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保稅等熱門政策外,2018年1月1日,還有哪些和環保相關的新政施行?在這辭舊迎新之際(起范兒~),中國水網特別對此進行了盤點。
以下為不完全統計,歡迎補充。
環保稅開征,大部分省市稅額已定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單行稅法。該法共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施行之日起,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法律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近日,有關環保稅的報道目不暇接,對各污染物的征收額度,31個省市的征收范圍都進行了詳細報道,詳情請參見鏈接:原來你是這樣的環保稅!此外,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這將進一步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詳情請點擊:定了!國務院明確:環保稅收入全歸地方!(最新地方應征稅額)。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障環境保護稅法順利實施,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細化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收減免、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界限、增強可操作性。
《條例》對《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其他固體廢物具體范圍的確定機制、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固體廢物排放量的計算、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條件和標準,以及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協作機制等做了明確規定。《條例》明確,2003年1月2日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二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 河長制正式入法
今年6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法律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同時規定,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針對飲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河長制也被寫進新修訂的法律。同時,法律還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推向全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明確了什么是生態環境損害并例舉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還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作了規定。
詳情請點擊:CCTV 新聞聯播:中辦 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央視網)
發改委等九部委聯合發文:采購招標大幅調整
9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發布發改法規[2017]1606號文,《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標準監理招標文件》印發(統一簡稱為《標準文件》),并將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放射性廢物分類》(公告 2017年 第65號)
環保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組織制定的《放射性廢物分類》近日發布,該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發布的原《放射性廢物的分類》(HAD401/04)同時廢止。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2017)
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第1535號公告,批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2005同時廢止。
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實施
最新修訂的《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九十二條,從加強政府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環境污染、強化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嚴懲處違法行為等方面進行了最嚴密、最嚴格的制度設計。據悉,條例力求從制度層面解決四川省各類環境突出問題,理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為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最堅強的法制保障。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11月30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海口閉會,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實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和誠信管理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水污染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將含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買入地下的等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近日,《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規定,在收運生活垃圾方面,居民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按照日產日清的要求負責清運;各區(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同時,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實行屬地管理。
據悉,《條例》分為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六章,共計64條。
上海“史上最嚴”的裝修垃圾規定
11月底,上海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57號)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首次將裝修垃圾明確歸類為建筑垃圾來進行治理,這項規定被稱為上海“史上最嚴”的裝修垃圾規定。
57號令明確,上海將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57號令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明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貴陽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11月初,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發布《貴陽大氣污染防治辦法》(貴陽市人大字〔2017〕16號),該辦法2017年6月30日經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今后貴陽市將以更加嚴厲的手段,保護貴陽好空氣。
《辦法》明確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同時分類梳理全市現存的大氣污染源,并就不同污染源的防治辦法作出細致規定。
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10月,浙江省環保廳印發《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指出,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或者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規劃、出讓或轉讓作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已開展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其后續環節按本《辦法》執行。
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環保廳近日印發了關于征求《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目的在于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環境安全,《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訂征求意見稿)
6月,江蘇省環保廳印發《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訂征求意見稿)。標準是對《太湖地區重點保護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修訂。修訂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增加丹徒區作為太湖流域標準控制范圍,將太湖流域分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分別執行不同標準;變更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定義和范圍;修訂了重點工業行業的定義和范圍,變更了紡織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的分類,擴大了食品工業的范圍等6個方面。該標準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環辦大氣函[2017]796號
5月,環保部印發《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建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2020年1月1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