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云南省政府日前發布《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在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領域,對新建項目“強制”運用PPP模式。
據了解,自2013年底云南省啟動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工作以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推進PPP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項目前期工作不足、實施不規范,重建設、輕運營,重國有、輕民營等問題。
《通知》要求,在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有現金流、市場化程度較高、操作相對成熟、PPP模式運用較為廣泛的公共服務領域,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探索以縣級為單位,對新建項目“強制”運用PPP模式,將分散的同類項目或關聯項目組合打包,整合新建項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項目、非營利項目和營利項目,采取整體采購、整體簽約、整體設計、分期實施的方式,提高項目盈利能力。
《通知》還要求,各級政府征收的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資金以及各部門的涉農環境治理資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對已在云南省內投資運營城市、村鎮污水垃圾處理的社會資本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對有現金流、具備運營條件的項目,要按照“成熟一類、推進一類,邊試點、邊規范,邊總結、邊完善”的原則,“強制”實施PPP模式識別論證。
《通知》提出,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優先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性方式采購社會資本,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充分競爭。根據項目需求必須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項目實施機構制定合同時,要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散項目風險,防止任何一方因此過分受損或超額獲益。
根據要求,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打破壟斷,開放公共服務領域,著力激發和促進民間投資,鼓勵各類企業按照同等標準、同等待遇的原則平等參與PPP項目競爭。PPP項目實施機構要依法合理設定采購標準和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購條件(包括設置過高或無關的資格條件,過高的保證金等)對潛在社會資本方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對民營資本設置差別條款和歧視性條款的PPP項目,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資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