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成效初顯
排污權交易在我國嘗試已久,1998年山西太原出臺的《太原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中就已有排污權交易的有關細節;2003年,在政府撮合下,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向位于南京的下關發電廠購買二氧化硫排污權,開創了我國首例異地排污權交易。后來,我國排污權交易逐步囊括了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四種主要污染物。
國務院有關部門自2007年起先后組織江蘇、浙江、天津、山西、重慶等十幾個省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一些地區也自行開展有關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2007年,中國第一個排污權交易平臺——嘉興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掛牌成立;2008年,我國第一筆基于互聯網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電子競價交易在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完成。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指導意見,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做出一定的規范,各地排污權交易工作也隨之加速推進。截至2016年底,山西排污權交易金額超過18億元,陜西交易金額7.53億元,內蒙古交易金額2.1億元。
排污權交易試點對控制污染的效果初顯。據山西省排污權交易中心主任張保會介紹,山西運城的高義鋼鐵公司因有銷路,想上一個新鋼鐵項目,但該公司的排污量很大,購買排污權需要投資近2億元,最后該項目并未實施。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所主任馬文兵也說,2012年重慶市探索二氧化硫排污權有償使用,僅一年主城區300余家小磚窯多數遷走。
各試點制度設計千差萬別
記者深入多地調研了解到,試點“各顯神通”的背后,是各地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設計的千差萬別。多位業內人士指出,這些巨大的差異反映了我國排污權的“確權”工作的不夠徹底,排污權的價值難以在現有制度中準確體現。
第一,排污權限與價格差別極大。以二氧化硫為例,記者調查了解到,山西的排污權指標長期有效,指導價格為18000元/噸;而重慶的排污權指標有效期為1年,每年清繳核定,價格約為1000元/噸;陜西二氧化硫6000元/噸,有效期均為5年,內蒙古等地則在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基礎上實行競價。
第二,交易主體不盡相同。山西的交易主要發生在企業之間,是二級市場的交易;重慶目前尚沒有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是企業向政府購買指標;陜西則是企業減排后由排污權儲備中心購買其多余指標,有需求的企業再向儲備中心購買。
第三,交易市場建設范圍不同。記者采訪了解到,浙江、內蒙古、湖南等地建設有多個地級市層面的排污權交易平臺,而山西、重慶等地則僅有省級層面唯一交易平臺。
第四,部分地區存在以提升排污費代替排污權交易的傾向。天津十年來僅完成1筆排污權交易,天津市環保局宣教處負責人表示,隨著總量控制處的調整撤銷和原來分管排污權交易副局長的調走,天津排污權交易工作“就沒有再推”。但另一方面,近年來天津卻通過將主要污染物排污費提升10倍、梯級收費的方式倒逼企業減排。
“確權”不徹底影響污染物減排
多位專家及業內人士表示,“確權”是整個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排污權“確權”不徹底將影響我國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進一步推進。
首先,排放同樣一噸污染物在不同地區成本差異巨大,不利于全社會共同減排。天津市環保局原總工程師包景嶺表示,排污權交易價格反映減排成本,雖然交易價格差異巨大,但同一時期內,我國不同地區減排成本不可能差異太大,因而容易造成排污權價格便宜地區企業不愿意減排而愿意買指標,而排污權價格高的地區企業更愿意減排。
其次,排放權指標年限差異較大,導致企業對減排重視程度不同。盡管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指導意見建議每5年核定一次指標,但包景嶺、張保會等人均表示,企業減排有一個周期,10年以下的排污權有效期往往造成企業早期惜售,而快到期時又賣不出去。
再次,交易主體界定不清,市場與行政手段混淆,不利于調動企業自主減排積極性。張保會、重慶長壽區環保局副局長尤明剛等人均表示,企業從政府購買排污權本質上與政府收排污費一樣,均屬于行政手段,重復收費可能影響企業積極性,應該大力推進企業之間的交易,真正用市場手段激發企業自主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