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環保稅是按照“稅負平移”原則,由原排污費轉化而來,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保稅法的全文公布吸引了業內普遍關注,尚不明晰的執行細節也引發了一大波討論。為此,E20環境平臺于1月5日舉辦相關主題“鏗鏘三人行”活動,深入探討環保稅法境產業的影響。活動邀請到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國強律師、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的稅法部主任劉金濤律師、北控水務集團的運營總監劉偉巖博士,討論由E20環境平臺合伙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主編谷林主持。
環保稅會給產業帶來什么?
陳國強:
在環境保護稅剛啟動立法時,很多人考慮的是立一個范圍廣泛的環保稅法,將環境保護相關的資源稅、燃油附加稅、消費稅、碳稅等等,都納入該稅法。在起草稅法的時候我提了建議,如果新立稅種,增加了生產生活和消費環節的稅賦,就必須要做一些相應的減稅才合理。因為要加一個稅種,會增加社會整體稅賦成本,需要綜合考量。
從目前來看,環境保護稅法整體來說就是相當于把排污費做了平移。中間有一些細微的差別,比如原來排污費的主體是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環保稅中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多了一些,還有一些納稅的標準比照排污費的標準有所降低。
排污費詬病多年,因為怎么測算、怎么征收,是一個很大的難題,有一些基層的執法力量不夠的話,很多時候收不上來。這次直接把費改稅,由稅務機關來征收,是一個重要進步,會使征收環節更加規范。
劉金濤:
第一點,環保稅從費到稅,我覺得這是很大的一個進步,從原來柔性的,甚至是灰色的,走到了現在剛性的、陽光的,值得肯定。
第二點,環保稅對水處理行業影響會比較大。比如:超標出水也要征稅。按環保稅法規定,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我比較關心配套的措施。法規出臺之后,是需要人去落實的。目前確定了兩個執行主體,據說是地稅局和環保局,但中間需要很多的溝通,比如工作銜接機制還不太明朗,地稅局與環保之間還隔了一個專業屏障,很多人還就需要了解一下環保方面的法規和原理,等等。
此外,法條照搬過來原來財稅相關的一些內容,有一些地方還需要再打補丁,未來也可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
第四,去年78號文出臺的時候比較倉促,5月份出臺7月份開始實施。這次環保稅的出臺到實施中間有一年時間,希望能夠有一些渠道,把產業遇到的實際困難反映上去,在后續的環保稅落實過程中采取一些措施和制度,把這些東西盡量解決。
現在行業面臨這么多問題,說明我們立法體制是有些問題的。一般的民眾是沒辦法參與到立法過程中,給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建議能起多大作用也不好說。我相信人大常委會立法的時候也很糾結,有的部門說這樣做不到,有的部門說那樣我也做不到,所以就只能刪條款。我們也能看到,這么大的稅法竟然只有二十多條,其實是不太科學的,最后不斷打補丁、不斷調整也是必經的過程。
劉偉巖:
環保稅出臺以后,大家并沒有非常強烈的反應,我想這可能跟2018年1月1日才實施有關,有較長的時間讓大家來思考這件事情。應該說環保稅出臺對行業各相關方面都會產生影響,對于民眾高度關注的工業企業來說,其企業自有處理設施必須達到排入下水道標準,才不會影響到下游的污染治理企業---污水處理廠;對于治污企業來說,同樣不能有超標行為,才能實現不被收稅。
雖然環保稅是從排污費平移過來的,但其稅收額度是非常大的。從水務角度來說,需要按照當量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當量值按前五項的累加計算,第二類以及其他都是按前三項累加,應該說超標導致收稅的數額非常大。比如一項COD超標,不是只扣這一項,還包括相關的SS、氮磷等好幾項,額度非常大,需要我們加強關注。
我認為這對于我們這些大型水務企業而言是好事,因為這些企業不管收不收稅都嚴格按照排放標準進行運營。當然,我們也關注給我們輸入的進水是否符合標準。環保稅出臺以后,將會強制性地、規范嚴格地執行收稅,與原來排污費的收取差別還是很大。這種情況下,更加要求政府做好上游的監管工作,形成互信關系。對于如何執行,希望會盡快出臺配套細節的條文。后面會持續關注。
從出臺到執行,中間還有那些路要走?
陳國強:
現在說環保稅的具體實施還早了一點,因為排污費本身都有很多不足。怎么來算超標?超標排污費按年還是按月征收?環保稅法本身是一個很粗的框架,財政部需要打很多補丁。
比如水處理設施分為兩大塊,一塊是城鎮污水處理,生活污水以及工廠排水,可以由城鎮污水處理廠來處理,原來的排污費就是說城鎮污水處理廠如果是達標排放的話,排污費是不用繳納;另一塊是工業污水處理廠,之前環保部給了北京市環保局一個復函,明確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屬于排污費征收管理條例里的集中處理設施。而在這次的環境保護稅法里面,給出的名詞是“集中污水處理廠”,這個“集中污水處理廠”的概念還不明確,是城市、城鎮還是城鄉?是否包括工業污水廠?后續應該還需要有一些細則出來。
環保稅后,污水處理企業的日子將會越來越不好過。隨著人民群眾日益迫切的美好環境需求,與現實之間反差越來越大,環境監管越來越嚴苛。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城市污水處理廠不達標也沒有人征收排污費,為什么呢?因為這些企業一般不在環保部門的視野內。另外,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超標其實是很難判定的,評判標準是日均值,而檢測手段是單次采樣,這就很難說清楚是否超標。所以在執法中也是有一些困惑在里面。
另一方面,近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提出,在線監測數據做假可構成污染環境罪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后果特別嚴重,按刑法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到15年。目前,因為單純從數據上來說,很多都是達標排放的,好像大家的減排都做得很好,實際上環境卻越來越惡化,因而檢察機關將數據造假重點提了出來,如果落實下去,對環境稅將起到明顯助力。對于行業來說,這次不僅僅是稅務問題,而是一個洗牌作用。
關于超標問題,很多地方在線監測數據都是有瑕疵的,如果將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的話,要通過計量認證。時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取哪個更合理?其實是要有技術判斷的。此外,我們現行的部分環境標準也有問題。我國很多標準都是照抄國外的,對于我國來說標準太低了。為什么?因為一個地方的環境容量有限,正常的環境標準制定應該從環境容量及人體健康倒推,由整體環境容量、區域內有多少企業等因素來確定排放限值。我們需要比國外制定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而在實際中,我們總量控制的情況是,去年排五千噸,今年減到三千噸,但真正的環境容量可能只有八百噸,雖然看起來排放下降了,但環境仍然在惡化。真正的環境問題是個管理問題和規劃問題。
原來的排污費改成環保稅以后,收上來的金額可能會變大。原來排污費是專款專用,納入一般財政收入后,如果能保證把這些錢更多的投入到污染治理當中,需要考慮預決算的問題。財政預算研究不光是一個地方財權的問題,還涉及到社會體制和法律問題。比如有一個小地方一年的財政收入就是幾千萬,但第二年準備支出一億兩千多萬,是在負債經營。如果某一塊不夠用,肯定會擠占其他部分的費用。因此,應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保障環保投入不打折扣。
劉偉巖:
目前,如果有在線數據,是根據數據來收稅的。關于在線數據,還需要做更細致的工作,給出更具體的細則。比如,在線數據是實時的,可能會出現數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如何判斷這是超標還是說儀表儀器的誤差?實際上,環保稅出臺之前,各地排污費的執行標準也是不一樣的,總體上按平均值判斷,比如2小時測一個數,將一天12個數平均后判斷,平均數不超標就算這一天沒有超標。這種做法不是法律法規層面的標準做法,只是各地環保部門自己掌握的尺度。此外,由于目前在線監測機器不是絕對的百分之百穩定,可能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大多時候出水指標在30~40mg/L,忽然出現一個200mg/L的數據,這時候大部分監管人員會認為這是儀器出現了誤差。
我認為,我國的監測管理還在路上,與國外的評判還是有差別的。比如國外污水廠的監測數據如果出現了一次超標,相關部門暫且認定沒有超標,但如果出現第二次,則就算超標,需要處罰。這些做法都可以為我們提供參考。很多細節可能都需要進一步考慮,給出更細致、具體的實施步驟。
劉金濤:
環保稅的出臺到執行之間,留了一年的時間。這一年時間其實有很多事情要做。比如:怎么確定:中國領域?什么叫直接向環境排放?稅務部門如何應對這件事情?我比較關心的是稅務和環保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比如說稅務部門要為新的環保稅設計自己的申報系統,相關數據肯定也要跟環保部門溝通,還有復核機制等等。目前,還僅停留在監督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方面,至于怎樣把數據建立起來,讓制度成型并具體落實,就需要國務院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拿出一個溝通協調機制。目前在財稅圈,都知道環保稅是一件大事,但因為申報系統及配套政策沒出來,影響還沒有真正出現,所以大家關注的不多。我覺得在未來執法的時候會出現很大的變化,征稅金額會較大。到時候,還可能訴訟會比較多,對環保部、稅務局甚至法院的影響都比較大。對律師及稅務師等行業可能會帶來一些機會,具體如何,我們還要邊走邊看。
原來收取排污費后,地方拿90%,中央拿到10%,據說現在國家要把那10%全部給地方,再加上營改增之后,地稅部門業務大規模減少,因而將環保稅交給地稅部門負責的可能性比較大。這就涉及到地方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之間的一個溝通協調機制,稅務部門給環保部門做培訓,環保部門給稅務部門做培訓,相互解決問題。我比較擔心的是,初期操作的時候,整個體制或者整個機制還不成熟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大規模的問題,在某種程度可能出現沖突。但沖突出來,才有可能把機制完善調整,這是必須邁的一道檻。
關于收上來的錢怎么使用,財政部也在思考。因為我們的政府管理服務將更多地用市場的手段來解決,所以以后專項采購支付可能會越來越多,更多的會從產業上面進行調配。
對上述三位的政策評議,谷林將其主要歸納為四點:1、環保稅從費到稅,由柔性、灰色邁向剛性、陽光,是一個重要的進步;2、從執行的層面,目前的環保稅法后續應該也需要出臺更多的細則。3、環保稅后,排污監管會更嚴格,對政府的上游監管要求跟高。對于好的污水治理企業來說將會獲得更多機會;4、環保稅將助力對數據作假的打擊。從這點來說,環保稅開征,對行業不僅是稅務影響,更有洗牌作用,環保監測市場會迎來利好。谷林認為,相比“排污費”,環保稅法以“法”的形式明確表達了國家對“污染者付費”的肯定,及治污決心,對環境產業市場化發展應該有正向作用。
編輯:李艷茹