但污染物遷移途徑不同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

c)采樣深度

監測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應根據污染物性質、含水層厚度以及地層情況確定。

1)污染物性質

① 當關注污染物為低密度污染物時,監測井進水口應穿過潛水面以保證能夠采集到含水層頂部水樣;

② 當關注污染物為高密度污染物時,監測井進水口應設在隔水層之上,含水層的底部或者附近;

③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時存在,則設置監測井時應考慮在不同深度采樣的需求。

2)含水層厚度

① 厚度小于6 m的含水層,可不分層采樣;

② 厚度大于6 m的含水層,原則上應分上中下三層進行采樣。

3)地層情況

地下水監測以調查第一含水層(潛水)為主。但在重點設施識別過程中認為有可能對多個含水層產生污染的情況下,應對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層進行監測。有可能對多個含水層產生污染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

① 第一含水層與下部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較薄或已被穿透;

② 有埋藏深度達到了下部含水層的地下罐槽、管線等設施;

③ 第一含水層與下部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不連續。

d)其他要求

地下水監測井的深度應充分考慮季節性的水位波動設置。

地下水對照點監測井應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

企業或鄰近區域內現有的地下水監測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對照點或污染物監測井。

5.2.3 監測內容

5.2.3.1 監測項目

企業應根據各重點設施涉及的關注污染物,自行選擇確定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對應的分析測試項目,各行業常見污染物類型及對應的分析測試項目參見附錄B(需測試每個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不同設施或區域的分析測試項目可以不同)。

本標準未提及其所屬行業的企業,應根據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具體情況自行選擇分析測試項目。

對于以下分析測試項目,企業應在自行監測方案中說明選取或未選取的原因:

a)企業認為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中不存在因而不需監測的行業常見污染物(各行業常見污染物參見附錄B,表B.2);

b)本標準未提及企業所屬行業,由企業自行選擇分析測試的關注污染物。

不能說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應對全部分析測試項目進行測試。

5.2.3.2 監測頻次

自行監測的最低監測頻次依據表2執行。

2.jpg

5.2.4 不適宜開展地下水監測的情況

對于地下水埋藏條件不適宜開展地下水監測的企業,應依據本指南要求開展土壤自行監測工作,并依據本指南7的要求判別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是否存在污染跡象。

5.3 監測設施

5.3.1 地下水監測設施

在產企業地下水采樣井應建成長期監測井。監測井的建設過程可參照HJ/T 164的要求進行,規范設置的地下水監測井不會對地下水產生污染。

5.3.2 土壤氣監測設施

在產企業土壤氣采樣井應建成長期監測井。監測井的建設過程分為設計和建井兩個階段,具體操作流程參見附錄C。

6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

6.1 樣品采集

6.1.1 土壤采樣

6.1.1.1 土壤一般采樣

土壤樣品采集方法參照HJ 25.2的要求進行。

6.1.1.2 土壤氣采樣

土壤氣樣品采集包括采樣系統氣密性測試,采樣前洗井及現場采樣三個部分,具體操作流程參見附錄D。

6.1.2 地下水采樣

地下水樣品采集包括采樣前洗井及現場采樣兩個部分,具體操作流程參見附錄E。

6.2 樣品保存

樣品保存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

a)土壤樣品保存參照HJ/T 166的要求進行;

b)土壤氣樣品應根據采樣情況使用Tedlar氣袋、蘇瑪罐或吸附管對樣品進行保存;

c)地下水樣品保存參照HJ/T 164的要求進行;

d)監測單位應與檢測實驗室溝通最終確定樣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時限要求。

e)采樣現場需配備樣品保溫箱,樣品采集后應立即存放至保溫箱內,保證樣品在4℃低溫保存;

f)如果樣品采集當天不能將樣品寄送至實驗室進行檢測,樣品需用冷藏柜低溫保存,冷藏柜溫度應調至4℃;

g)樣品寄送到實驗室的流轉過程要求始終保存在存有冷凍藍冰的保溫箱內,4℃低溫保存流轉。

6.3 樣品流轉

6.3.1 裝運前核對

在采樣小組分工中應明確現場核對負責人,裝運前應進行樣品清點核對,逐件與采樣記錄單進行核對,保存核對記錄,核對無誤后分類裝箱。如果樣品清點結果與采樣記錄有任何不同,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說明。

樣品裝運同時需填寫樣品運送單,明確樣品名稱、采樣時間、樣品介質、檢測指標、檢測方法、樣品寄送人等信息。

6.3.2 樣品流轉

樣品流轉運輸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樣品安全和及時送達。樣品應在保存時限內盡快運送至檢測實驗室。運輸過程中要有樣品箱并做好適當的減震隔離,嚴防破損、混淆或沾污。

6.3.3 樣品交接

實驗室樣品接收人員應確認樣品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樣實驗室應清點核實樣品數量,并在樣品運送單上簽字確認。

6.4 樣品分析測試

監測樣品的分析和測試工作應委托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

樣品的分析測試方法應優先選用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監測項目,可選用行業統一分析方法或行業規范。

6.5 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

在產企業自行監測過程的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除應嚴格按照本指南的技術要求開展工作外,還應嚴格遵守所使用檢測方法及所在實驗室的質量控制要求,相應的質控報告應作為樣品檢測報告的技術附件。

7 監測結果分析

監測企業應根據本指南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以下情況可說明所監測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已存在污染跡象:

a)關注污染物濃度超過相應標準中與其用地性質或所屬區域相對應的濃度限值的(各監測對象限值標準按照表3執行);

b)關注污染物的監測值與對照點中本底值相比有顯著升高的;

c)某一時段內(2年以上)同一關注污染物監測值變化總體呈顯著上升趨勢的。

3.jpg

對于已存在污染跡象的監測結果,應排除以下情況:

a)采樣或統計分析誤差,此時應重新進行采樣或分析;

b)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動導致監測值呈上升趨勢的(未超過限值標準);

c)土壤本底值過高或企業外部污染源產生的污染導致的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標準;

對于存在污染跡象的重點設施周邊或重點區域,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加監測點位,提高監測頻次。

8 監測報告編制

企業應當結合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內容,并按照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內容主要包括:

a)企業執行的自行監測方案(至少涵蓋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的識別、監測點位的布設、各點位選取的污染物分析測試項目及選取原因);

b)監測結果及分析;

c)企業針對監測結果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9 監測設施維護

9.1 監測井保護措施

為防止監測井物理破壞,防止地表水、污染物質進入,監測井應建有井臺、井口保護管、鎖蓋等。井臺構筑通常分為明顯式和隱藏式井臺,隱藏式井臺與地面齊平,適用于路面等特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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